瑞海公司董事長被判死緩 天津交委主任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刑
一年前的8月12日22時52分許,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的嚴重後果,災難舉世震驚。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審分別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9家基層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於9日對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單位及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判決
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
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
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濱安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
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分別被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件回放
爆炸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時52分許,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治療,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貨櫃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8.66億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起火災爆炸事故屬於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同時,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海事等單位的相關工作部門及具體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和受賄問題。
專家解讀
關於瑞海公司 昔日層層通關 今日法網難逃
一家「漏洞百出」的公司,經過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等人的「包裝」最終「層層通關」。法院經審理查明,於學偉等人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非法取得多份臨時港口危險化學品經營批覆;通過偽造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調查表、提供虛假公示證明材料、低報危險化學品實際倉儲面積等方式騙取通過環境影響評價驗收;通過驗收當天暫停作業、更換專家、向專家打招呼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評價驗收,最終違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法院認定,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談到法院依法判處於學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士心說,在被告人於學偉所犯的四個罪中,處罰最重的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在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中,被告人採取非法手段獲得監管部門審批,長時間大量儲存多種危險物質,儲存過程中嚴重違反安全作業規範,法院認定屬於「情節嚴重」,判處「死緩」,從法律角度看量刑是適當的,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關於所涉官員 有權必須有責 伸手必定被捉
在此次系列案件審判中,所涉政府官員全部被判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所涉受賄官員被依法嚴判。
法學專家指出,事故發生與有關政府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督不力、履職不到位密切相關,這樣的判罰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從嚴處罰。比如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期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決中,25名官員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其中4人「頂格」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法院依法追究關鍵環節、關鍵崗位的嚴重瀆職人員的刑事責任,從嚴懲處相關單位「一把手」的瀆職行為,是此次判決的主要特點。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陳燦平等專家表示,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團、海關等3個單位「一把手」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這在近年來的事故處理中是比較少見的。對相關單位「一把手」從嚴懲處,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生產安全事故刑責理念的重大轉變,對於警示、督促「一把手」盡職履責具有重要意義。
經法院審理查明,於學偉等人為達到經營港口危險化學品牟利的目的,向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送錢、送購物卡、送提貨單等,行賄總額共計人民幣15.75萬元。通過行賄和打高爾夫球等手段的拉攏,於學偉等人以非正常渠道遞交請示材料,從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獲得多個與經營危險化學品相關的批覆。法院一審判決,李志剛、馮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併罰。
關於中濱公司 中介弄虛作假 國法絕不輕饒
在瑞海公司違規取得相關資質的過程中,為其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中介公司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系列案件庭審中,中濱安評公司及11名直接責任人員因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判刑。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收取勞務費5萬元,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法院認定,中濱安評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
「近年來一些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閉門造車、不到現場,甚至明知有重大安全隱患仍然使用各種 障眼法 ,想方設法為被評價機構出具合格的評價報告。這種企業成為某些人違法違規牟利穿上的一層外衣,擔當了違法犯罪幫兇的角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此次審判也提醒,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對這類中介機構嚴厲追責。
文圖均據新華社
本文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