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書記鹿心社的批示精神,根據全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衝刺會的工作部署,自治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決定,從2020年8月下旬至11月底,在全區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百日會戰。會議結束後,全區各地各政法系統迅速行動起來,認真按照上級部署,堅持有黑掃黑、有惡除惡、有亂治亂,以「等不起」的緊迫感、「慢不得」的危機感、「坐不住」的責任感,高站位、高標準、高質效全力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堅持掃黑除惡不停步,守護安寧亮利劍!
目 錄
1、北海奇珠集團董事長鄭琦等31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主犯獲刑25年
2、北海依法對溫某富17人涉惡案宣判,主犯最高獲刑20年
3、一審獲刑!7名公職人員被收買,為梧州黑老大通風報信!
4、「獵狐1號」涉黑案又三名成員一審獲刑
5、又一黑老大伏法 | 盤踞金城江南橋一帶為非作惡,岑福興等35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6、「套路貸」犯罪金額達2412.9612萬元!許律平等10人「套路貸」涉黑案在江州法院宣判,首犯獲刑25年
7、最高獲刑25年!覃某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一審宣判!
01
北海奇珠集團董事長鄭琦等31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主犯獲刑25年
11月30日上午,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鄭琦等3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3項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鄭琦等31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至一年不等。
02
北海依法對溫某富17人涉惡案宣判,主犯最高獲刑20年
11月30日上午,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法院對涉嫌犯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罪一案的被告人謝某軍等17人依法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謝某軍等人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等八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刑期,並分別處以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5月期間,被告人溫某富為非法斂財,通過在北海市鐵山港區某村委會所轄地界範圍安裝多個變壓器,指使謝某軍、鄧某衝糾集石某昌等人暴力阻攔他人安裝變壓器,有組織地控制附近蝦塘的電力供應,糾集謝某豔等人強迫用電的養殖戶購買其經營的蝦飼料,逐步在當地形成較大的家族勢力影響,形成了以溫某富為首要分子,謝某軍、謝某豔為重要成員,鄧某衝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集團。
2000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謝某軍利用其家族勢力和影響,另糾集團夥成員鄧某坤等人在當地實施敲詐勒索、開設賭場、侮辱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稱霸一方,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謝某軍為糾集者的惡勢力團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富、謝某軍等人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相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謝某軍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溫某富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對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刑期,並分別處以罰金。
03
一審獲刑!7名公職人員被收買,為梧州黑老大通風報信!
2020年11月30日,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歐石華、李炫垚等7被告人五年六個月至三年七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2006年以來,黎健坤通過糾集親屬、朋友,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雜人員參與實施開設賭場、高利放貸、非法採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了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開設賭場、發放高利貸、非法採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聚斂了大量錢財。其中,該組織通過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為其非法採砂提供幫助和庇護,大肆盜採河砂,對梧州市區桂江、潯江、西江水域採砂行業形成了壟斷和非法控制,操控梧州市區河砂行業的經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極大影響了梧州市河砂行業的合法、有序發展。
2017年10月,該犯罪組織的成員李若松、李全以金錢為誘惑,分別拉攏了梧州市水政監察支隊的協管員歐石華、李炫垚為其盜採河砂通風報信。而後,歐石華拉攏同事李建輝、彭東、梁文俊;李炫垚拉攏了同事麥栩梁、黃碧昌,於2017年10月間至2018年10月間,利用打擊盜採河砂的職務便利,為黎健坤、李若松、李全等人在梧州市西江河段和潯江河段盜採河砂通風報信,致使黎健坤、李若松、李全等人盜採河砂的行為長期免受查處,造成惡劣影響及嚴重後果。事後,歐石華單獨或夥同李建輝、彭東、梁文俊收受好處費共19.2萬元,其中李建輝分得2.3萬元、彭東分得1.8萬元、梁文俊分得0.8萬元。李炫垚夥同麥栩梁、黃碧昌收受好處費共11萬元,其中麥栩梁分得1.5萬元,黃碧昌分得1.3萬元。在此過程中,歐石華、李炫垚曾以河砂漲價為由向李若松、李全要求提高好處費標準,李若松、李全同意。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上述7名被告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盜採河砂的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造成惡劣影響及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受賄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並適用數罪併罰。法院根據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及其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04
「獵狐1號」涉黑案又三名成員一審獲刑
2020年11月30日,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以黎健坤為首的涉黑團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簡稱「獵狐1號」案)中的三名成員通過遠程視頻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歐陽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判決被告人李錦欽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判決被告人雷國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被告人歐陽波
被告人李錦欽
被告人雷國華
經審理查明,2006年以來,黎健坤(另案處理)通過糾集親屬、朋友,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雜人員參與實施開設賭場、高利放貸、非法採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發展、壯大期間,黎健坤及其組織的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又先後發展被告人歐陽波、李錦欽和雷國華等人為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
以黎健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為其非法採砂提供幫助和庇護,暴力霸佔碼頭和砂場,聚眾擾亂政府河道清淤工程,指使抽砂船在政府明令禁止採砂的河段盜採河砂;成立非法的巡河隊,向組織外的盜採河砂船隻收取「保護費」「資源費」和「罰款」,對不願交納「資源費」的船隻滋擾或利用水利執法部門的執法對其他盜採船隻打擊、報復;對梧州市區桂江、潯江、西江水域採砂行業形成了壟斷和非法控制,操控梧州市區河砂行業的經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極大影響了梧州市河砂行業的合法、有序發展。
在以黎健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被告人歐陽波參與該組織2016至2018年雲龍橋至廣東封開縣交界河段與龍圩區龍圩鎮四合村對出河段的非法採礦犯罪活動,還參與一起黎健坤涉黑團夥外的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李錦欽參與在2016至2018年雲龍橋至廣東封開縣交界河段與龍圩區龍圩鎮四合村對出河段的非法採礦犯罪活動;被告人雷國華參與在2010至2013年潯江長洲水利樞紐以下至西江界首河段、2009至2013年桂江I標宦家灣河段的非法採礦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波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違反資源礦產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雷國華和被告人李錦欽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並聽從組織安排,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05
又一黑老大伏法 | 盤踞金城江南橋一帶為非作惡,岑福興等35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11月30日下午,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岑福興、岑秀繁等3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
01
以商行為據點,聚攏人員發展勢力
南丹縣吾隘鎮籍的被告人岑福興、岑秀繁在2012年9月刑滿釋放後,於2013年4月在河池市金城江區成立「月俚人商行」,並以此為據點聚集社會閒散人員。期間,聚集拉攏同為南丹籍的梁全鵬、莫明星等被告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鞏固團夥勢力。
▲各被告人在庭上
02
開賭場維繫發展,涉黑組織形成
隨著組織成員逐漸增多,為維持組織的開支及擴大組織勢力,2014年底至2015年5月,岑福興組織梁全鵬等人在金城江區南橋一帶開設賭場,並使用持械鬥毆暴力手段排除競爭對手,該組織非法影響力及控制力得到提升。至此,以被告人岑福興、岑秀繁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
▲公訴人在庭上
03
為非作惡,侵害一方群眾權益
為延續其非法權威,除了經營「月俚人商行」獲取經濟利益,該組織通過長期開設賭場及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和充當「執法隊」插手民間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用於支撐違法犯罪活動。
▲辯護人在庭上
2013年至2019年期間,該犯罪組織採取以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先後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收買信用卡信息犯罪活動15起,違法行為6起,及非組織成員單獨或者共同實施的其他犯罪案件,為非作惡,稱霸一方,致使群眾在合法權益受到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常途徑控告、舉報,在金城江區及周邊地區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岑福興、岑秀繁等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敲詐勒索罪。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法院判決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規定,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岑福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岑秀繁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梁全鵬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莫明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31名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四十萬至二萬元不等。
06
「套路貸」犯罪金額達2412.9612萬元!許律平等10人「套路貸」涉黑案在江州法院宣判,首犯獲刑25年
11月30日下午,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許律平等10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個罪名一案作出一審宣判,組織、領導者許律平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8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許律平成立了百色市立刻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並以公司為依託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該公司在百色市右江區及周邊地區以民間借貸為假象,通過虛增借款數額、籤訂虛假借據、製造銀行流水假象,採取欺騙、脅迫、滋擾等各種軟暴力手段,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施壓「索債」,在「索債」無果後又利用虛假債權憑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非法侵佔他人財物,形成了以許律平為組織、領導者,許律明、許撰、秦俊為骨幹成員,李官峻、黃武甲、黎盛鋒、潘玉龍、龔浦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1年至2019年,該組織針對不及時還款的借款人有組織地實施詐騙24起,尋釁滋事15起,敲詐勒索2起,非法侵入住宅4起,虛假訴訟1起,違法行為1起,並實施行賄1起。「套路貸」犯罪金額達2412.9612萬元,獲利金額達408.996271萬元,強行佔有、入住、出租他人房產達16處,車輛3輛。部分被告人還實施了多起個人違法犯罪行為。該組織在百色右江區及周邊地區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致使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對當地的民間借貸行業造成嚴重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江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許律平等10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虛假訴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彈藥罪,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07
最高獲刑25年!覃某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一審宣判!
2020年11月30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覃某等1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覃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7名被告人被判處2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附加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覃某與他人合夥競標取得縣轄區生豬集中屠宰行業的管理權和專有性服務項目後,成立了廣西容縣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天公司)。2016年起,覃某以天天公司經濟實體為依託,糾集、網羅其他被告人,在天天公司下屬的屠宰場設立生豬經營部作為違法犯罪活動場所,建立以覃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還非法成立「地下執法隊」,大肆實施一系列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犯罪,欺行霸市,非法聚斂錢財共計855.475001萬元。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為所欲為,為非作歹,稱霸一方,在縣轄區形成了對生豬、豬肉交易價格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經濟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謝某志等2人的行為構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覃A等15人的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均應與各被告人實施的敲詐勒索、詐騙等其他具體犯罪行為予以數罪併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法院最終做出上述判決。
|來源:南天一劍、廣西法治日報、龍圩法院、北流法院、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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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奇珠集團董事長鄭琦等31人涉黑案一審宣判,主犯獲刑25年!廣西掃黑除惡最新戰果(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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