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 20: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廣西檢察院
2020年11月29日,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對臨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鄧啟禎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及被告人蒲水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被告人滕放雲、唐運福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鄧啟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八十六萬元。其餘16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和罰金。非組織成員蒲水平、滕放雲、唐運福等3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一年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庭審現場
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公訴
臨桂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
自2004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鄧啟禎糾集籠絡社會閒散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有組織的實施具有暴力、威脅性的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鄧啟禎為組織者、領導者,多人參加組成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長期盤踞在全州縣鳳凰鄉、興安縣界首鎮等鄉鎮,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幹擾、破壞他人採石場正常生產、經營,強佔銷售石料市場,毆打及報復執法人員。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逃避打擊,對全州縣鳳凰鄉、興安縣界首鎮一帶採石場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形成重大影響,造成從事採石場生產、石料經營的多名群眾利益遭受犯罪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鄧啟禎等17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故意殺人罪等,遂臨桂區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鄧啟禎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掃黑辦掛牌督辦的案件,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成立了以黨組書記、代檢察長秦奕明為組長,檢察官韋文婷、王濤為成員的專案組專門辦理此案。專案組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臨桂檢察院切實履行審判監督職責,對三起已決關聯案件依法提請上一級檢察機關抗訴。
該院注重「打財斷血」,要求公安機關深挖黑財去向,確保黑財見底,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共2000餘萬元。在辦案中,臨桂檢察院紮實做好認罪認罰工作,17名組織成員中,12名認罪認罰,非組織成員3人均認罪認罰。該院注重行業清源,向存在監管漏洞的全州縣、興安縣六個單位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整治,六個單位均進行了整治並書面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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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掃黑除惡」最高判處二十五年!鄧啟禎等17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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