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9月23日電(記者範春生)全國掃黑辦、最高人民法院掛牌督辦的遼寧東港於剛惡勢力犯罪集團案近日在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主犯於剛構成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七宗罪,數罪併罰並結合前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其餘14名被告人分獲有期徒刑等刑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於剛曾因犯故意傷害、強姦等罪,分別於1999年、2003年、2009年被判處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2011年刑滿釋放後,於剛籠絡成員,並以東港市春祥財務公司、藝泰遊藝廳等作為成員據點和依託,逐步形成了以於剛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王曉東、楊超為重要成員,以被告人王新海等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1年至2013年間,該犯罪集團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搶劫、強姦、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2人重傷、5人輕傷等後果。還在一定區域內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導致部分被害人被侵害後不敢報案,社會影響惡劣。
據悉,2016年6月6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對該犯罪集團的部分犯罪事實作出生效判決,另有一些罪行當時因故並未受到指控。此次丹東市人民檢察院針對於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漏罪部分專門提起公訴。
丹東中院認為,被告人於剛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姦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結合前罪判決,遂作出上述判決。王曉東等其餘14名被告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罪,均被判處相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