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延安中院在黃陵縣對井山虎、楊有有等1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該案系今年以來延安中院宣判的首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5月以來,被告人井山虎、楊有有、孟文鵬經協商成立黃陵縣財富商貿有限公司,以「財富基地」名義進行高息放貸,並先後在店頭鎮設立分公司,在隆坊鎮設立寄賣行,在雙龍鎮設立聯繫點,由黃陵財富基地對各分公司日常事務進行安排。各分公司均向社會高息放貸,貸款、收帳相關事務均由黃陵財富基地管理,帳務由各分公司每月匯總到黃陵財富基地,楊有有負責全部帳務管理。井山虎等人為保障高息貸款順利放收,以免除高息、支付報酬等為條件,先後召集了多名社會無業人員及有犯罪前科人員為其收取高息貸款。在黃陵縣逐步形成了以井山虎、楊有有為首要分子,骨幹成員及公司員工固定、組織分工明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15年5月至2017年年底,一直對外非法高息放貸,並採用滋擾、辱罵、威脅、恐嚇、毆打、剝奪自由等方式向貸款人、擔保人、介紹人等索要高息債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9年4月16日,黃陵縣法院對井山虎、楊有有等13名被告人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判處被告人井山虎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楊有有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其餘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四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後,井山虎等6名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延安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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