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詳解四大疑問

2020-12-04 中國青年網

   2015年8月12日22時51分,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近日,國務院批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天津港「8·12」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由於這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非常嚴重,事故發生之後各種猜測的說法很多甚至謠言紛紛,當時的爆炸為什麼殺傷力如此之大?消防人員後續處置存在什麼問題?為什麼發生二次爆炸?造成如此慘重的人員傷亡?瑞海公司何以能夠在港區存放如此多危險化學品、其中監管層面到底存在哪些問題?後續環境影響還有多大?對於這些,調查報告一一回應。

   「數說」事故及處理情況

   調查情況

   2015年8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先後調閱文字資料600多萬字,調取監控視頻10萬小時,對600餘名相關人員逐一調查取證,通過反覆的現場勘驗、檢測鑑定、調查取證、模擬實驗、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

   遇難人數

   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其中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55人),8人失蹤,798人受傷,受傷人員得到妥善醫治。

  經濟損失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等標準和規定統計,已核定的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

   其中,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貨櫃受損。

   處置情況

   事故救援及現場處置清理任務已於2015年9月13日完成,清運危險化學品1176噸、汽車7641輛、貨櫃13834個、貨物14000噸。

   人員處理情況

   事故調查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視情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調查處理期間病故,不再給予處分。

   調查組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截至去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包括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一、爆炸物是什麼?為什麼殺傷力如此之大?

   本次事故發生爆炸的威力非常大,事故調查組技術組組長杜蘭萍介紹,根據監控視頻和地震臺網的監測,一共發生兩次大的爆炸,中間還伴隨著一些小的爆炸。經過測算,這次事故總的爆炸能量相當於450噸TNT當量。

   事發當日,在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裡一共儲存了7大類、111種、11300多噸危險貨物,其中包括800噸硝酸銨、680噸氰化鈉以及290噸硝化棉類貨物。硝酸銨屬於危險性極高的物質,是這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元兇。

   經調查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貨櫃內硝化棉由於溼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貨櫃內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品發生爆炸。

   二、監管方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這麼多危險化學品存放在港區,特別高危險化學品存放於離居民區這麼近的地方,監管何在?對此,調查組認為天津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交通運輸部和海關總署都負有責任。

   天津方面: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划行為和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

   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

   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

   有關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

   瑞海公司的問題又有哪些?對此,調查組認定:

   瑞海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違法經營和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進一步來說,這些監管缺失和不到位體現在哪些方面?瑞海公司如何一步步突破監管?對此,事故調查組管理組組長李萬春一一進行了解答。

   問:危險化學品倉庫何以建在居住區附近?

   答:它屬於未批先建。如果要是經過正規規劃許可,瑞海公司不會存在。

   問:何以能夠未批就建?

   答:有關規劃國土部門幫助瑞海公司違法取得了規劃許可。瑞海公司經過審批的圖紙寫的是普通貨物,但設計圖紙裡寫的是危險貨物,也就是通過暗度陳倉的方式騙取規劃許可,然後施工建設。

   問:騙取規劃許可之後,其他監管部門和監管手段都失效了嗎?

   答:有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也就說監管部門與企業相互串通,貪贓枉法。

   問:安評和環評如何通過?

   答:涉嫌弄虛作假。在消防設計的時候也出了問題,但都被放了過去。

   問:瑞海公司一路被開綠燈放行,那麼日常監管呢?如果進行正常的日常監管,瑞海公司不應該、也不可能變成一個失控的炸藥包。

   答:相關的監管部門實際上是有監管系統,已經發現了硝酸銨這個問題,但像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團、天津海關包括海事部門都是能夠發現有硝酸銨的,但是沒有人吱聲,沒有人去監管這件事。

   問:監管部門一路缺位,瑞海公司有什麼背景嗎?有所謂的人脈嗎?

   答:瑞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於某,長期在這個行業裡工作,非常熟悉行政審批這種程序。於某利用這種關係做鋪墊,通過送錢、送卡、出資打高爾夫、請客吃飯這些不正當手段再拉攏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也就是天津市交委的分管領導和港口處的負責人,請求他們提供方便。天津市交委主管負責人竟然為瑞海公司先後五次出具這種批覆,幫助其獲得危險貨物的經營資格,而這種批覆從來沒有對其他企業使用過。

   瑞海公司另外一位實際控制人董某,其父原來是天津港公安局局長(已經去世)。他承認利用其父親過去的關係,在行政許可審批、日常監管這方面也為瑞海公司非法違法經營起了很大作用。

   三、消防處置存在什麼問題?

   本次事故造成上百名消防員死亡,消防部門在事故發生之後進行處置時是否存在問題?對此,事故調查組技術組組長杜蘭萍解釋了其中的原因,一是因為消防力量到場之後向現場人員詢問情況,現場人員不能提供準確信息,尤其是沒有告知現場存有大量硝酸銨。按照規定,硝酸銨應該是直取直運,不允許在運抵區內存儲。因為沒有被告知,所以指揮員不能對火場的危險進行充分評估。企業違規超量存儲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遠遠超過了企業的設計能力,而且還嚴重違規,造成信息無法透明,消防人員無法掌握。

   另外,從監控視頻以及倖存消防員事後提供的消息來看,在爆炸發生前現場火災一直呈穩定燃燒狀態。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極短的時間間隔內連續發生兩次大爆炸,雖然消防員已經撤離到最初發生火災的運抵區外圍,但是仍然處於爆炸的中心區內,猝不及防,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四、本次事故對環境影響幾何?

   事故發生之後,有關其環境影響的很多說法牽動人心。100多種危險品發生爆炸,對大氣、水和土壤造成了怎樣的影響?對此,調查組查明,本次事故對大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汙染,天津渤海灣海洋環境質量未受到影響,沒有因環境汙染導致的人員中毒與死亡病例。

   目前,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已基本消除,受汙染地表水得到有效處置,事故中心區土壤和地下水正在進行分類處置與修復。對事故可能造成的中長期環境汙染和人員健康影響,有關方面正開展持續監測評估,並採取防範措施。

   不過,事故調查組環境組組長閆景軍也表示,中心區的土壤和地下水仍然汙染比較嚴重,對此除了修復之外,天津市政府也啟動了對周邊人群特別是中心區作業人群以及住院人群的健康跟蹤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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