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1年8月,江蘇省建湖縣某採購單位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一批智能路燈,按規定程序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媒體上發布了採購信息,廣泛邀請供應商參加。公告期結束,共有9家單位報名,經過資格審查,7家單位合格,最終6家單位確認參加投標。6家投標單位報價分別為295.66萬元、205萬元、178.63萬元、149.16萬元、179.6萬元、265.165萬元。根據招標文件約定的"綜合評分法",評委組打分推薦第一中標候選人為M公司。
供應商A公司於中標結果公示期內向採購人提出質疑。質疑事項為:
①中標候選人無從事本行業城市照明智能控制業務;
②商務評分有明顯傾向性;
③技術評分專業技術分值極低,價格分分值過大,縱容、誘使投標廠家惡性競爭。
案例分析
經實地調查,A公司第一項質疑不成立。針對其對綜合評分法的質疑,調查結論為該招標文件約定價格分佔50分,技術分佔30分,商務分佔20分,合情合理合規。招標文件明確規定了招標答疑和質疑與投訴的條款,對招標文件的質疑應在獲取招標文件後三日內向招標單位提出,質疑人A公司在獲取招標文件後並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質疑,表明其對該文件是認同的。最終確認A公司的質疑內容都不成立。採購人於10月8日向質疑人進行了回復,該公司接受了質疑答覆。
綜合評分法應設好分值權重及評分要素
綜合評分法是目前運用較為廣泛的評標方法之一,但使用中不能客觀地確定不同評標因素的分值權數和每一分項應得的分值的問題,給政府採購工作帶來不少的難度。
難度主要表現為:一是價格分值難確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價格分值佔貨物項目總分值的比重(即權重)為30%~60%,服務項目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即權重)為10%~30%。也就是說,在貨物招標採購項目中,價格分值在1/3~2/3浮動,這對基層招標採購單位來說,確實是不容易確定。二是技術指標不確定。評審後有時會出現得分相同且投標報價也相同的幾個投標人。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可是,有的招標採購項目技術標準不明確,導致投標單位技術指標優劣順序無法確定;也就是說,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幾個單位,技術指標分數也都一樣,很難確定中標候選人。三是"傾向性問題"難避免。在招標採購實務中,如果把技術指標寫得十分詳細,或增加某些指標的分值,有利於專家評標,但易被供應商質疑有"傾向性"或"量身定做";如果指標太模糊,專家認為不便於具體評標,採購人也會說這樣採購不到合適的商品。
針對上述難題,筆者認為,要科學而規範地使用好"綜合評分法",要嚴格把握住以下三個核心工作環節。
一是對症下藥,梳理出不同採購項目須重點把握的評標因素。如:通用類的採購項目不必或較少考慮要供應商上門安裝、調試、培訓等因素;而專用類採購項目如網絡設備、醫療設備等,則要考慮上門安裝、調試、培訓因素。即使是相同的採購項目,針對不同的採購人,也可能有其不同的採購要求,從而也應有不同的評標因素。如:為了培養和普及中小學生的電腦知識,學校作為採購人在採購電腦時,有時就要考慮到供應商能否給予及時的軟硬體維護服務等;而對政府機關來說,由於一般工作人員都具備電腦方面的基礎知識,因而很少考慮維護服務因素。採購人或其採購代理機構等在考慮評標因素時,要確保採購質量的優良,選準最佳的中標或成交商,就必須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出各種評標因素,並且,在評標之前,就必須將這些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因素全部都確定下來,並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項內容公布給潛在的供應商,以讓他們能夠及時地對各個評標因素作出實質性的"響應",從而使採購工作更加客觀公正。從實際工作來看,在正常的評標活動中,一般要考慮到的評標因素大致有:價格、技術、服務、業績、財務狀況、信譽以及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等。
二是尋求價格、技術的最佳結合點,確定具體分值權重。在明確了具體的評標因素後,接下來的核心工作就是要考慮和評價每個評標因素對評標結果的影響力大小,並按其重要性程度的高低排成一定的次序,分別給予其大小不一的"權值"。對核心和關鍵性因素,要賦予其較高的權值比例,如投標價格等,而對一般性、影響力不大的因素,則給予較小的權值。
對報價因素賦值範圍的考慮尺度。大多數招標採購單位是這樣來確定的:①查閱政府採購檔案,凡政府招標案例中有相同或相近項目的,且實績是成功的,採購人和供應商也都基本滿意的,就參照其價格分值確定,或進行適當微調。②不能查閱到相關數據,就通過分析其項目的性質來確定。凡其招標採購項目的性質比較明朗、技術標準相對統一,越接近通用項目的,則其價格分值也就越高,是貨物項目的可定為60%,是服務項目的可定為30%。以此類推,項目性質越不明朗,通用性、標準性越差的就分別定為30%(貨物項目)、10%(服務項目)。其他則視情況在兩極中權衡取值。
技術標準要單列。對通用貨物類項目來說,技術因素賦值可適當小一些;對於技術較為複雜的項目,技術分賦值適當大些,一般可在15%~30%。常見的技術評分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ISO9001-2000等質量體系認證情況,應註明須在有效期內;是否具有質量技術監督等權威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主要是針對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汙染情況檢測報告或測試報告,應註明須提供近期的檢測情況;所提供的貨物是否通過"3C"強制認證,主要適用於國家要求強制認證的計算機產品、家電類產品等;質保認證書,包括"質量信得過企業"等;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校園網絡建設許可證等,主要適用於網絡工程;售後維修情況,是否為特約維修機構,能否及時響應,等等。
針對報價分、技術得分均相同難以確定中標候選人這一難題,依筆者之見,確定的方法是按綜合評分法中各主要因素權重值的先後順序,依次從中找出得分高低的先後順序,然後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
三是合理設置技術指標,防範評審專家主觀傾向性打分。
技術指標應儘量選用標準指標,不少產品(商品)有國際通用標準,國家級(部級)標準、省級標準等,則在招標文件中應百分之百地選用這些標準指標值。
實質性技術指標應詳細但不能獨選其一,非實質性技術指標則不能詳細。否則不好操作。如某單位招標採購一批木製辦公家具,材質屬於實質性指標,應具體明確楠木、檀木、水曲柳等一類硬質木材種類,而不能單獨明確水曲柳木材家具為本次招標的必選項木質家具,除此以外的硬質木材不屬於招標採購範圍,同樣,家具的產地屬於非實質性指標,就不能詳細規定限購範圍為本省、本市等。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地評價、打分,相互間保密。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後,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上述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規定。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然後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
A1,A2,…,An 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所佔的權重(A1+A2+…+An=1)。
第五十四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
2.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