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2015年3月1日實施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釋義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根據採購實踐,對《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中的相應規定進行了調整,取消了「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的規定,除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功能外,不再用價格要素對技術、商務、供貨、職務範圍的正負偏離進行調整。
適用範圍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應當採用最低評標法評標。這類招標項目是指
採購人能夠提供明確需求的通用貨物或服務招標項目。在採購實踐中,除了技術複雜、性質特殊的招標項目外,原則上都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
最低評標價法利弊思考
作者:範平
筆者對政府採購評標工作分析後發現,最低評標價法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得到廣泛運用,究其原因,是低價評標價法相對簡單和靈活、資格性門檻低、投標人可多次報價、投標人質疑少,再加之採購時間短,採購組織者和
採購人在採買貨物金額不多的項目中樂於採用此法。特別是《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下發後,採購組織機構在辦理政府採購活動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採購方式時,實際上就採用了最低評標價法。
選擇最低評標價法 程序簡單
在實際採購活動中,最低評標價法並非最理想的定標方式。如採購金額較少、貨物規格、標準比較統一,採用最低價法本身無可厚非,也符合法律規定。但競爭性談判方式得到廣大採購人、採購組織者的大力推崇,甚至一些超出限額標準的貨物採購,也想盡辦法使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的做法,值得商榷。
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採購,本身就是最低價法的體現。競爭性談判、詢價採購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信息公告時間、範圍及中標公示期限,各地在具體
操作中沒有統一的標準,給採購當事人留下一定的
操作空間;又如「 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
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因此,在不同情形下選擇最低評標價法確有多種理由。
採購人在採買貨物時,可能會片面強調採購時間緊、產品用途特殊、技術相對簡單等因素,偏向於選擇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也不排除採購組織者邀請意向供應商參與,因為競爭談判或詢價採購的信息公告相對公開招標的信息發布面狹窄,採用最低評標價法往往可以避免更多供應商的參與。一些有潛力的供應商沒有得到及時的
採購信息或不願意用較低的價格參與競標活動,可能會造成採購活動流於形式。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為了在採購過程中能以較短的時間組織採購活動,往往無法將貨物需求考慮清楚,從而降低了評標難度;有些採購代理機構為降低評標費用開支,鼓勵採購人多用競爭性談判,加之採購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對採用最低價評標法作詳細規定,採購人推崇最低價法不足為奇。
簡單使用詢價或談判方式採購,採購人對評標結果不一定滿意,拒絕籤字確認中標結果的現象時有發生。產生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不同投標人的貨物質量很難從投標文件中評判,如果僅從標書中提供的技術參數響應度來考評,很難評判某項貨物的技術優劣;不同品牌、不同信譽的產品即便有相同的服務承諾,評審專家也很難作出合理的評判,最低評標法無法對商品的性價比作最優的選擇。因此,在採購技術性相對複雜的商品時,不應一味追求資金節約額,人為降低評審條件,即便是金額較少的貨物採購,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
最低評標價法的利弊分析
最低評標價法簡單、明了,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如投標人的資格性和符合性檢查合格後,價格就成為惟一可比較的因素。如果僅從技術響應度、服務效率來比較,評審專家很難從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進行質量比較,只要投標文件的各項技術參數指標實質性響應招標條件,最低報價者即有可能成為評標基準價,最低評標價法在此體現出經濟、快捷的特點。在採購過程中,低價不一定採買到性價比相對較高的商品,主要原因是低價不一定等於優質,優質不等於實惠。採用最低價評標法時,評審專家往往不能就投標人貨物的價格、技術指標、服務等內容進行量化打分,各投標人的貨物性能基本上滿足競標文件的需求時,只能確定投標最低報價者為預中標人;即便採用價格指標修正法也無法實現貨物性價比最優化,況且採用技術、服務等指標修正價格報價的方法在現行的採購管理制度中無相關依據,易引起投標人的質疑。無論是採購貨物還是服務,價格成為評判的惟一依據有失偏頗,不利於保護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最低評標價法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從《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等規定來看,無論公開招標還是採用詢價、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及從「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或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等,這些規定對最低評標價法的規定過於籠統。
採購人可能對所需的貨物的技術性能、質量標準缺乏必要了解,不同品牌的商品很難就技術、質量和服務進行對比,很容易給採購活動帶來技術陷阱,也容易落下採購低質商品的嫌疑,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應當比照最低價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非明智之舉。
合理選擇方式,滿足採購需求
政府採購
監督管理部門作為採購過程的監督人,選擇適合的採購方式來滿足採購人的需求是規範管理的職責,是實現效率服務、陽光採購的必要手段。
首先,須強化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提前做好採購計劃,合理安排採購日程,這是提高採購效率的關鍵,也是實行陽光採購的必然。
其次,採購人不能因採購任務特殊、時間短、資金短缺等原因,單方面採購組織機構提出採購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其三,採購管理部門應就採購項目特點,認真分析採購內容的性能、服務、價格等因素,確定適合的採購方式,不應由採購人或採購組織機構自行確定採購方式,儘可能避免使用因最低評標價法採購貨物引發供需雙方的爭議,切實履行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
其四,擴大
採購信息披露面,有效提高供應商的參與度,從而使採購人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獲取實惠。
在政策制定方面,行業管理部門應儘快完善、改進現行最低評標價法,制定統一、規範、操作性較強的最低評標價法的實施細則,使政府採購活動價廉物美。禁止投標人低於成本參與競標活動,有違規者將在相關媒體中予以曝光,維護市場應有的秩序。總之,採用適合的採購方式使採購人在更廣泛的範圍中買到性價比最優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