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住建廳印發《關於推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意見》,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下稱「勘察設計責任保險」)是指因勘察、設計疏忽或過失引發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商業保險。被保險人為勘察設計單位。
承保範圍:由於勘察、設計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由於勘察、設計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先經保險機構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勘察設計單位為縮小或減少對建設單位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具體承保範圍由投保人和保險機構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意見》明確,推行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堅持「市場主導、自願投保」的原則。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可以按年度購買,也可以按項目購買。
年度型保險期限為1年,期滿可續保,追溯期由被保險人和保險機構在保險合同中約定。項目型保險期限為自保險單約定的起保日開始至投保工程竣工的驗收合格期滿3年之日終止。投保人和保險機構對保險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保險機構收到勘察設計單位或直接向保險機構提出賠償請求的索賠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情形特別複雜的,由於非保險機構可以控制的原因導致核定困難的,保險機構應與勘察設計單位商議合理核定期限,並在商定的期限內作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勘察設計單位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勘察設計單位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機構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機構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來源:經濟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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