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發布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新型建築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九部門除明確「發展全過程工程諮詢」外,也提出了「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
五、創新組織管理模式(二十)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新型建築工業化項目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促進設計、生產、施工深度融合。引導骨幹企業提高項目管理、技術創新和資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綜合管理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的主體責任,保障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十一)發展全過程工程諮詢。大力發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滿足委託方多樣化需求的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培育具備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業務能力的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
關於全過程工程諮詢,「佳世國際招投標」小編已經做了說明,詳見:
住建部等9部門發文力推,全過程工程諮詢,到底是個啥?
本篇為大家說明一下,什麼是工程總承包,它與全過程工程諮詢到底有何區別?
一、什麼是工程總承包?
自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房屋建築技術發展迅速 ,特別是近十幾年房地產市場持續高溫的背景下 ,巨大的競爭壓力催生了工程建築行業不斷探索新技術、新材料 ,可以說我國房屋建築在施工技術上已經是成熟的 ,需要的就是更加先進的管理手段 。
工程總承包(EPC)模式20世紀80年代起源於美國,並在國際工程建設市場迅速發展和成熟,目前已經成為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
EPC 模式的優勢在於發揮設計的主導作用 ,由總承包商從一開始就對項目進行優化設計 ,充分發揮設計、採購、施工各階段的合理交叉和充分協調 ,由此降低管理與運行成本 ,提升投資效益。
EPC 工程總承包逐步成為發達國家工程建設管理主流模式之一。我國 EPC總承包工程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 ,在化工、石化等領域已取得不俗的成績。
按照參與價值鏈的不同環節,工程總承包模式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EPC):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全過程的工作,向業主交付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這是最典型的總承包模式。2、「設計+施工」總承包(DB):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服務。3、「設計+採購」總承包(EP):承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和採購工作,還可能在施工階段向業主提供諮詢服務,或負責施工管理。工程施工由其他承包商承包。4、「施工總承包」(GC):承包商主要負責施工和安裝,不參與價值鏈其他環節。5、「交鑰匙」工程總承包(Turnkey):是EPC工程總承包的延伸,向前可延伸至可行性研究,向後可延伸到開車操作。
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其他幾個模式相比,EPC模式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EPC合同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即項目最終的結算價為合同總價加上可能調整的價格。一般情況下,業主允許承包商因費用變化調整合同價格的情況很少,只有在業主改變施工範圍、施工內容等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調整。所以EPC模式對承包商的報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實際操作中,為了合理控制總價合同的風險,EPC模式一般用於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明確的項目上。
2、 由業主或委託業主代表管理項目。
在EPC模式下,業主主要通過工程總承包合同約束總承包商,保證項目目標的實現。在此種模式下,業主自身的管理工作很少,一般自己或委託業主代表進行項目管理。正常情況下,業主代表將被認為具有業主根據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利,完成業主指派給他的任務。對於承包商的具體工作,業主很少幹涉或基本不幹涉,只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協調和控制。
3、承包商承擔了大部分風險。
在EPC模式下,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和風險,總承包商需要對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和造價全面負責。
二、工程總承包與全過程工程諮詢到底有何區別?
全過程工程諮詢是對工程建設項目前期研究和決策以及項目實施和運行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設計和規劃在內的涉及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工程諮詢服務,雖然可以做規劃、勘察、設計等生產活動,但更偏向工程管理類服務,屬於一種項目管理模式。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是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從合同關係來看:
全過程工程諮詢主要接受業主的委託負責全過程的項目管理和服務,在合同關係上更偏向於委託合同,為業主提供有償的諮詢服務,而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和業主籤訂的是承包合同,通過合同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責任。
從管理範圍和工作的內容來講:
提供全過程諮詢服務的企業管理範圍更廣,工作範圍涵蓋了項目的整個生命周期所有的管理和諮詢服務,除了前期幫助業主進行機會研究、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選擇相關合作方等,還包括對相關合作方的管理和監督,提供招標、造價、監理等各方面的諮詢。而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和業主談判的結果,根據合同約定部分的參與工程價值鏈的某些環節,最為典型的是設計-採購-施工環節。
從承擔的風險來看:
總承包商需要對項目的質量、造價、工期等全面負責,風險較大,而工程諮詢公司主要為整個項目提供一整套諮詢服務,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一定的報酬和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風險相對較小。
三、工程總承包與全過程工程諮詢有何聯繫?
全過程工程諮詢和工程總承包兩種模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近年來,政府近年頒布多項關於鼓勵和推進工程總承包的政策文件,全過程工程諮詢和工程總承包都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的核心內容之一。
除住建部發布的《若干意見》外,《關於進一步推行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和《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建市設函〔2017〕65號)對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提出的要求,也明確提到「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託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係」。
即表示一個項目建設可以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時委託項目管理公司對其進行監督。提供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企業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接受業主的委託,通過對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和諮詢服務,將對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有利於工程總承包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工程總承包在我國房屋建築行業發展現狀與主要困難
目前 ,EPC 模式在房屋建築領域應用還比較少,但是我國房屋建築行業現在投資規模日益壯大,對工程工期、質量等的要求也更加嚴格,同時也要求取得好的經濟效益,這已經為 EPC 模式的應用創造了條件。
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順應了「小業主,大監理」的發展趨勢,承包商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技術和管理優勢,追求最大經濟效益,這對於工期緊、技術複雜,而又不想增加協調管理和其它工作量的工程項目非常適用。
概括起來,企業在EPC總承包方面面臨的主要困難包括:
企業對EPC總承包管理的認識存在誤區,沒有建立起適應總承包的組織機構和管理架構,缺乏複合型管理人才,項目管理體系有待完善,項目管理水平和能力較低,對國內工程總承包的法律法規了解不足,企業對國內外總承包管理模式、慣例及法規研究不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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