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線工程運輸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車站應有辦理行車、貨運業務必需的基本設備(施)。
2 工程運輸所需的基本臨時通信設施必須安裝良好。
3 必須配備機車車輛日常運用、維修的基本設備及設施。
4 新鋪線路及道岔的允許運行速度。
二、新線運輸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線開始工程運輸後,運輸組織管理應由鋪架單位統一管理。
2 新線運輸組織工作應編制運輸組織方案,科學合理地使用機車車輛等運輸設備。同時應結合新線工程運輸具體條件,制定相應的行車作業辦法和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3 行車工作必須堅持集中領導、統一指揮、逐級負責的原則。行車調度人員應按照《鐵路運輸調度規則》指揮行車工作,凡參與運輸的有關各單位必須在行車調度的統一指揮下進行日常生產。
4 工程運輸期間,應開設基地站和前方站,中間站的開站數量可根據工程運輸需求確定。在基地站應設立貨運室,配備有關規章和必要的檢查工具。超長、超限工程路料長距離運輸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貨運檢查站,負責對路料車的裝載加固進行檢查。
5 工程運輸期間應設立機務段,根據機車交路、乘務制度等合理採用機車運轉制和乘務員換班方式;在基地站應設置列檢所,並根據機車交路、線路特點合理增設列檢所,滿足機車、車輛的日常運用及檢修需求。
6 接發車作業程序和用語應執行鐵道部頒布的《接發列車作業標準》。超長、超限列車以及自走行的鋪架機械應在車站固定線路接發。
7 車站調車作業除應執行《鐵路調車作業標準》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動鋪軌機、架橋機、大型養路機械、超限限速車輛及宿營車時,必須徵得機(車)組負責人的同意方可調動。調車時必須接通全部制動軟管並進行制動機簡略試驗。
2)連掛鋪軌機、架橋機、大型養路機械、超限限速車輛及宿營車或帶上述車輛、機械連掛其它車輛時,必須在距被連掛的車輛、機械30m處一度停車,檢查確認符合連掛條件後,方可以不超過3km/h的速度連掛。
3)在龍門架下對位調車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機車車輛或貨物的任何部位與倒裝龍門架間的限界距離不得小於 70mm,不足時禁止進行對位作業。
② 對位作業應在龍門架作業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進行。
③ 調車人員和機車乘務人員應隨時監視龍門架的作業動態,禁止調車人員通過正在作業的龍門架。
8 新線工程列車開行應編掛守車,且必須有運轉車長值乘。
9 司機在列車運行中,嚴格按規定速度和信號顯示運行,平穩操縱列車。特殊情況採取緊急制動後,橋梁、軌排列車應由運轉車長和押運員檢查貨物裝載加固狀態,確認貨物裝載加固狀態良好後方可繼續運行。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時,司機及運轉車長應按鐵道部現行的《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進行辦理。
10 鋪軌機、架橋機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在新線轉場掛運前,列檢人員應對機組車輛部分進行全面檢查維修,掛運時應派列檢人員隨車押運。
11 軌排、橋梁列車發運單位應指派押運人員,攜帶必需的工具和加固材料隨車押運。列車在車站或途中緊急制動停車時,運轉車長和押運人員應對貨物的裝載加固狀態進行全面檢查。運轉車長在確認貨物裝載加固狀態良好後,方可向司機顯示發車信號。
12 新鋪線路經重點整道後,工程列車的運行速度不得大於15km/h。隨著線路質量的提高,可逐步提高行車速度。
三、運用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車應按規定進行日常保養,按檢修周期定期檢修,保證技術狀態良好。
2 機車工具及備品按《鐵路機車運用規程》規定配備齊全,滅火器在有效期內。
3 機車出段前,必須達到運用狀態,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的出段機車技術條件,並且冬季防寒整修符合規定要求,配備的通訊設備良好。
4 機車各安全保護裝置和監督、計量器具不應盲目切(拆)除及任意調整動作參數。
四、機車檢查(修)作業應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1 機車各轉動部件在轉動過程中嚴禁修理或擦拭。
2 禁止帶電接觸高壓導線和各種電氣設備的導電部分,嚴禁敲擊、緊固有壓力或帶電的機車部件。檢修前,必須切斷壓力來源,排盡剩餘壓力,切斷電源,禁止帶電作業。
3 機車各種機能試驗作業或兩人以上在機車上作業時,應執行呼喚應答或聯繫制度。
4 在機車頂部作業,必須站穩抓牢,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佩帶好安全帶(繩)。
5 更換閘瓦、調整制動缸行程應聯繫徹底,掛好「禁動牌」,做好機車防溜,關閉制動缸塞門後方可以進行作業。
6 中間站停車,機車乘務員必須堅守崗位,並執行逢停必檢制度。在車站停車從事機車車輛檢查等作業均不應侵入鄰線,並注意機車、車輛動態和鄰線動態。當鄰線信號開放時不應在鄰線側機車、車輛走行部作業。
7 機車運行和檢修作業中應遵守有關機車防火的規定。
五、運用車輛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編入列車的車輛(包含自輪運轉特種設備走行部分)必須達到運用狀態,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的技術要求。
2 自輪運轉特種設備空氣制動機各閥、儀表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校驗。校驗要由具有資質的單位承擔。
六、車輛檢修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列檢所應配備帶有脫軌器的防護信號,且保持其狀態良好,並指定專人負責維修保管。
2 在站內線路上檢查、修理、整備車輛時,必須有專人按規定插設脫軌器和防護信號,禁止在無防護信號的情況下進行車輛檢修工作。
3 檢修作業結束時,在列車兩端對好防護號誌後,應由專人撤除脫軌器及防護信號。
4 在站內抬運笨重工具、材料或在車底下傳遞工具、配件時,要呼喚應答、步調一致,並注意列車動態。
5 在檢修車輛上部時,應確認裝載貨物狀態及車門的關閉狀態,確保安全後,再進行作業。
6 在電氣化線路區段,禁止上車頂作業及靠近接觸網支柱。
七、前方站至工地間行車組織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方站至工地間的行車組織工作由前方站統一領導。行車工作由前方站值班員統一指揮。嚴禁他人擅自指揮行車、私自動用機車(含動車、軌道車)、車輛。
2 前方站至工地間的調車列按列車辦理,開行調車車次。接、發車作業應嚴格執行《接發車作業標準》中規定的程序和用語標準。
3 前方站至工地間開行續行列車時,必須制定專門的行車辦法及安全保障措施。
4 推進運行時,列車前端應安裝簡易緊急制動閥,調車人員應在前端領車,發現緊急情況時,應使用簡易緊急制動閥。
5 前方站至工地間的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5km/h。
6 工地調車作業時,應全部接通軟管並進行自動制動機簡略試驗,檢查確認制動主管貫通。推進運行前,必須執行試拉制度。
7 正在進行鋪架作業或自走行的鋪架機械,嚴禁連掛。如自行地段線路坡度超過機械設計的最大坡度時,經機組負責人請求,方可派機車推送,運行中機組人員應隨車防護。推送時,速度不得超過10km/h;通過側向道岔或曲線時,速度不得超過5km/h。
八、停留的機車車輛(自輪運轉特種設備)應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調車作業標準》、《機車操縱規程》、《防止機車車輛溜逸辦法》等的有關規定做好機車車輛的防溜工作。防溜所使用的人力制動緊固器、防溜鐵鞋、防溜枕木、止輪器等防溜設備和器具必須符合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防溜設備和器具嚴禁使用。
九、新線開通後的施工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按規定提前10日向建設單位和行車管理單位提報施工計劃,施工計劃應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項目、作業內容、地點和時間、影響範圍、施工組織及負責人、施工安全的保障措施及防護辦法、列車運行條件、施工安全協議書等基本內容。施工計劃經業主批准後,由行車管理單位安排施工。
2 施工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區間登銷記手續,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按規定設置防護,確保施工及行車安全。
3 新線線路的起道、上砟作業完後,施工單位應將線路、道岔的允許運行速度、安全注意事項等以書面形式報行車管理部門。
4 施工搭設的臨時設施妨礙工程列車運行時,施工單位應在提報施工計劃時說明。當工程列車需要通過時,施工單位應予以拆除,工程列車應在該臨時設施前一度停車,經運轉車長確認臨時設施已拆除後,方可通過。
5 在有調車作業的車站內,不應在兩股道中心堆放砂石料具。在區間線路兩旁堆放的施工用料和工器具,距鋼軌頭部外側不得小於1.5m。物料堆放物應穩固,防止倒塌。
十、新線線路起道上砟和道岔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線開通前,施工技術部門應向運輸技術部門和行車調度提供線路和道岔允許運行速度。
2 新線開通後,應設立線路和道岔養護機構,負責線路和道岔的養護和維修。
十一、新線工程運輸施工作業應按下表進行檢查,並認真填寫檢查記錄表。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籤發安全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並跟蹤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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