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上)

2020-12-04 中國質量新聞網

    編者按:為了保障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質檢總局近日頒布了《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並於6月1日起實施。為方便讀者熟悉新的規定,本欄目近期將陸續刊登該規程的部分內容,以供參閱。

    1 總則

    1.1 目的

   為了保障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1.2 移動式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是指由罐體(注1-1)或者大容積鋼質無縫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注1-2)與走行裝置或者框架採用永久性連接組成的運輸裝備,包括鐵路罐車、汽車罐車、長管拖車、罐式貨櫃和管束式貨櫃等。

   注1-1:罐體是指鐵路罐車、汽車罐車、罐式貨櫃中用於充裝介質的壓力容器,其設計製造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

   注1-2:氣瓶是指長管拖車、管束式貨櫃中用於充裝介質的壓力容器。其設計製造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

    1.3  適用範圍

    1.3.1  適用範圍的一般規定

    本規程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移動式壓力容器:

   (1)具有充裝與卸載(以下簡稱裝卸)介質功能,並且參與鐵路、公路或者水路運輸(注1-3);

    (2)罐體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氣瓶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注1-4);

   (3)罐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450L,氣瓶容器容積大於或者等於1000L(注1-5);

   (4)充裝介質為氣體(注1-6)以及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其標準沸點(注1-7)的液體(注1-8)。

   注1-3:具有裝卸介質功能,僅在裝置或者場區內移動使用,不參與鐵路、公路或者水路運輸的壓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壓力,是指移動式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罐體頂部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公稱工作壓力,是指在基準溫度(20℃)下,氣瓶內壓縮氣體達到完全均勻狀態時的限定壓力。本規程所指壓力除註明外均為表壓力。

   注1-5:容積,是指移動式壓力容器單個罐體或者單個瓶式容器的幾何容積,按照設計圖樣標註的尺寸計算(不考慮製造公差)並且圓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連接在容器內部的內件的體積。

   注1-6:氣體,是指在50℃時,蒸氣壓力大於0.3MPa(絕壓)的物質或者20℃時在0.1013MPa(絕壓)標準壓力下完全是氣態的物質。按照運輸時介質物理狀態的不同,氣體可以分為壓縮氣體、高(低)壓液化氣體、冷凍液化氣體等。其中:

   (1)壓縮氣體,是指在-50℃下加壓時完全是氣態的氣體,包括臨界溫度低於或者等於-50℃的氣體;

   (2)高(低)壓液化氣體,是指在溫度高於-50℃下加壓時部分是液態的氣體,包括臨界溫度在-50℃和65℃之間的高壓液化氣體和臨界溫度高於65℃的低壓液化氣體(以下通稱為液化氣體);

   (3)冷凍液化氣體,是指在運輸過程中由於溫度低而部分呈液態的氣體(臨界溫度一般低於或者等於-50℃)。

   注1-7: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內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於其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果氣相空間的容積與工作壓力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時,也屬於本規程的適用範圍。

   注1-8:液體,是指在50℃時蒸氣壓小於或者等於0.3MPa(絕壓),或者在20℃和0.1013MPa(絕壓)壓力下不完全是氣態.或者在0.1013MPa(絕壓)標準壓力下熔點或者起始熔點等於或者低於20℃的物質。

    1.3.2 適用範圍的特殊規定

    (1)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鐵路罐車,還應當滿足附件A的規定;

    (2)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汽車罐車(注1-9),還應當滿足附件B的規定;

    (3)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罐式貨櫃,還應當滿足附件C的規定;

    (4)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上的真空絕熱罐體,還應當滿足附件D的規定;

   (5)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長管拖車(注1-10)和管束式貨櫃,還應當滿足附件E的規定。

   注1-9:本規程所指汽車罐車除註明外,是汽車罐車(單車)和汽車罐車(半掛車)的總稱。

   注1-10:本規程所指長管拖車除註明外,是長管拖車(單車)和長管拖車(半掛車)的總稱。

    1.4 不適用範圍

    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的移動式壓力容器:

    (1)罐體或者氣瓶為非金屬材料製造的;

   (2)正常運輸使用過程中罐體工作壓力小於0.1MPa(包括在裝卸介質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的。

    1.5 移動式壓力容器範圍的界定

   本規程適用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除罐體或者氣瓶、管路、安全附件、裝卸附件外,其範圍還包括走行裝置或者等。

    1.5.1 罐體或者氣瓶

    罐體或者氣瓶界定在下述範圍內:

   (1)罐體與管路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的坡口面。罐體或者氣瓶與管路、安全附件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

    (2)罐體或者氣瓶開孔部分的端蓋、端塞及其緊固件;

    (3)罐體與非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

   罐體中的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以及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接管、凸緣、法蘭、法蘭蓋板等。

    1.5.2 管路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與罐體或者氣瓶相連接的管子與管件。

    1.5.3 安全附件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洩放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壓力測量裝置、液位測量裝置、溫度測量裝置、阻火器、導靜電裝置等。

    1.5.4 裝卸附件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裝卸附件包括裝卸閥門、裝卸軟管和快速裝卸接頭(以下簡稱快裝接頭)等。

    1.6 與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的關係

   (1)本規程規定了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關移動式壓力容器的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等,不得低於本規程的要求;

   (2)如果移動式壓力容器產品沒有或者不能被相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覆蓋時,相關單位應當制定企業標準;該企業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通過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的有關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的技術評審。

    1.7 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的特殊處理規定

   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不符合本規程要求時,相關單位應當將有關的設計、研究、試驗等依據、數據、結果及其檢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委託有關的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後,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方可進行試製、試用。

    1.8 引用標準

    本規程的主要引用標準(以下簡稱引用標準,注1-11)如下:

    (l) GB 150《鋼製壓力容器》;

    (2) GB/T 10478《液化氣體鐵道罐車》;

    (3) GB/T 19905《液化氣體運輸車》;

    (4) JB 4732《鋼製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淮》;

    (5) JB/T 4781《液化氣體罐式貨櫃》;

    (6) JB/T 4782《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貨櫃》(注1-12);

    (7) JB/T 4783《低溫液體汽車罐車》;

    (8) JB/T 4784《低溫液體罐式貨櫃》。

   注1-11:引用標準中,凡是註明年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者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程;凡是不註明年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程。

    注1-12:JB/T4782《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貨櫃》標準,僅引用其中滿足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貨櫃的相關規定。

    1.9 監督管理

   (1)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改造、維修、使用、充裝、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等,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同時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其他相應規定;

   (2)移動式壓力容器設計、製造、改造、維修、使用、充裝單位和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等,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所要求的數據輸入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3)國家質檢總局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2  罐體材料

    2.1 基本要求

   (1)罐體的選材應當考慮材料的力學性能、化學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藝性能,同時還應當考慮材料與充裝介質的相容性;

   (2)罐體的質量、規格與標誌,應當符合相應材料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應當符合引用標準的規定;

    (3)壓力容器專用鋼板(帶)的製造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4)材料製造單位應當在材料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鋼印標誌或者採用其他方法的標誌;實施製造許可的壓力容器專用材料,其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材料上的標誌內容還應當包括製造許可標誌和許可證編號;

   (5)材料製造單位應當向材料使用單位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書,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齊全、清晰,並且蓋有材料製造單位的質量檢驗章;

   (6)移動式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從非材料製造單位取得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當取得材料製造單位提供的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者加蓋材料供應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複印件;

   (7)移動式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對所取得的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2.2 熔煉方法

   罐體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應當是鎮靜鋼。對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等於540MPa的低合金鋼鋼板和奧氏體—鐵素體不鏽鋼鋼板,以及用於設計溫度低於-20℃的低溫鋼板和低溫鋼鍛件,還應當採用爐外精煉工藝。

    2.3 化學成分(熔煉分析)

    2.3.1 用於焊接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碳(C)≤0.25%、磷(P)≤0.035%、硫(S)≤0.035%。

    2.3.2 壓力容器專用鋼中碳素鋼和低合金鋼

   壓力容器專用鋼中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鋼板、鋼管和鋼鍛件),其磷、硫含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基本要求,磷(P)≤0.030%、硫(S)≤0.020%;

   (2)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等於540MPa的鋼材,磷(P)≤0.025%、硫(S)≤0.015%;

   (3)用於設計溫度低於-20℃並且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小於540MPa的鋼材,磷(P)≤0.025%、硫(S)≤0.012%;

   (4)用於設計溫度低於-20℃並且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等於540MPa的鋼材,磷(P)≤0.020%、硫(S)≤O.010%。

    2.4 力學性能

    2.4.1 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比值

   用於焊接結構受壓元件的碳素鋼或者低合金鋼鋼材,常溫下的標準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下限標準值之比(ReL/Rm)不大於0.85。

    2.4.2 衝擊功

   厚度不小於6mm的鋼板、直徑和厚度可以製備寬度為5mm小尺寸衝擊試樣的鋼管、任何尺寸的鋼鍛件,按照設計要求的衝擊試驗溫度下的V型缺口試樣衝擊功(KV2)指標應當符合表2-1(略)的規定。

    2.4.3 斷後伸長率

   (1)受壓元件用鋼板、鋼管和鋼鍛件的斷後伸長率(A)應當符合引用標準以及相應鋼材標準的規定;

   (2)焊接結構用碳素鋼、低合金高強度鋼和低合金低溫鋼鋼板,其斷後伸長率(A)指標應當符合表2-2(略)的規定;

    (3)採用不同尺寸試樣的斷後伸長率指標,應當按照GB/T 17600.1《鋼的伸長率換算第1部分: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和GB/T 17600.2《鋼的伸長率換算第1部分:奧氏體鋼》進行換算,換算後的指標應當符合本條規定。

    2.5 鋼板超聲檢測

    2.5.1 檢測要求

    用於製造罐體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逐張進行超聲檢測:

    (1)厚度大於或者等於20mm的;

    (2)厚度大於或者等於12mm,並且充裝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的;

    (3)引用標準中要求逐張進行超聲檢測的。

    2.5.2 檢測標準和合格等級

    鋼板超聲檢測應當按照JB/T4730《承壓設備無損檢測》的規定進行,其合格等級不低於II級。

    2.6 複合鋼板

    移動式壓力容器用複合鋼板應當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選用,並且符合以下要求:

    (1)複合鋼板複合界面的結合剪切強度,不鏽鋼—鋼複合板不小於210MPa;

    (2)複合鋼板基層材料的使用狀態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3)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基層材料按照基層材料標準的規定進行衝擊試驗,衝擊功合格指標符合基層材料標準或者訂貨合同的規定。

    2.7 鋼鍛件

    罐體用鋼鍛件應當符合本規程,以及NB/T47008《承壓設備用碳素鋼和合金鋼鍛件》、NB/T 47009《低溫承壓設備用低合金鋼鍛件》或者NB/T47010《承壓設備用不鏽鋼和耐熱鋼鍛件》的規定。鋼鍛件級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與罐體內介質接觸並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鋼鍛件,不得低於III級;

    (2)除本條前項的其餘鍛件,不得低於II級。

    2.8 鋁和鋁合金

    罐體用鋁和鋁合金應當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選用,並且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用於製造罐體的鋁和鋁合金,如果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設計圖樣或者相應的技術文件中註明;

   (2)鋁和鋁合金用於移動式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其設計壓力不大於16MPa;含鎂量大於或者等於3%的鋁合金(如5083、5086),其設計溫度範圍為-269℃至65℃;其他牌號的鋁和鋁合金,其設計溫度範圍為-269℃至200℃。

    2.9 保溫及保冷材料

    罐體用保溫或者保冷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化學穩定性,對設備和管路無腐蝕作用,當遭受火災時不會大量逸散有毒氣體;

    (2)具有良好的保溫性能和阻火功能;

   (3)保溫或者保冷層用於減少安全洩放裝置排放量時,在650℃以下能夠保持完好有效,其外包裝層不得採用熔點低於700℃的材料。

    2.10 境外牌號材料的使用

    2.10.1 境外材料製造單位製造的材料

   (1)境外牌號材料應當是境外移動式壓力容器現行標準規範允許使用並且境外已經有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範圍應當符合境外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如引用標準列有相近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的牌號時,其使用範圍還應當符合引用標準的規定;

   (2)境外牌號材料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境內相近牌號材料的技術要求(如磷、硫含量,衝擊試樣的取樣部位、取樣方向和衝擊功指標,斷後伸長率等);

    (3)材料質量證明書應當符合本規程2.1的相關規定;

   (4)移動式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對進廠材料與材料質量證明書進行審核,並且對材料的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進行驗證性復驗,符合本規程及其相應材料標準的要求後才能投料使用;

   (5)用於焊接結構移動式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移動式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在首次使用前,應當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並且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6)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等於540MPa的鋼材,以及用於設計溫度低於-40℃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低合金鋼,材料製造單位還應當按照本規程1.7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方可允許使用。

    2.10.2 境內材料製造單位製造的境外牌號鋼板(帶)

   境內材料製造單位製造的境外牌號鋼板(帶),應當符合本規程2.10.1的要求。對本規程2.10.1(6)以外的鋼板(帶),還應當按照本規程1.7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方可允許使用,評審內容包括材料製造單位的相關條件和鋼板(帶)的試製技術文件(包括供貨技術條件)等。

    2.10.3 境外牌號材料的選用

    設計單位若選用境外牌號的材料,應當在設計文件中充分說明其必要性和經濟性。

    2.11 新材料的使用

    2.11.1 未列入引用標準的材料

   罐體主要受壓元件採用未列入本規程引用標準的材料,試製前材料的研製單位應當進行系統的試驗研究工作,並且按照本規程1.7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方可允許使用。

    2.11.2 已列入引用標準的材料

    對已列入GB 150或者JB4732的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等於540MPa的鋼材,以及用於設計溫度低於-40℃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低合金鋼,如果材料製造單位沒有該材料製造或者壓力容器應用業績,則應當進行系統的試驗研究工作,並且按照本規程1.7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方可允許使用。

    2.12 材料投用和標誌移植

   (1)移動式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採用對材料供貨單位進行考察、評審、追蹤等方式,確保所使用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規程的要求,並且在材料進廠時審核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材料標誌;

   (2)對於採購的罐體用Ⅳ級鍛件,以及不能確定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或者對材料的性能和化學成分有懷疑的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移動式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進行復驗,符合本規程及相應材料標準的要求後方可投料使用;

    (3)用於製造移動式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應當進行標誌移植。

    2.13 焊接材料

   (1)用於製造罐體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當保證焊縫金屬的力學性能高於或者等於母材標準規定的下限值;當設計需要時,其他性能也不得低於母材的相應要求;

   (2)焊接材料應當滿足相應焊材標準和引用標準的要求,並且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和清晰、牢固的標誌;

   (3)移動式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建立並且嚴格執行焊接材料驗收、復驗、保管、烘乾、發放和回收制度。

    2.14 材料代用

   移動式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應當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批准,並且在竣工圖上做詳細記錄。

    (未完待續)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12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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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寧市市場監管局實現快開門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作業人員全覆蓋培訓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防控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風險,針對部分企業存在降低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要求、違規操作和無證上崗等情況,海寧市市場監管局加強快開門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專項整治和作業人員全覆蓋培訓,進一步提升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保障特種設備的日常安全使用。
  • 質檢總局發布活塞式壓力真空計計量檢定規程公告
    關於發布《JJG236-2009活塞式壓力真空計計量檢定規程》的公告 2009年第78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現批准JJG236-2009《活塞式壓力真空計檢定規程》等28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發布實施。
  • 在役壓力容器磁粉探傷工藝探討
    對在役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容器)進行定期檢驗時,常藉助無損探傷手段檢查裂紋。在射線、超聲、磁粉、滲透等常規探傷方法中,磁粉法因具有工藝簡單、檢查速度快及對裂紋缺陷敏感等優點而廣為應用。由於容器結構、使用介質特性和現場環境條件會影響探傷結果的可靠性,如何選擇合理的工藝和操作方法使探傷取得成效,是本文所探討的問題。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
    (二)關於範圍及級別劃分   工業管道包括工藝管道、動力管道和製冷管道,應符合《特種設備目錄》中壓力管道定義範圍,並按照《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附件A劃分管道級別。
  • 壓力容器氦檢漏技術,漲知識了!
    檢漏時,讓吸槍沿可疑漏孔處慢慢移動,若被檢件有漏孔,氦氣自漏孔漏出,被吸槍吸入送至儀器的質譜管而被檢測。檢漏前用專用加壓容器向被檢件壓入氦氣(由壓力和時間控制壓入的量),然後取出被檢件,吹去表面吸附氦後放入專用檢漏罐中,再將檢漏罐聯接到檢漏儀的檢漏口上,對檢漏罐抽真空,實施檢漏。若元器件有漏,則通過該漏孔壓入的氦氣又釋放出來進入檢漏罐,最終達到質譜管。 壓力容器氦檢漏常用的標準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