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

2020-11-26 嶽陽市人民政府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 D7005-2018)的

 

實施意見及氣瓶安全監察

有關工作的通知

市監特〔2018〕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有效實施《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  D7005-2018,以下簡稱《管檢規》),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氣瓶安全監察工作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管檢規》的實施意見

 

  (一)關於過渡期的要求

 

  1.本文發布之日起,工業管道定期檢驗應當執行《管檢規》。

 

  2.2018年5月1日前已籤訂檢驗合同或已經按照《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試行)》(國質檢鍋〔2003〕108號,以下簡稱《原管檢規》)進行定期檢驗的工業管道,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和《原管檢規》的規定完成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

 

  (二)關於範圍及級別劃分

 

  工業管道包括工藝管道、動力管道和製冷管道,應符合《特種設備目錄》中壓力管道定義範圍,並按照《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附件A劃分管道級別。

 

  (三)關於涉氨製冷管道的定期檢驗

 

  對於以氨為介質的製冷裝置中的壓力管道,原則上應按《管檢規》進行定期檢驗。對遠離人員密集區域且暫時無法按《管檢規》實施檢驗的氨管道,可按《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於氨製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質檢特函〔2013〕61號)執行,否則,應停止使用。

 

  (四)關於非金屬管道的定期檢驗

 

  非金屬工業管道的定期檢驗可以參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TSG D7004)中非金屬管的相關檢驗要求實施。

 

  (五)《管檢規》部分條款內容的說明

 

  1.工業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期進行首次定期檢驗的管道,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使用單位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負責人籤字批准,並將延期申請書面告知使用登記機關後,可以延長檢驗期。延長檢驗期的時間不得超過2年,使用單位及其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對延期檢驗的管道安全負責。

 

  2.《管檢規》1.9所述新技術、新評定方法是指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均無明確要求的技術、評定方法。

 

  3.《管檢規》3.2.1(4)中的安全評定,均等同於合於使用評價。

 

  4.《管檢規》中管道材料抗拉強度均指材料的標準抗拉強度的下限值。

 

  5.工業管道定期檢驗中發現的焊接原始缺陷,不超過該管道所依據的施工驗收標準中規定的允許缺陷的限定值,不影響該管道的評級,否則應按照《管檢規》要求進行評級。

 

  6.關於基於風險的檢驗(RBI)。在運行狀態下,從事基於損傷模式和風險水平進行管道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應具有RBI資質。基於風險的檢驗結論中只需確定風險等級和檢驗周期,不需要確定安全狀況等級(即1、2、3或4級)。

 

  二、關於氣瓶安全的有關要求

 

  (一)關於氣瓶定期檢驗

 

  1.站用氣瓶或瓶組(屬於按照氣瓶設計製造的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在相關國家標準制定頒布以前,壓力容器檢驗機構可依據團體標準《站用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下載網址:http://www.china-cylinder.org/home/show/76)進行定期檢驗。

 

  2.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定期檢驗,氣瓶檢驗機構認為能夠保證安全時,可以免做水壓試驗(超過使用年限進行安全評定的除外)。鑑於目前氣瓶閥門漏氣事故較多,對無法繼續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瓶閥必須予以更換(應採取以舊換新的方式降低更換瓶閥的成本)。

 

  3.低溫絕熱氣瓶、液化二甲醚鋼瓶的定期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按照GB/T34347-2017《低溫絕熱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T34531-2017《液化二甲醚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判定依據,開展氣瓶定期檢驗工作。

 

  (二)關於車用氣瓶的監督管理

 

  1.壓縮天然氣CNG或液化天然氣LNG車用氣瓶的使用應當滿足《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相應國家標準的要求。對違規改變設計用途的車用氣瓶(例如固定在小推車等可移動裝置上或者串聯成組等作為工業和民用燃料供給裝置),不得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車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不得對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車用氣瓶進行充裝。

 

  2.燃氣叉車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裝配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應當滿足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GB17259《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要求,可以不固定在車輛上進行充裝,但應按照車用氣瓶辦理使用登記、開展定期檢驗。

 

  (三)關於氣瓶公稱直徑和公稱容積系列化

 

  為規範氣瓶規格系列,無縫氣瓶(車用無縫結構氣瓶和消防用氣瓶除外)和車用液化天然焊接結構氣瓶設計文件中,所包含的規格(公稱容積與公稱直徑)應當系列化。中容積氣瓶公稱容積應當優先採用整數系列,大容積氣瓶公稱容積應當優先採50的倍數系列。中容積無縫氣瓶相鄰兩檔公稱容積差一般應大於較小容積的10%,且不小於2升。

 

  (四)關於吸附式天然氣鋼瓶的管理

 

  充裝吸附天然氣鋼瓶的加氣站,應當針對吸附式天然氣鋼瓶工作壓力及重量充裝等特點,制定相應企業標準並自我公開聲明後,通過減壓後設置單獨的充裝系統,配置重量充裝自動控制裝置並用計算機記錄充裝重量,確保出廠氣瓶不能超重。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基礎上,可予辦理吸附天然氣鋼瓶的充裝許可。

 

  (五)關於氣瓶及瓶閥新國家標準的實施

 

  對新頒布的國家標準(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氣瓶閥》、GB/T33145-2016《大容積鋼質無縫氣瓶》、GB/T34510-2017《汽車用液化天然氣氣瓶》),在實施時提出如下要求:

 

  1.氣瓶製造單位應當按照新標準對原設計文件(含氣瓶閥門)進行修改轉化,並對修改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設計文件修改轉化完成後,氣瓶製造單位應向取得相應資質的氣瓶型式試驗機構提出氣瓶設計文件鑑定申請。

 

  2.氣瓶和氣瓶閥門型式試驗機構應對未超過4年的原型式試驗報告進行覆核。新標準存在新增試驗項目或相比原標準在試驗方法、判定依據存在差異時,原型式試驗機構應主動告知製造單位需要增補的試驗項目,在增補的型式試驗項目完成後由型式試驗機構完成型式試驗報告的轉化,否則,型式試驗機構應直接轉化原型式試驗報告。對於新標準僅對個別試驗項目的試驗氣瓶數量要求與原標準不一致的,轉化時不需要增加取樣進行該項目的試驗。超過4年的型式試驗應按新標準重新進行試驗。

 

  3.對汽車用液化天然氣瓶進行型式試驗轉化時,型式試驗機構應當至少增補絕熱材料點燃試驗、自動限充功能試驗、安裝外置增壓器的氣瓶安全性能試驗、振動試驗(試驗參數要求變化時)等試驗項目;對於其他新增的型式試驗項目,如果屬於氣瓶生產批量檢驗項目,可以免做。

 

  4.氣瓶和氣瓶閥門型式試驗工作均應在本型式試驗機構內進行並在報告中註明試驗地點,對本機構暫無能力進行的試驗項目,本機構可以委託其他型式試驗機構進行試驗,但不得在申請企業或試驗設備生產廠家進行試驗。

 

  5.氣瓶產品的設計文件和型式試驗報告轉化工作,應當在2019年1月1日前完成。新標準實施後,各氣瓶和氣瓶瓶閥製造單位應嚴格按照新標準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批量生產。

 

  6.自2019年1月1日起,液化石油氣瓶製造單位和檢驗機構製造出廠或者檢驗合格的氣瓶,應當統一裝配按GB/T7512-2017標準生產的液化石油氣瓶閥門。

 

  (六)關於車用氫燃料氣瓶新國家標準的實施

 

  GB/T35544-2017《車用壓縮氫氣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氣瓶》實施後,新設計的車用壓縮氫氣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氣瓶應按照GB/T35544-2017的規定完成全部項目的型式試驗和設計文件鑑定。型式試驗機構暫不具備進行氫氣循環試驗和使用性能試驗等項目的試驗能力和條件的,可以委託經市場監管總局同意的試驗機構進行單項試驗。對GB/T35544-2017實施前已經按照企業標準完成型式試驗並投產的車用壓縮氫氣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氣瓶,暫不要求按照GB/T35544-2017《車用壓縮氫氣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氣瓶》補做國標新增項目的型式試驗。

 

  三、關於「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要求

 

  特種設備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以下簡稱「三新產品」),與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範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申請和技術評審,要求如下:

 

  1.申請和評審程序要求參見《特種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使用批准事項服務指南》(網址http://tzsbaqjcj.aqsiq.gov.cn/bszn/)。

 

  2.對有型式試驗要求的「三新產品」,原則上應在通過技術評審後再進行型式試驗驗證工作,且參與「三新產品」研發和試驗的單位不得承擔型式試驗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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