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136號
關於公布《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
(TSG D2001-2006)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根據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的實施情況,需對《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TSGD2001-2006)予以修改。現將該規則第1號修改單予以公布,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TSG D2001-2006)第1號修改單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TSGD2001-2006)
第1號修改單
(對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
一、對」第一章 總則 「的修改
條款
原文
修改為
第四條
(第二段)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境外壓力管道元件、壓力管道制管專用鋼板、聚乙烯混配料製造許可申請的受理,並且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其他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許可受理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境外壓力管道元件、境內A級和AX級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申請的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其他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許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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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製造單位向負責受理的機關提出製造許可申請,並且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並提交電子文本);
(二)企業概況說明;
(三)依法在當地政府註冊或登記的文件(複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五)企業已獲得的認證或者其他資質證書(複印件);
(六)壓力管道元件產品樣本或者產品簡介;
(七)質量保證手冊;
(八)其他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
註:境外製造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採用中文或者英文,原文件為其他文中時,應當附中文譯本或者英文譯本。
製造許可申請採取網上填報方式。申請單位應當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填寫《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書》,並且附以下掃描資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中的申請許可類別表(單位法人代表籤字,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特種設備質量保證體系目錄(也可以為其他電子文本)。
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網上申請的而以紙質文件方式進行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原件、一式三份)、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和特種設備質量保證體系目錄(一份)。
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的,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填報方式執行。
續表
條款
原文
修改為
第十五條
第二、三款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製造單位,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受理意見,將一份申請表和電子文本報送審批機關,兩份申請表返回製造單位,另一份申請表由負責受理的機關存檔。
對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製造單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在申請書上簽署不受理意見,出具不受理決定書,並且報送審批機關。
(一)申請資料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三)處於對辦理《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負責受理的機關應噹噹場予以受理,並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資料不全的,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對不符合以下受理條件的,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一)申請資料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三)處於對辦理《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二、對「附件A」的修改
(一)對「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項目及其級別表」的修改。
1. 品種(產品)為無縫鋼管,級別為A2、B的代表產品和範圍的修改
原文
修改為
A2
(1)公稱直徑小於200mm的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用無縫鋼管;
(2) 公稱直徑小於200mm的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用和油氣田(套)管用無縫鋼管
(1)公稱直徑小於200mm的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用無縫鋼管;
(2)公稱直徑小於200mm的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用和油氣田(套)管用無縫鋼管;
(3)合金鋼鋼管的熱擴(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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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其他無縫鋼管;
(2)各類管坯
(1)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其他無縫鋼管;
(2)所有按照GB/T14976和GB 8163標準製造的無縫鋼管;
(3)碳鋼、奧氏體不鏽鋼鋼管的熱擴(專項);
(4)各類管坯。
2. 品種(產品)為閥門的修改
原文
修改為
A1
設計溫度大於425℃,公稱壓力大於10MPa,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300mm的特殊工況閥門
A1
(1)設計溫度大於425℃,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200mm的閥門;
(2)公稱壓力大於10MPa,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200mm的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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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1)公稱壓力大於或者等於6.4MPa,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300mm的特殊工況閥門。
(2)設計溫度低於-46℃,公稱壓力大於或者等於4MPa,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300mm的特殊工況閥門
A2
(1)公稱壓力大於或者等於6.4MPa,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200mm的閥門;
(2)設計溫度低於-46℃的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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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般工況閥門和其他特殊工況閥門
B1
除A1、A2級和B2級之外的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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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公稱壓力小於或者等於4.0MPa的閥門
(二)在「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項目及其級別表」後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壓鍋爐用無縫鋼管》、GB3087《低中壓鍋爐用無縫鋼管》、GB6479《高壓化肥設備用無縫鋼管》、GB9948《石油裂化用無縫鋼管》製造許可的單位,可以製造同牌號、同規格的GB/T8163《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氣工業輸送鋼管交貨技術條件》產品。
取得GB13296《鍋爐、熱交換器用不鏽鋼無縫鋼管》製造許可的單位可以製造同牌號、同規格的GB/T14976《流體輸送用不鏽鋼無縫鋼管》產品。
取得合金鋼鋼管的熱擴(專項)製造資格可以覆蓋碳鋼鋼管的熱擴 (專項)製造。」
三、對附件C「壓力管道元件許可資源條件要求」的修改
(一)對「C2 無縫鋼管制造專項條件」的修改
1. 表「C-1註冊資金和職工人數」的修改
原表:
註冊資金和
全職員工人數
許可級別
A1
A2
B
|
註冊資金(注)
≥1000萬元
≥800萬元
|
全職員工人數
≥120人
修改為:
註冊資金和
全職員工人數
許可級別
A1
A2
B
|
註冊資金(注)
≥1000萬元
≥800萬元
≥800萬元(其中,只生產GB14976或GB8163產品的,≥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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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員工人數
≥120人
≥80人
≥60人(其中,只生產GB14976或GB8163產品的,≥40人)
2.對「C2.2.5 無損檢測人員」的修改
原文
修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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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級許可,至少有4名Ⅱ級渦流檢測人員,4名Ⅱ級超聲波檢測人員;A2級許可,至少有2名Ⅱ級渦流檢測人員,2名Ⅱ級超聲波檢測人員;B級許可,至少有2名Ⅱ級渦流檢測人員或者超聲波檢測人員。各級許可均應當保證製造中每班每個無損檢測崗位至少有一名Ⅱ級以上人員。
(1)A1級許可,至少有2名Ⅱ級渦流(或者漏磁)檢測人員,2名Ⅱ級超聲檢測人員(限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的,下同);
(2)A2級許可,至少有2名Ⅱ級渦流(或者漏磁)檢測人員或者超聲檢測人員;
(3)B級許可(管坯製造許可除外),至少有2名Ⅱ級渦流(或者漏磁)檢測人員或者超聲檢測人員。
注:(1)各級許可均應當保證無損檢測人員持證項目滿足所申請產品標準規定的無損檢測項目要求,並且製造過程中每班每個無損檢測崗位至少有一名Ⅱ級以上人員;
(2)在申請單位所申請的許可產品標準中,未涉及的無損檢測項目,可以不配備相應項目的無損檢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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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表C-3 廠房建築面積」的修改
原表:
許可級別
A1
A2
B
建築面積(㎡)
≥8000
≥3000
≥2000
修改為:
許可級別
A1
A2
B
建築面積(㎡)
≥8000
≥3000
≥2000(其中,只生產GB14976或GB8163產品的,≥1200)
4. 對「C2.4.2 無損檢測設備」的修改
原文
修改為
各級許可製造單位均應當有滿足許可產品檢驗的自動超聲檢測機組和自動渦流檢測機組。
各級許可製造單位(管坯製造許可除外)均應當有滿足許可產品檢驗的自動超聲檢測機組和自動渦流檢測機組。
(二)對「C7 閥門專項條件」的修改。
1. 對「表C-33 註冊資金和職工人數」的修改
原表:
註冊資金和職工人數
許可級別
A1
A2
B
|
註冊資金
≥2000萬元
≥1000萬元
≥200萬元
|
全職員工人數
≥100人
≥40人
≥30人
修改為:
註冊資金和職工人數
許可級別
A1
A2
B1
B2
|
註冊資金
≥2000萬元
≥10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
全職員工人數
≥100人
≥40人
≥30人
2. 對「表C-36 廠房建築面積」的修改
原表:
許可級別
A1
A2
B
建築面積(㎡)
≥3000
≥2000
≥1000
修改為:
許可級別
A1
A2
B1
B2
建築面積(㎡)
≥3000
≥2000
≥800
≥500
(三)對「C17 閥門鑄件專項條件」的修改。
1. 對「表C-60 註冊資金和職工人數」的修改
原表:
產品類別
許可級別
B1
B2
|
註冊資金
全職員工人數
註冊資金
全職員工人數
|
鑄鋼件製造
≥500萬元
≥60人
≥300萬元
≥30人
修改為:
產品類別
許可級別
B1(精密鑄造)
B2(砂型鑄造)
|
註冊資金
全職員工人數
註冊資金
全職員工人數
|
鑄鋼件製造
≥300萬元
≥30人
≥500萬元
≥60人
2. 對「表C-62 廠房建築面積」的修改
原表:
產品類別
製造廠房建築面積(㎡)
B1
B2
|
鑄鋼件製造
≥4000
≥1200
修改為:
產品類別
製造廠房建築面積(㎡)
B1(精密鑄造)
B2(砂型鑄造)
|
鑄鋼件製造
≥1200
≥4000
3. 對「表C-63 生產工序」中產品類別為「鑄鋼件」的修改
原文
修改為
B1
制模(根據需要)、造型、烘乾、金屬配料熔煉,按爐次進行爐前快速化學成分分析,澆注、脫模清砂、切冒口、熱處理退火(奧氏體鋼固熔化處理)、表面處理噴丸,表面檢查,抽查尺寸和壁厚,表面一般缺陷的補焊
B1
(精密鑄造)
制模(根據需要)、制模和制殼、烘乾、金屬配料熔煉,按爐次進行爐前快速化學成分分析,澆注、脫模清砂、切冒口、熱處理退火(奧氏體鋼固熔化處理)、表面處理噴丸,表面檢查,抽查尺寸和壁厚,表面一般缺陷的補焊
|
B2
制模(根據需要)、造型、制模和制殼、金屬配料熔煉,按爐次進行爐前快速化學成分分析,澆注、脫模清砂、切冒口、熱處理退火(奧氏體鋼固熔化處理)、表面處理噴丸,表面檢查,抽查尺寸和壁厚,表面一般缺陷的補焊
B2
(砂型鑄造)
制模(根據需要)、造型、金屬配料熔煉,按爐次進行爐前快速化學成分分析,澆注、脫模清砂、切冒口、熱處理退火(奧氏體鋼固熔化處理)、表面處理噴丸,表面檢查,抽查尺寸和壁厚,表面一般缺陷的補焊
4. 對「表C-64 主要生產設備」中產品類別為「鑄鋼件」的修改
原文
修改為
B1
電弧爐和感應電爐(熔煉能力適應產品許可要求,不得混爐澆鑄),混砂、造型、烘乾,清砂,切割、噴丸等設備,手弧焊機2臺,熱處理爐,工具機(滿足拉伸試樣加工),熔煉設備最大單臺能力不小於1.5t
B1
(精密鑄造)
電爐(熔煉能力適應許可產品要求,不得混爐澆鑄),制模和制殼設備,清砂、切割、噴丸等設備,爐內熱處理設備(不鏽鋼產品有固溶處理設備),手弧焊機,工具機(滿足拉伸試樣加工),熔煉設備最大單臺能力大於等於0.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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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電爐(熔煉能力適應許可產品要求,不得混爐澆鑄),制模和制殼設備,清砂、切割、噴丸等設備,熱處理設備(爐內熱處理設備、不鏽鋼產品有固溶處理設備),手弧焊機,工具機(滿足拉伸試樣加工),熔煉設備最大單臺能力大於等於0.5t
B2
(砂型鑄造)
電弧爐和感應電爐(熔煉能力適應許可產品要求,不得混爐澆鑄),混砂、造型、烘乾、清砂、切割、噴丸等設備,手弧焊機2臺,熱處理爐,工具機(滿足拉伸試樣加工),熔煉設備最大單臺能力大於等於1.5t
(四)對「C18 鍛制管件、鍛製法蘭、閥體鍛件的鍛坯製造專項條件」的修改。
1. 對表C-69的修改
刪除許可級別A的主要生產設備中的「不小於1000t的熱模鍛壓力機(閥體鍛造),」,在其「1000kg空氣錘「後加「(注1)」;刪除許可級別B的主要生產設備中的「不小於500t的熱模鍛壓力機(閥體鍛造),」,在其「400kg空氣錘」後加「(注2)」。
在其表下增加:
「注1:對閥體採用熱模鍛鍛造工藝的,應當具有不小於1000t的熱模鍛壓力機。
注2:對閥體採用熱模鍛鍛造工藝的,應當具有不小於500t的熱模鍛壓力機。」
2. 增加C18.2.5條:
「C18.2.5 焊接人員
鍛制管件、鍛製法蘭、閥體鍛件的鍛坯製造單位至少有1名持證焊接人員,持證項目應當能夠滿足生產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