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志願服務,不過參加過志願服務,如何記錄志願服務信息?參與哪些活動會有志願服務記錄?近日,民政部印發《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如何出具作出具體解釋,《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27條,重點圍繞志願服務記錄誰來記、記什麼、如何記,志願服務記錄證明誰來出、出什麼、如何出,以及相應監管措施進行了規定。
記者了解到,依據規定,志願者參與的活動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生成志願服務記錄:一是志願者參與的活動為志願服務活動。只有志願者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才屬於志願服務。有償提供的服務、非公益性質的服務,以及捐錢捐物等非服務性質的公益行為均不屬於志願服務;二是志願者參與的活動是由志願服務組織或者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開展的活動。
《辦法》明確提出,可以開展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的組織包含三類:一是志願服務組織;二是慈善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三是城鄉社區、單位內部成立的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團體。
對於記錄志願服務信息、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辦法》要求上述三類組織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無償、及時五項原則。記錄內容包括志願者的姓名、聯繫方式、專業技能等個人基本信息,以及志願者參與本組織志願服務活動的相關情況,具體包括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名稱、日期、地點、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活動組織單位和活動負責人等。此外,志願者若參加過志願服務有關培訓、獲得志願服務表彰獎勵或有組織對其作出評價的,也應進行記錄。
《辦法》特別強調,志願服務組織應妥善管理志願服務記錄信息,不得用於商業目的。民政部門須建立志願服務信息記錄和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抽查制度,重點檢查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王敏 編輯/蔣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