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大型遊樂設施屬於特種設備,經營上有嚴格準入門檻。一旦因設備問題發生事故,生產、設計方,經營者都可能擔責。嚴重的,相關負責人還將承擔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面對危險係數較高的項目,消費者也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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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莊德通
責編|徐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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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長假期間,不少人利用這個機會,出去痛快遊玩了一番。雖然安全出行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但是在假期還是發生了一些令人痛心的悲劇。
10月1日,山東省煙臺市馬家溝景區,一氦氣球上升過程中破裂,導致氣球上一對母子墜亡。經警方調查,該項目是違法經營,經營者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項目是違法經營,經營者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事實上,由於設計不合理、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沒有正確使用等原因,遊樂設施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在參與一些高危遊樂項目時,消費者需要尤為注意。
發生重大事故 經營者涉嫌刑事犯罪
大型遊樂設施屬於特種設備,經營上有嚴格準入門檻。
對於經營者而言,獲取資質後,還要盡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運營不合規發生重大事故,經營者須承擔刑事責任。
2016年2月,蘇海臨時租用了三門峽市澠池縣仰韶廣場西側場地。4日,蘇海又將部分場地轉租給李明經營娛樂設施,不過,李明並沒有辦理娛樂設施合格證、特種設備操作證等證件。
隨後,李明以非正規途徑低價購進「高空攬月」娛樂設備,對外經營。2016年2月22日,因設備故障,有遊客在「高空攬月」上墜下,經搶救無效死亡。
澠池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蘇海、李明在安全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李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蘇海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禁止兩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種設備(大型遊樂設施)經營及相關活動。
另外,如果遊樂設施的設計方和運營人員存在重大過失,相關負責人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014年,浙江省平陽縣某遊樂有限公司向西安某遊藝機製造公司購買了「狂呼」大型遊樂設施。
2015年5月1日11時40分許,該遊樂有限公司設備管理負責人陳生擅自離開操作間,後因迴轉臂制動器失靈,「狂呼」遊樂設施自行轉動,造成一遊客從該設施上墜落,「狂呼」遊樂設施的上座艙快速迴轉至站臺處,將在站臺上的3名遊客撞離站臺後摔至地面,最終導致2死2傷的嚴重後果。
另經調查,遊藝機公司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石磊在設備設計、製造上沒有嚴格把關,也沒有對該遊樂有限公司提供足夠的指導,導致設備本身存在安全隱患。
經過認定,涉案「狂呼」大型遊樂設施迴轉臂制動力矩嚴重不足且停止時迴轉臂與立柱中心垂線不重合,是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石磊、陳生都負主要責任。
平陽縣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陳生、石磊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設備生產方、運營方、個人均擔責
因遊樂設備故障致人死亡的,尚屬少數。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是,因為遊客受傷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2011年2月,丁一進入鄭州某公園遊玩,在乘坐園內的「魔域巔峰」遊樂機時脫離座椅,滑到了遊樂機中央空白地帶,導致腰部受傷。醫院診斷其腰1椎體壓縮骨折。司法鑑定認為,丁一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
另據了解,同年3月,又有一遊客李芳因該設備運轉、顛簸,雙手麻木、身體脫離座椅後被摔傷。
現場勘查發現,在「魔域巔峰」遊樂設備入口欄杆處設有遊客須知,遊客在遊玩過程中應用雙手緊握座椅欄杆以保證安全,座椅上沒有設置安全帶。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魔域巔峰」作為一項面向公眾參與的冒險刺激遊樂項目,本身的風險性應當是在可控制和可接受範圍內的,鄭州某公園作為從事娛樂經營活動的法人,應當具備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和更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以避免損害事故的發生。
同時,該公園對遊樂設施的安全性能亦負有保障義務。武漢某公司生產設計的「魔域巔峰」遊樂機雖經測試合格,但並未按照相關設計要求設置安全帶,沒有達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公園作為遊樂設備的購進方,安裝並使用該遊樂設施,致使丁一在乘坐遊樂機時摔傷,公園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武漢某公司生產設計的遊樂機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丁一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參與富有刺激性的遊樂項目時,應當意識到遊玩該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其在乘坐「魔域巔峰」遊樂機時並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導致自身脫離座位而受傷。原告對自身傷害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判決丁一承擔10%的責任,公園承擔90%的責任,武漢某公司負連帶責任。
隨後,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類案件中,個人應當充分認識到遊樂設施的危險性,量力而行。
去年4月18日,李宇航與其朋友一起到吉林市某遊樂園內購票乘坐「瘋狂迪斯科」遊樂設施。他在乘坐該遊樂設備時從座位上摔到轉盤中,導致其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
據了解,遊樂園在「瘋狂迪斯科」項目入口處設有《瘋狂迪斯科乘坐須知》,乘坐須知中寫明:以下情況不可乘坐,違者後果自負。1.骨質疏鬆、隱形骨質疏鬆;2.酗酒者;3.雙手自然垂放,不可手抓身後的圍欄;……18.腰椎盤突出。同時,該遊樂設施處也有安全語音提示循環播放。
後經鑑定,在事發前,24歲的李宇航已經患有腰間盤突出症。
針對李宇航的個人責任,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李宇航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明知其乘坐的「瘋狂迪斯科」遊樂設施是在同一遊樂圓盤平面上乘坐多人,遊樂圓盤會隨著動感音樂作出旋轉、傾斜等動作,可能會存在乘坐人員從座位上跌落至圓盤中間的情況,遊樂設施具有一定危險程度,其在乘坐前應根據自身年齡、體質、健康狀況等全面衡量是否可以乘坐該遊樂設施,在乘坐過程中也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做好自我防護。
而根據視頻資料,李宇航曾有手扶欄杆動作,可以認定其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判決其個人承擔30%的責任。
隨後,遊樂園將此案上訴至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則認為,基於前述理由,李宇航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最終判定其需要自負60%的責任。(案件中涉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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