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本條款是對檢測實驗室評估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在新版認可準則中,對評估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檢測實驗室和校準實驗室基本一樣。
——7.6.3條款的注1和注2對於兩種特定情況做了說明。
——根據新版認可準則的要求,CNAS修訂了CNAS-CL01-G003《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在這個文件中將原只適用於校準實驗室的要求,放入通用要求中,如4.5和4.6條款,說明現在同樣適用於檢測實驗室。而且對於CL01的要求,在這個文件中都有詳細的規定,實驗室在運行管理體系時也應遵守這些要求。
——CNAS-CL01-G003中第7章對檢測實驗室的要求,舉例如下,其他請參見文件。
——對於檢測實驗室,7.1條款明確規定「檢測實驗室應分析測量不確定度對檢測結果的貢獻,應評定每一項用數值表示的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
——如果檢測結果不是用數值表示或者不是建立在數值基礎上(如合格/不合格, 陰性/陽性,或基於視覺和觸覺等的定檢測),則不要求對不確定度進行評定,但鼓勵實驗室在可能的情況下了解結果的可變性。(CNAS-CL01-G003:2019第7.2條)
——檢測實驗室在採用新的檢測方法時,應按照新方法重新評定測量不確定度。
(CNAS-CL01-G003:2019第7.5條)——對於非標方法的確認,應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估,這個要求具體內容可參見CNAS-CL01-G003:2019第7.6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