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要款人也不能肆意妄為,為了討回欠款竟然做起了違法的事情。近日,北京律師事務所的李競東律師,代理了一起特殊的債務糾紛案子,要債人竟然綁架了欠債人。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李先生在北京的公司資金鍊斷裂,向同鄉的王先生借款20萬元,承諾一年後歸還。2018年6月,李先生的公司破產,王先生得知後不但不幫助同鄉,竟然因李先生推脫遂起挾持之意。
於是以去懷化市城區吃午餐為由將李先生騙上車,李先生得知情況不妙,當車過滬昆高速安江收費站開往湖北時,欲借上廁所之機逃跑,遭到王先生等3人毆打,繼而他們將李先生帶到湖北省通山縣賓館拘禁,並打電話讓另兩個同鄉王二、馬四輪流看守。
期間,王先生通知李先生家人,向其帳戶上匯款15萬,並稱不許報警。李先生在北京的家人得知其被綁架之後,不敢報警,便向北京律師事務所的李競東律師尋求幫助。
李競東律師了解案情之後,讓李先生的家人向王先生指定的銀行帳戶上匯款15萬元,同時通知當地的警察現場抓捕了王先生及同黨三人,三人全部落網,對犯罪事實一一招供,王先生對自己魯莽的行為表示悔恨。
【律師說法】
作為本案見證人,北京律師事務所的李競東律師對王先生及同黨所犯的罪做了如下解讀。
部分人單方認為,為了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而採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討債並無不妥,只要在此過程中能照顧債務人的飲食起居,且沒有實施毆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種非法的「暴力」手段,會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在此,北京律師事務所的李競東律師提示大家,年底是要債人案發的高峰期,要債人可採取法律手段為自己維權,而不是採取以暴制暴的手段,結果錢沒有要回來,自己吃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