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產,股權轉讓等,籤「陰陽合同」來避稅,風險有多大?

2020-12-05 企法寶

買賣房產,股權轉讓等,籤「陰陽合同」來避稅,風險有多大?

1..房地產這個「賣方市場」陰陽合同最常見

從上世紀90年代末至今的20多年間,我國的房產價格基本上是呈現持續上漲的態勢,而且漲幅相當地驚人。

只要是持續上漲的市場,一般屬於「賣方市場」,所以曾經在房價漲得比較瘋狂的時候,賣房的人1天就可以把房價上調3次,只要買房人猶豫不決沒付定金,房價就有可能又漲了。

因此這讓買房的人非常的焦慮,說能買到就行了,然後稅什麼的我買方來承擔。所以迄今為止,我國絕大多數城市的二手房市場,賣方都還可以說我報的價格是「淨到手價」,交易所有的稅費都由買方承擔。

其實在買賣二手房過程中,真要算稅,買方基本上只有一道契稅(印花稅可以忽略不計),交易過程中,要交的稅主要是在賣方。

如果是按規定全額徵稅的話,賣方要繳納5%的增值稅及附加,還有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按買賣差價的20%來徵個人所得稅的,但我們國家基本沒有實行過。目前基本上對老百姓買賣住房個人所得稅還是實行的核定徵收,普通住宅按全額(核定價格)的1%徵收個人所得稅,非普通住宅按全額(核定價格)的2%收取個人所得稅,而沒有真正按照買賣差價收20%

2.為什麼要選擇籤「陰陽合同」?

在房價上漲幅度比較大的城市,如果轉讓時不符合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必須全額徵稅的話,全部稅費加起來,可能會超過成交價的9%。

舉例,一套不滿2年的普通住宅二手房,面積100平方米,售價500萬,買家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那麼買賣雙方的稅費粗略測算如下:

1. 增值稅及附加(全額徵收,稅率為5.6%):

稅額=[500萬/(1+5%)]×5.6%=26.67萬

2. 契稅(二套房大於90㎡,契稅稅率3%):

稅額=(500萬-已徵收的增值稅)×3%=14.2萬

3. 個人所得稅(普通住宅核定徵收率為1%):

稅額=500萬×1% = 5萬

4. 印花稅(稅率為0.05%)

稅額=500萬×0.05%= 2500元,雙方加起來是5000元

合共需要繳納的稅費:增值稅+契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46.37萬

所以,售價500萬的房子,稅費總計46.37萬元,是成交價的9.27%。

房屋售價9%的稅款,如果都由買家承擔,對於買家的資金壓力是一個比較大的考驗。

實際案例中,比較多的時候,房產中介會提議通過把房價做低來做所謂的「合理避稅」。當然做低要有一定的限度,畢竟如果太低了,房產交易中心那邊的稅務局會不認可以這個交易價格作為徵稅的價格。

合同怎麼籤是交易雙方的權力,合同籤一個價格,成交是另一個價格,這樣的陰陽合同籤好了,當然錢還是按照真實價格支付的。

從參與交易的各方而言,賣方全額拿到了他預期的價格,買方降低了買房的成本,房產中介賺取了中介費,貌似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

3.「陰陽合同」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2015年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的有一下這樣一份《判決書》。

《判決書》上說:胡某以658.88萬的價格向慈谿市房地產公司買了慈谿市的一棟別墅。之後胡某以2900萬的價格將別墅轉讓給了羅某,胡某以買進來的價格658.88萬為交易價格籤訂了房產轉讓的陰陽合同,採用隱瞞的手段對2241.12萬的收益不報稅。後被稅務機關查到,讓他補交各類稅費125.5萬。

胡某接到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後,拒不接受處理,拒絕繳稅款及罰款。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轉讓房產過程當中,不申報納稅,採用隱瞞手段,逃避繳納稅款,觸犯了《刑法》第201條,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按照《刑法》第67條規定,考慮到他有「自首情節」,在法院審理期間退繳了全部的稅費和罰款185萬餘元,認罪態度比較好,最後胡某被以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陰陽合同被舉報和發現後,如果拒交稅款和罰款,是會帶來牢獄之災的。

4.股權轉讓中用「陰陽合同」來降低個稅

企業在股權轉讓時,原股東為了規避個人所得稅,也會有籤訂「陰陽合同」的情況。

舉例,Jason擁有一家A公司的股權,公司註冊時出資100萬元,現在他把公司的股權轉讓給Mike,實際轉讓價格是300萬。按照稅法規定,Jason需要按照200萬元溢價的20%繳納4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而為了幫Jason避個稅,Mike同意與Jason的《股權轉讓協議》上,轉讓價格就寫100萬元,當然,Jason實際收到的是300萬元。

Mike接收A公司之後,經營得是風生水起,被風險投資機構看中,出資1000萬元收購。按照稅法的規定,Mike是應該按照1000萬元,減去他當時出資的300萬之後,餘額700萬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即140萬元。

但是,因為陰陽合同的存在,Mike能扣除的成本並不是他實際支付給Jason的300萬,而是當初籤訂的「陽合同」上註明的100萬。而在這第二次轉讓中,出資方是正規機構,不可能允許出現陰陽合同的情況。這樣,Mike要繳納的所得稅不是140萬元,而是180萬元。

所以Mike當初幫Jason規避的個稅,其實是時間性差異,最後還得繳納。物質不滅稅也不滅,Jason要繳納的個稅,只是遞延到Mike這裡,40萬元的稅費只能由Mike去承擔了。

總結

總體來說,陰陽合同舉著「合理避稅」的牌子,而實際上能不能避稅,真的不好說,很可能只是把稅款遞延了。而這種遞延存在一定的風險,一是稅局可能會追繳稅款並追討滯納金;二是可能會觸犯法律並遭受罰款,更嚴重的,可能會遭受牢獄之災。

畢竟,合同可以往低裡籤,發票也可以隨便開,但真實支付的錢,多多少少都是有痕跡的,而這種痕跡往往都會成為稅務機關最關鍵的線索。在行動支付的年代,誰又會扛著一大箱現金去交易呢?

所以,關於股權轉讓、房產轉讓的稅費計算,如何有任何問題可以找個專業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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