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的類型以及最高法院觀點

2020-12-05 騰訊網

一、 股權轉讓糾紛的類型

1.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主要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同時個案審理也要兼顧新公司法的特別規定及原則。

2.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

3.轉讓瑕疵出資股權引起的糾紛。

4.隱名、顯名股東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

5.股權的善意取得糾紛。

二、 最高法院觀點

1.將債權轉化為股金並轉讓的,為股權轉讓而非債權轉讓:

股權具有物權的屬性,是依據股東身份而獲得的權益,是公司內部股東依法享有的權益。它不僅包括股東對公司股份的所有權、收益權,還包括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和在出資範圍內承擔風險的義務。儘管股權在不同主體之間交換時可以形成債權,但交換過程不能改變股權本身的人與財產結合的物權屬性,這與根據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債權性質完全不同。債權是根據協議、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權益。債權人不能根據債權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更不能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所有、收益等權利,它的實現需要債務人的配合和債務履行。只有當債務人與債權人履行一定法律程序後,債權才可以轉為股權。

2.合同約定轉讓公司全部股權並資產,在實際履行中僅對股權辦理過戶手續,未辦理資產產權變動手續的,應認定當事人之間實際發生了股權轉讓法律關係。

3.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依法轉讓其享有的公司股權。當事人據此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轉讓並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之間轉讓公司的股權後僅發生公司股東變更而不是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

4.所涉股權系第三人所有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股權轉讓合同中,即使雙方約定轉讓的股權系合同外第三人所有,但只要雙方的約定只是使一方負有向對方轉讓股權的義務,而沒有實際導致股權所有人的權利發生變化,就不能以出讓人對股權無處分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系無權處分合同進而認定其無效。

5.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的效力:

第三人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存在,並從實際出資人處受讓股權時,如果名義股東以工商登記為由提出反對,應當進入確權程序。也就是說,實際出資人必須先向公司申請確認其股東資格,得到公司確認後,股權轉讓方能進行。在確權過程中,公司及其股東應當禁止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如果公司反對確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其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一旦認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的判決確定後,股權轉讓行為即可發生效力,名義股東不得再主張股權轉讓無效。

第三人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存在,並從實際出資人處受讓股權時,如果名義股東沒有提出反對,可以認定該轉讓有效。此時在實際出資人和第三人之間轉讓的不是股權,因為此時股權仍然歸名義股東享有,其轉讓的僅是實際出資人的隱名投資地位,相當於一種債權債務的移轉。其在實際出資人和第三人之間的轉讓不會引起兩者之外的其他法律關係的變化。因為名義出資人同意繼續由其行使股權而由新的受讓人享受股權投資收益,當新的受讓人慾取代名義股東顯名化時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並不會給公司的人合性帶來任何破壞。

6.當事人以自己的意思處分冒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股權,其處分行為有效:

司法實踐中,冒名股東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死者或者虛構者)出資並登記和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並登記兩種情形。對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出資並登記的,應認定實際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對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並登記的,也不應當認定被盜名人為股東,被盜名人對內對外均不承擔責任,因為被盜名人對此一無所知,沒有作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備股東的本質特徵。因被冒名的股東名下股權的實際權益人系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以自己的意思處分其事前暗中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股權,系實際出資人處分自己投資權益的行為,該行為雖可能損害他人姓名權,但沒有損害被冒名者的股東權益,故其處分行為應認定有效,受讓人的股東資格應予確認。

7.公司經營範圍發生變化或者被宣告破產,不影響以公司股權為標的物的轉讓合同的履行:

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後,公司經營範圍發生變化或者被宣告破產,不影響以公司股權為標的物的轉讓合同的履行。股權因公司經營範圍發生變化或被宣告破產導致的貶值損失,並非是不可抗力導致,也不屬於情勢變更,而屬於正常商業風險,當事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

8.股權轉讓中善意取得的適用:

股權不屬於動產或者不動產,但卻是具有特殊性質的財產形式。所以在股權被無權處分人轉讓的情形下,受讓人能否取得該股權,還需要結合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認定。股權以登記為其公示形式,其權利取得及變動原則與不動產物權基本相同。因此,在股權轉讓中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與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有著相同的法律依據。股權轉讓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並不能僅以登記的公信力為要件,而應當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構成要件,即受讓人受讓股權時為善意、轉讓的股權為有償並價格合理、轉讓的股權依照法律規定已經登記。

9.股權轉讓關係中表見代理的認定:

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徵,交易文本上加蓋了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推定效力並非絕對不可動搖,而是可以為相反的證據所推翻。因為公司印章既可能被公司授權的人持有和合法使用,也可能被未經公司授權的人佔有和濫用,如他人盜竊或者拾得公司印章後予以使用,公司印章脫離公司主體的控制而被他人濫用,印章所表徵的意思表示與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一致,因而印章的意思表示推定效力應予否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相關焦點

  • 最高法院案例|中國證監會文件,不能作為認定股權轉讓效力依據
    中國證監會文件,不能作為認定股權轉讓效力依據——中國證監會文件不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效力依據。標籤:|證券|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合同效力|行政規章案情簡介:2000年,瓷業公司與實業公司籤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實業公司將認購證券公司的5000萬股權轉讓給瓷業公司,隨後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 公司股權轉讓:實務精要與案例指引
    ,股東資格的取得與確認,股權變動的法律因素影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善意取得),股權變動的事實因素影響(股東的身份變化、婚姻關係變化、股權繼承),以及特殊性質股權轉讓所需滿足的程序條件(外資股權、國有股權、隱名股權)。
  • 北玻股份收到法院傳票,被訴要求支付股權轉讓款1.59億元
    原告侯學黨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北玻股份支付股權轉讓款15,930萬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遲履行付款義務期間的利息,利息計算方法為按照年利率10%的標準,以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5,93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擔案件的受理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保險費。
  • 贊,廣東律師的這個案例被刊登在最高法院公報!
    林泰松、馬彪律師主辦的下述案例雖然在結果上取得勝訴並保持一致,但法院在一審、二審、再審判決中作出的不同論述則比較好地體現了讓與擔保糾紛過程中的審查原則和審查重點,不僅對前述爭議問題起到比較好的裁判指引作用,也給律師代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和側重點,本案例最終為人民法院公報選登(見最高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具有比較廣泛的示範意義。
  • 鈞達股份擬將重慶森邁100%股權轉讓給蘇泊爾
    11月23日,海南鈞達汽車飾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達股份」)(002865)發布權益變動公告,公告稱公司擬將重慶森邁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森邁」)、蘇州新中達汽車飾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新中達」)兩家子公司100%股權出售給海南楊氏家族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氏投資」)同時,楊氏投資擬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向嘉興起航轉讓上市公司
  • 辦理好股權代持案件的18個最詳法律要點(需轉)|民商事裁判規則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股權代持的18個法律要點(附股權協議代持書模版)作者:林日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1股份代持糾紛中,常見的糾紛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1)代持協議效力糾紛
  • 最高法院裁判:被執行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後,應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執行措施,除非
    《最高人民法院關 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 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 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 山東一化工企業股權糾紛在京研討
    近日,針對原山東省蓬萊市民營企業康愛特維迅(蓬萊)化學有限公司法人林淑美質疑股權被賤賣一案在北京召開法學專家研討會。受邀參加研討會的專家有資深刑法學家張泗漢,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原北京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陳劍等。研討會現場,專家針對股權是否遭賤賣,在籤訂合同時是否存在被脅迫和欺詐等情況進行了深入探討和法律解讀。
  • 【精心整理】最高法院25批指導性案例分類裁判要點梳理——民商事...
    【案號】(2018)蘇03民初256號(十)公司與股權糾紛1.指導案例67號: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關鍵詞】民事/ 股權轉讓 / 分期付款 / 合同解除【裁判要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期支付轉讓款中發生股權受讓人延遲或者拒付等違約情形,股權轉讓人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關於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在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即可解除合同的規定
  • 最高法院25批指導性案例分類裁判要點梳理——民商事類(下)
    【案號】(2018)蘇03民初256號(十)公司與股權糾紛1.指導案例67號: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關鍵詞】民事/ 股權轉讓 / 分期付款 / 合同解除【裁判要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期支付轉讓款中發生股權受讓人延遲或者拒付等違約情形,股權轉讓人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關於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在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即可解除合同的規定
  • 「精心整理」最高法院25批指導性案例分類裁判要點梳理——民商事...
    【案號】(2018)蘇03民初256號(十)公司與股權糾紛1.指導案例67號: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關鍵詞】民事/ 股權轉讓 / 分期付款 / 合同解除【裁判要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期支付轉讓款中發生股權受讓人延遲或者拒付等違約情形,股權轉讓人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關於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在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即可解除合同的規定
  • 最高法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中法院認定揭露日的五大因素(附...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揭露日的認定對確定投資者損失範圍、推定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具有重要意義,故而,在認定揭露日時,不僅要考慮揭露行為的首次性、公開性,還應著重考慮揭露行為對投資者進行股票交易的警示性、對股票價值和大盤指數的波動性以及揭露內容與虛假陳述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等因素
  • [股權轉讓]冠昊生物:關於浙江惠迪森藥業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
    之 股權轉讓協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關於浙江惠迪森藥業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 本《關於浙江惠迪森藥業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2016年10月21日籤署於廣州市蘿崗區: 甲 方: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昊生物」)
  • [股權轉讓]沃森生物:籤署上海澤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及增資...
    各方就沃森生物擬向淄博韻澤與永修觀由轉讓出售上海澤潤股權(「股權轉讓」)、淄博韻澤擬向上海澤潤的增資(「本次增資」),以及無錫新沃、源昇投資的債轉股(股權轉讓、本次增資、債轉股合稱「本次交易」)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於2020年12月3日籤署了《上海澤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 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分類梳理——民商類(含2020年新發布案例)
    指導案例67號: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裁判要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期支付轉讓款中發生股權受讓人延遲或者拒付等違約情形,股權轉讓人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關於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在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即可解除合同的規定。
  • 公司盈餘分配糾紛—分紅權
    原告劉進財在與潘東來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股權轉讓不包括宋樓公司未付給原告劉進財的已掛帳紅利及其所產生的利息和延續的利息,因此,原告轉讓股權後,雖然已經不具有股東身份、不享有股東權利,但被告宋樓公司對原告劉進財任股東期間作掛帳處理的未分配利潤,仍應當按照其原股權比例作為公司一般債務向原告支付本金及相應的利息。
  • 寶興法院舉行金融糾紛調解室掛牌儀式暨金融糾紛調解座談會
    , 11月17日,寶興法院舉行「金融糾紛調解工作室」掛牌儀式,並召開金融糾紛調解工作座談會。>掛牌儀式及座談會由寶興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馮川江主持,雅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華偉出席指導,縣人大、縣司法局相關負責人,寶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興縣支行、雅安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興支行等相關金融單位負責人以及寶興縣訴調對接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代表參加掛牌儀式並座談。
  • 個人股權轉讓涉稅的核心問題
    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恰當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繳納的相關稅費。如印花稅、評估費等 3 股權轉讓收入是否為雙方籤訂的轉讓合同之中載明的轉讓價格? 不全然是。通常來說,這是轉讓合同之中註明的價格,但也有一些例外。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在該解釋的第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