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房產律師諮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400.888.6947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某
被告:xxx有限公司
王某到xxx公司售樓部了解房子,售樓部人特別多,顧問給王某詳細講解房子的優勢,王某猶豫不決,顧問告知王某,今天訂房子的人特別多,而且房源有限,建議先交一個意向金,這樣可以保留房子購買權。王某於是和顧問達成一致意見,先交3萬的意向金,收據和轉帳回執單上備註的意向金,但是籤協議時候,王某沒有仔細看內容,內容卻寫的是定金。現在王某不想購買此房,別溝通退款事宜,未果。
【案件焦點】
1、王某交的款項到底是定金還是意向金。
2、要求返還已交款項是否有法律依據。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鄭州房產糾紛律師
【案件分析】
本案案件不複雜,只是兩個字之差結果卻完全相反。定金法律上違約之後是不予退還的,意向金是可以要求退還的。而本案只是協議的格式內容寫的定金,但是事實溝通的是意向金,而且收據寫的是意向金,因此xx公司以定金不予退還為由不退系違法行為。
【煥廷律師提醒】
購買房屋需要看合同內容,其次交費之後需要對方開具該公司的收據,本公司的發票。
【企業啟發】
鄭州房產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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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參考資料:http://www.huantinglaw.com/case/3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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