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非法出售野生動物將遭牢獄之災

2021-01-15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丨非法出售野生動物將遭牢獄之災

2020-06-19 20:4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2020年01月07日,民和縣人民檢察院將馬某珍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一案移送至當地公安機關。經查證:民和縣某村村民馬某珍於2017年11月份於自家院內獵捕鷹類野生動物,以700元的價格將該野生動物出售給民和縣某村村民馬某三。

調查與處理

接警後,當地公安機關立即組織民警展開調查,經寧夏綠森源森林資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定馬某珍非法出售的野生動物為蒼鷹,屬國家I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公安機關迅速立案並於2020年01月23日將其抓捕歸案,2020年5月6日,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監察機關起訴。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馬某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本罪是指違反野生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有關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管理制度,本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野生保護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批准公布,本罪侵犯的對象具體指名錄中所列的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蒼鷹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典型意義

野生動物作為和人類一起生存於地球的物種,是自然界保持生態平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對於人類發展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就是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犯罪活動,就是我們保護地球,任何破環環境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安機關作為打擊野生動物犯罪的主力軍,應積極發揮作用,重拳出擊,還地球於一片藍天。

信息來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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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丨非法出售野生動物將遭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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