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上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巡迴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李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並當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以每隻人民幣4元的價格,非法向其微信好友收購墨西哥火腳捕鳥蛛20隻,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以網絡銷售方式,以每隻人民幣35元價格向太原市萬柏林區某寵物用品經銷商鋪經營者穆某某出售墨西哥火腳捕鳥蛛10隻。2020年7月1日,公安民警在其租住處查獲墨西哥紅膝捕鳥蛛14隻、墨西哥金背紅尾捕鳥蛛4隻。經鑑定,本案中所涉及的墨西哥紅膝捕鳥蛛、墨西哥火腳捕鳥蛛、墨西哥金背紅尾捕鳥蛛均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ES)附錄Ⅱ物種,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予以懲處。綜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自首情節、認罪認罰表現,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典型意義: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資源,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權利、保護物種多樣性對於維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我國在1988年就頒布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目的就是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通過本案的審理,對犯罪分子予以嚴厲懲處,不僅有力震懾了危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也有助於社會公眾提高對生物多樣性重要意義的認識,對於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法律意識,自覺抵制野生動物違規交易,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良好的示範作用。
法官講法
01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犯罪對象
①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②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以及附表所列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
■ 立案標準
①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②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③本條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02
非法狩獵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犯罪對象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 立案標準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①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②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③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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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當庭宣判】李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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