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由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付某某、蔣某某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通城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庭審邀請人民監督員全程觀摩。
2019年5月14日
付某某從他人手中購得12隻活體蛙類野生動物,出售給從事水產的個體戶蔣某某。
2019年5月20日
蔣某某在攤位上出售時,被通城縣森林公安局查獲。經鑑定:蔣某某出售的12隻活體蛙類野生動物,均屬國家I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虎紋蛙。
鑑定後,通城縣森林公安局已將12隻虎紋蛙放歸自然。
2020年5月25日
通城縣森林公安局在偵查終結後,將該案移送至通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第四檢察部迅速立案調查,並邀請相關部門進行生態破壞評估鑑定。
2020年6月2日
通城縣檢察院委託通城縣林業局對虎紋蛙的生態功能作用以及付、蔣二人非法出售、收購虎紋蛙的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經評估:付某某、蔣某某非法收購、出售虎紋蛙的行為,參照《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辦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為6000元。
2020年7月9日
通城縣檢察院依法對付某某、蔣某某以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8月14日
該案在通城縣法院公開審理。庭審時,公益訴訟起訴人當庭宣讀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依法舉證了被告人民事公益侵權行為的構成及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價值損失。
檢察機關認為,虎紋蛙是我國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付某某、蔣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收購12隻國家I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虎紋蛙,其行為構成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嚴重破環了野生動物正常棲息、生活、繁衍等危及瀕危動物種群數量,可能導致個體特殊基因遺失,破壞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生態價值損失十分嚴重。
兩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同時願意賠償因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致使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受損應承擔的生態賠償費用和專家諮詢勞務費,並在通城縣縣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通城縣法院當庭宣判,綜合考量兩名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悔罪表現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付某某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某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同時判令兩名被告賠償生態環境損失6000元、專家諮詢勞務費2000元,並在通城縣縣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來源 | 通城縣檢察院官方微信
文字 | 熊 聰
編輯 | 李 蔓
審核 | 陳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