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案例1】馬某峰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馬某峰在某市場內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向一陌生男子購買了一隻鸚鵡,並一直飼養於家中觀賞。玉龍縣森林公安局開展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專項行動期間,被告人馬某峰於2019年8月8日主動向正在巡邏的民警交代了其犯罪事實。經鑑定,涉案鸚鵡為鸚形目鸚鵡科鸚鵡屬大紫胸鸚鵡,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依法判決】
馬某峰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例2】段某聖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段某聖到巖瓦河與金沙江匯入點處釣魚,期間被告人段某聖在旁邊山巖上的一個巖洞口發現兩隻當地稱為「螞蚱鷹」的兩隻幼鳥,其就使用魚竿將兩隻「螞蚱鷹」幼鳥扒下來,並將兩隻幼鳥抓回家中飼養,後於2019年7月11日被民警查獲。經鑑定,被告人段某聖獵捕的2隻野生動物為隼科隼屬的紅隼,為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依法判決】
段某聖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例3】和某良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案情回顧】
2019年8月16日,在開展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專項行動時,民警在和某良家中查獲一隻疑似鸚鵡,和某良供述該疑似鸚鵡是其於2015年3月份左右,在自家門口向一個陌生男子購買後一直飼養在家中。經鑑定,疑似鸚鵡鳥類為鸚形目鸚鵡科鸚鵡屬大紫胸鸚鵡,大紫胸鸚鵡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依法判決】
和某良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4】和某剛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案情回顧】
2019年9月17日,民警在調查走訪時,發現和某剛家中飼養有鳥類野生動物活體一隻。經調查後核實,該野生動物系和某剛於2016年5月份,擅自到「勞美過」(納西語地名)林區用白色尼龍繩下扣子獵獲的白腹錦雞,此後一直飼養在其家中直至被查獲。經鑑定,和某剛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涉案的1隻鳥類動物活體為雞形目雉科白腹錦雞雄鳥,白腹錦雞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依法判決】
和某剛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5】和某軍、楊某先犯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案情回顧】
2016年6月20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和某軍在「軟親低」(納西語地名)集體林區內發現一隻被他人下扣子捕獲的野雞,被告人和某軍把扣子解開後,準備將該只野雞帶回家中飼養。被告人和某軍回家途中遇到被告人楊某先,被告人楊某先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和麗軍購買了該只野雞,並一直飼養於家中觀賞。經鑑定,涉案的該只鳥類動物活體為雞形目雉科白腹錦雞雄鳥,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依法判決】
和某軍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楊某先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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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麗江玉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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