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3 18: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對於槍枝
我國有嚴格的管理規定
但總有一些人出於好奇
在違法的邊緣試探
網購配件組裝槍枝
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告訴你
後果很嚴重
01
案 情 簡 介
2018年3月,被告人羅某在網上購買高壓氣瓶、槍管、瞄準鏡等氣槍配件組裝了兩把槍,有時會用來打瓶子或打鳥。
(圖片來源網絡)
2020年8月26日18時許,民警在羅某的住處查獲高壓氣槍(後置氣瓶)1支、高壓氣槍(內置氣筒)1支,在衣櫃內發現弓弩1支,臥室內桌子上發現鋼珠5613顆,黑色O型密封圈198個、綠色O型密封圈114個、六角扳手9個、高壓打氣筒1把、螺旋六角扳手1個、扁平六角扳手1個、氣動快排閥2個、瞄準鏡支架1個等。經鑑定,查獲的兩把槍枝是以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枝,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規定的槍枝類型。2020年8月26日,龍南市公安局民警電話傳喚被告人羅某到案接受調查,羅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02
法 院 審 理
被告人羅某具有自首情節,本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犯非法製造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高壓氣槍(後置氣瓶)1支、高壓氣槍(內置氣筒)1支、弓弩1支、鋼珠5631顆、黑色O型密封圈198個、綠色O型密封圈114個、六角扳手9個、高壓打氣筒1把、螺旋六角扳手1個、扁平六角扳手1個、氣動快排閥2個、瞄準鏡支架1個,依法予以沒收。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第(二)項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法 官 提 醒
只要違反槍枝管理規定,擅自製作槍枝、買賣槍枝;未依法取得持槍證而持有、攜帶、隱藏槍枝,都會觸犯刑法。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對槍枝切勿存有僥倖心理,不要製造、購買槍枝來以身試法。
END
來源:刑庭
圖片:網絡
編輯:林琦涵
審核:鍾學敏、黃賢
原標題:《龍南一男子網購零件組裝槍枝,結果自己「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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