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株洲一男子因網購玩具槍給孩子當玩具,被當地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提起公訴一事曝光後,引發社會關注。12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當地檢察院了解到,當地公安部門鑑定結果顯示,該男子所購火柴槍「槍口比動能為3.95焦耳/平方釐米」,大於規定的1.8焦耳/平方釐米,所以被認定為槍枝。
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現行「1.8焦耳/平方釐米」的比動能標準,是公安部門的內部標準,不具有參照價值。有律師指出,在此案中男子網購玩具槍是作為孩子的玩具,沒有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當地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事件
網購火柴槍被提起公訴引熱議
「天津老太擺射擊攤被判非法持有槍枝罪」的討論熱度未消,湖南又被曝出一男子因網購火柴槍被控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
據湖南當地媒體報導,2016年9月27日上午,市民葉準(化名)在路上被交警攔下,並被發現車座儲物箱內藏有一把火柴槍。經鑑定,該火柴槍以火藥為動力,具備火藥槍的本質特性,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應認定為槍枝。同時,株洲市天元區檢察院表示,已於近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對葉某提起公訴。對於此事,葉準表示自己沒有意識到涉嫌犯罪。他解釋稱,這把槍「是在淘寶上花148元買的,是買來給孩子當玩具玩的。」
事件被曝光後引發社會關注。多數網友對葉準被控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一事表示不解,並詢問認定依據。還有網友表示,火柴槍曾是兒時常見的玩具,目前在購物平臺上也能隨意買到,如果部分火柴槍被認定為槍枝,那這些出售火柴槍的平臺和商家該擔何責?
回應
涉案火柴槍槍口比動能大於現有規定
昨日,北青報記者致電株洲市天元區檢察院詢問此事。
對於認定葉準的火柴槍為槍枝這一細節,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由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鑑定報告顯示,這把火柴槍長度為110毫米,金屬管長度為50毫米,以火藥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發射彈丸距槍口50cm處的比動能)為3.95焦耳/平方釐米。「鑑定報告顯示,這把火柴槍的槍口比動能大於《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中第三條第三款中的規定,且以火藥為動力,因此被認定為槍枝。」
北青報記者檢索發現,上述規定內容顯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按照《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
此外,當地檢察院工作人員稱,已於2016年12月14日將此案起訴至當地法院,目前暫不清楚此案進展。
1月12日,北青報記者在網上購物平臺檢索發現,目前仍有多名商家在出售火柴槍,商家宣傳時描述稱火柴槍為「70後、80後的懷舊玩具」,售價從幾十元至上千元不等,部分商家的月銷量顯示超過1000筆。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從圖片或介紹內容來看,並不能分辨出這些火柴槍是否符合槍枝認定的標準。
觀點
火柴槍不應屬於槍枝鑑定範疇
黑龍江長城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貴祥律師認為,火柴槍不應屬於槍枝鑑定範疇。王貴祥律師表示,自己曾代理過發生於齊齊哈爾的「網絡販槍大案」,案件中的「槍枝」正是火柴槍,「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專家認定火柴槍『不屬於槍枝鑑定範疇』。」
王貴祥律師解釋,所謂「槍口比動能」,指彈丸出膛後、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他認為,現行「1.8焦耳/平方釐米」的比動能標準,是公安部門的內部標準,不具有參照價值。
此外,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傑律師認為,在此案中,葉某網購火柴槍是給孩子作為玩具使用,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王永傑律師表示,「辦案人員不應該機械執法,根據刑法的『謙抑性』精神,當時應該對該案不起訴,如果已經起訴至法院,可以撤回起訴。」
文/本報記者 張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