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一公司出納員因沉迷賭博,利用經管公司資金的職務便利,擅自多次挪用單位資金1599萬餘元。近日,瓊海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該案,以被告人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黎某挪用的資金予以繼續追繳,退還瓊海某匯商貿有限公司銀海路分店。
公司分店的現金收入全部存入出納個人銀行帳戶
瓊海某匯商貿有限公司銀海路分店於2016年11月21日登記註冊成立。90後男子黎某自2012年開始即在瓊海某匯商貿有限公司工作,公司開始籌建銀海路分店後,黎某於2016年年底被派至該分店擔任出納一職。
為逃避稅務監管和便於管理,該分店將日常營業收入中顧客刷卡消費、電子支付等款項納入公司公戶存儲管理,將現金收入全部存入出納員黎某的個人銀行帳戶。黎某作為分店的出納員在保管上述資金的同時還負責運營費用以及部分貨款支出。
自2017年2月起,黎某開始在賭博網站上參與賭博。起初其只是使用自有資金和信用卡透支資金進行賭博,後因不斷輸錢,將自己全部資金輸光的黎某為繼續參與賭博,開始利用自己經管分店現金收入的職務便利以及公司的資金監管漏洞,將自己銀行帳戶中分店運營資金轉帳至賭博網站繼續參與賭博。
挪用公司資金網絡賭博,造成巨額資金無法歸還
之後黎某為掩蓋自己挪用公司資金的事實並逃避監管,開始拖延支付供貨商的貨款,並在未實際支付貨款的進貨單上加蓋「轉帳收訖」的印章,把未付款的帳單做已付款處理,利用公司財務核查時不具體查看資金使用明細、不催問付款憑證等監管漏洞,頻繁挪用分店資金進行網絡賭博。
2020年3月4日,因挪用資金造成大額虧空無法補上的黎某被迫向公司管理層交代,自己挪用公司資金參與網絡賭博造成巨額資金無法歸還的事實。
經瓊海某匯商貿有限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發現,黎某自2016年年底以來保管的公司帳目記帳現金與其銀行帳戶餘額差異金額為11740993.46元,同時截至2020年3月4日瓊海某匯商貿有限公司銀海路分店帳載記帳已付供貨商貨款而實際未付款金額為4251427.60元。2020年3月31日,黎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
瓊海法院:被告人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瓊海法院認為,被告人黎某利用經管公司資金的職務便利,擅自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共計15992421.06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支持。黎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黎某挪用瓊海某匯商貿有限公司銀海路分店資金15992421.06元,應予繼續追繳,退還瓊海某匯商貿有限公司銀海路分店。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吳佳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