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周刊-經濟網訊(記者 郭志強)開展農業保險本是一件農民得實惠,農業得發展的大好事。但太平洋財產保險一縣級分支機構卻將農業保險當作了牟利的工具。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判決書顯示,時任太平洋財產保險慈利支公司(下稱「慈利支公司」)經理的被告人陳建清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兒子挪用農險保費2749284.24元。
事發前,被告人陳建清向公安經偵部門寫舉報材料,通過「自我舉報」方式,兩父子被張家界市監委留置場所採取留置措施。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陳建清到慈利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向該隊隊長遞交書面報案材料一份,舉報其受上級部門旨意,虛假承保、理賠慈利縣農業保險,騙取國家巨額專項資金。7月4日,被告人陳建清和陳華兩父子被張家界市監委留置場所採取留置措施。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陳建清與被告人陳華系父子關係。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陳建清經保監會湖南監管局發文核准取得太平洋財產保險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獲得太平洋財產保險張家界中心支公司發文決定聘任被告人陳建清為慈利支公司經理。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陳華被太平洋財產保險湖南分公司聘用為其下屬張家界中心支公司農險部的農險專員,負責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2018年,太平洋財產保險湖南分公司在湖南省開辦由財政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其中,太平洋財產保險慈利支公司在慈利縣範圍內承辦柑橘、山羊和中藥材保險,期間,被告人陳華在慈利支公司任農險專員,其根據時任慈利支公司經理的父親陳建清的安排,在慈利縣12個鄉鎮收取農業保險費。
判決書顯示,在收取保險費的過程中,被告人陳建清為彌補上年度挪用的保費及歸還個人債務,與兒子陳華商定,由陳華將收取的保費直接交予陳建清,而不繳存公司帳戶,以便於陳建清挪用。
之後,被告人陳華明知陳建清挪用保費,依然根據陳建清的安排,將自己所收取的保費交給陳建清,陳建清將其收取的部分保費繳存至公司帳戶用於出具保單,將收取的部分保費用於歸還個人債務和日常開支,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經湖南方正會計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鑑定,被告人陳建清、陳華於2018年共收取保費7378415.6元,減去已退還投保戶保費428000元,實際收取保費6950415.6元,交慈利支公司出具保單4201131.36元,挪用農險保費2749284.24元。
被告人陳建清、陳華兩父子在慈利縣各鄉鎮挪用保費統計情況
案發後,被告人陳建清主動退還了131390元。2020年12月17日應太平洋財產保險湖南分公司的要求同意將該公司應支付其各項費用342337.40元抵扣其應退賠給公司的贓款。
慈利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建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被告人陳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公款數額200萬元以上,屬於情節嚴重,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陳建清、陳華的行為均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予依法懲處。
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陳建清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陳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時,責令被告人陳建清、陳華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給太平洋財產保險湖南分公司退賠挪用的農業保險費2275556.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