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爆概念:
防爆是指能夠抵抗爆炸的衝擊力和熱量而不受損失仍能正常工作稱為防爆;
二、爆炸的三個必要條件:
燃點;助燃氣體;可燃物
三、防爆措施:
(1)選擇相應的防爆型儀表和防爆型電氣設備,標準的結構有:隔爆型、增安型、正壓型、充沙型、本質安全型和充油型等。
(2)選用適應的通風方法。
(3)預防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易燃物質洩漏的可能性。
(4) 不用或儘量少用易產生電火花的電氣元件。
(5)採取充氮氣之類的方法維持惰性狀態。
四、防爆設備:
定義:在規定條件下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
分為三類: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誌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III類:電氣設備用於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
III類電氣電氣設備在分為:IIIA類:可燃性飛絮;IIIB類:非導電性粉塵;IIIC類:導電性粉塵。
說明:ⅡC標誌是較高的防爆等級,但並不表示該設備性能最好。
最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規定範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最高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應低於可燃溫度。
例如:防爆傳感器環境的爆炸性氣體的點燃溫度為100℃,那麼傳感器在最惡劣的工作狀態下,其任何部件的最高表面溫度應低於100℃。
溫度組別: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劃分為T1-T6組別
五、爆炸區域劃分:
危險場所區域的含義,是對該地區實際存在危險可能性的量度,由此規定其可適用的防爆型式。
1、國際電工委員會/歐洲電工委員會劃分的危險區域等級分類:
0區(Zone 0):易爆氣體始終或長時間存在;連續地存在危險性大於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1區(Zone 1):易燃氣體在儀表的正當工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或存在;斷續地存在危險性10~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2區(Zone 2):一般情形下,不存在易燃氣體且即使偶爾發生,基存在時間亦很短;事故狀態下存在的危險性0.1~10小時/每年的區域;
六、常見的防爆設備:
防爆相機、防爆攝像機、防爆手機、防爆平板、防爆執法記錄儀、防爆噪聲檢測儀、防爆雷射測距儀、防爆紅外測溫儀、防爆溫溼度檢測儀、防爆氣體檢測儀、防爆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等等
七、常見防爆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