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實施細則的公告
〔2018年 第2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和《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全面修訂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現將修訂後的實施通則和各實施細則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相應實施細則以及後置現場審查要求同時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依法加強對發證產品和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二)(磷肥產品部分)如下:
附件: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二)(磷肥產品部分)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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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二)
(磷肥產品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規定,制定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磷肥產品生產許可的後置現場審查等工作,應與通則一併使用。
第三條 磷肥產品由各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發證。
第二章 發證產品及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定義、範圍及單元劃分:
(一)定義
過磷酸鈣:以硫酸與磷礦粉反應生成的,以磷酸一鈣和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產品。
鈣鎂磷肥:以磷礦石與含鎂、矽的礦石,在高爐或電爐中經高溫熔融、水淬、乾燥和磨細所製得的磷肥產品。
鈣鎂磷鉀肥:以磷礦石、鉀長石(或含鉀礦石)與含鎂、矽的礦石,在高爐或電爐中經高溫熔融、水淬、乾燥和磨細所製得的磷肥產品。
肥料級磷酸氫鈣:以鹽酸、硫酸分解磷礦或利用副產物製得的磷肥產品。
(二)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本細則規定的磷肥產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本細則規定的磷肥產品。
按企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生產的磷肥產品,屬於本細則列出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範疇或適用範圍的,企業應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取證。
(三)本細則中磷肥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
表1 磷肥產品單元及說明
序號 | 產品單元 | 單元產品說明 | 備註 |
1 | 過磷酸鈣 | 以硫酸與磷礦粉反應生成的,以磷酸一鈣和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產品 | 符合相關產品 標準要求 |
2 | 鈣鎂磷肥 | 以磷礦石與含鎂、矽的礦石,在高爐或電爐中經高溫熔融、水淬、乾燥和磨細所製得的磷肥產品。 | |
3 | 鈣鎂磷鉀肥 | 以磷礦石、鉀長石(或含鉀礦石)與含鎂、矽的礦石,在高爐或電爐中經高溫熔融、水淬、乾燥和磨細所製得的磷肥產品。 | |
4 | 肥料級磷酸氫鈣 | 以鹽酸、硫酸分解磷礦或利用副產物製得的磷肥產品。 |
第五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應執行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見表2。
表2 磷肥產品執行標準和相關標準
序號 | 產品單元 | 產品標準 | 相關標準 |
1 | 過磷酸鈣 | GB/T 20413-2017 過磷酸鈣 | GB 18382-2001 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產品 化學分析中常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試劑溶液和指示劑溶液 HG/T 2673-1995(2009) 酸法加工用磷礦石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274-2016 肥料和土壤調理劑 術語 GB/T 8569-2009 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534-2014 工業硫酸 GB/T 1871.1-1995 磷礦石和磷精礦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測定 磷鉬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2012 金屬絲編織網試驗篩(生產粒狀過磷酸鈣必備) GB/T 23349-2009 肥料中砷、鎘、鉛、鉻、汞生態指標 GB/T 19203-2003 復混肥料中鈣、鎂、硫的測定 NY/T 1117-2010 水溶肥料 鈣、鎂、硫、氯含量的測定 GB/T 31266-2014 過磷酸鈣中三氯乙醛含量的測定 包裝袋明示的其他輔助營養成分的檢測標準 |
2 | 鈣鎂磷肥 | GB/T 20412-2006 鈣鎂磷肥 | GB 18382-2001 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產品 化學分析中常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試劑溶液和指示劑溶液 HG/T 2675-1995(2009) 鈣鎂磷肥用磷礦石 GB/T 8569-2009 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1871.1-1995 磷礦石和磷精礦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測定 磷鉬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2012 金屬絲編織網試驗篩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包裝袋明示的其他輔助營養成分的檢測標準 |
3 | 鈣鎂磷 鉀肥 | HG/T 2598-1994 鈣鎂磷鉀肥 | GB 18382-2001 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產品 化學分析中常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試劑溶液和指示劑溶液 HG/T 2675-1995(2009) 鈣鎂磷肥用磷礦石 GB/T 8569-2009 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1871.1-1995 磷礦石和磷精礦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測定 磷鉬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2012 金屬絲編織網試驗篩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包裝袋明示的其他輔助營養成分的檢測標準 |
4 | 肥料級磷酸氫鈣 | HG/T 3275-1999 肥料級磷酸氫鈣 | GB 18382-2001 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產品 化學分析中常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試劑溶液和指示劑溶液 HG/T 2673-1995(2009) 酸法加工用磷礦石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569-2009 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1871.1-1995 磷礦石和磷精礦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測定 磷鉬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679-2003 固體化工產品採樣通則 包裝袋明示的其他輔助營養成分的檢測標準 |
註:標準一經修訂,企業應當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新標準組織生產,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後置現場審查應按照新標準要求進行。
第三章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資料
第六條 凡生產磷肥產品的企業應具備本條款規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內容包括: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等,具體要求見表3-1至表3-2。
表3-1 企業生產磷肥產品應具備的生產設備
序號 | 產品單元 | 設備名稱 | 設備要求 |
1 | 過磷酸鈣 | 1、原料破碎、研磨設備 | 1. 礦漿泵僅限於溼法工藝流程要求,幹法工藝企業中自產礦粉的必須有烘乾機。幹法工藝流程還需混酸設備; 2.造粒設備、乾燥設備、成品篩分設備為顆粒過磷酸鈣生產企業所必備;若粒狀過磷酸鈣生產企業的原料為成品粉狀過磷酸鈣,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只有成品包裝設備、成品包裝計量設備、造粒設備、乾燥設備、成品篩分設備為必備; 3.若企業所用原料為磷礦粉,原料破碎、研磨設備可不作審查內容,但需查近半年進貨臺帳(新建不滿半年的企業查所有進貨臺帳)。 |
2、硫酸、礦粉(漿)計量設備 | |||
3、混合設備(配酸設備、酸礦混合器) | |||
4、化成設備 | |||
5、硫酸貯槽 | |||
6、成品包裝設備 | |||
7、成品包裝計量設備 | |||
8、造粒設備 | |||
9、乾燥設備 | |||
10、成品篩分設備 | |||
11、氟回收或處理設備 | |||
12、礦漿泵 | |||
序號 | 產品單元 | 設備名稱 | 設備要求 |
2 | 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 | 1、配料計量設備 | / |
2、高爐上料設備 | |||
3、熱風爐 | |||
4、高爐 | |||
5、高爐氣淨化除塵設備 | |||
6、風機(熱風機和鼓風機) | |||
7、氟回收或處理設備 | |||
8、烘乾磨細設備 | |||
9、成品包裝設備 | |||
10、成品包裝計量設備 | |||
3 | 肥料級磷酸氫鈣 | 1、燃燒爐 | / |
2、乾燥機 | |||
3、乾燥機進出口風溫測定儀 | |||
4、鼓、引風機 | |||
5、氣固分離設備 | |||
6、含塵氣體淨化回收設備 | |||
7、成品包裝設備 | |||
8、成品包裝計量設備 |
註:1、本表為企業應具備的基本生產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為典型工藝應必備的生產設備,對採用非典型生產工藝的企業,審查時可按企業工藝設計文件規定的生產設備進行。
表3-2企業生產磷肥產品應具備的檢驗設備
序號 | 產品單元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及條款 | 檢驗設備 | 精度或測量範圍 | 備註 |
1 | 過磷酸鈣 | 有效磷(以P2O5計)、水溶性磷(以P2O5計)的質量分數、游離酸(以P2O5計)的質量分數、游離水的質量分數、粒度的質量分數 | GB/T 20413-2017過磷酸鈣 | 分析天平 | 萬分之一 | -- |
電熱恆溫乾燥箱 | 180±2℃ | |||||
恆溫水浴振蕩器 | 60±1℃ | |||||
真空抽濾裝置 | / | |||||
鹼式滴定管 | 10ml或25ml | |||||
酸度計 | ±0.01pH | |||||
磁力攪拌器 | / | |||||
玻璃乾燥器 | / | |||||
玻璃坩堝式濾器 | 4號 | |||||
通風櫥 | / | |||||
取樣器 | / | |||||
試驗篩(僅粒狀產品需要) | 孔徑為1.00mm、4.75mm或3.35mm、5.60mm | |||||
樣品粉碎機或研磨裝置 | / | |||||
恆溫乾燥箱 | 100±2℃ | |||||
天平 | 感量0.5g | |||||
過磷酸鈣 | 硫(以S計)的質量分數 (型式檢驗) | GB/T 19203-2003 復混肥料中鈣、鎂、硫的測定中3.5或NY/T 1117-2010水溶肥料 鈣、鎂、硫、氯含量的測定中5.2 | 分析天平 | 萬分之一 | 可允許企業委託檢驗 | |
乾燥箱 | 120±2℃或(和)180±2℃ | |||||
箱式電阻爐 | 800±50℃ | |||||
玻璃坩堝式濾器 | 4號,容積30mL | |||||
水平往復式振蕩器或具有相同功效的振蕩裝置 | / | |||||
等離子體發射光譜儀 | / | |||||
三氯乙醛的質量分數(型式檢驗) | GB/T 31266-2014 過磷酸鈣中三氯乙醛含量的測定 | 分析天平 | 萬分之一 | 可允許企業委託檢驗 | ||
振蕩器 | / | |||||
針頭過濾器 | 備孔徑0.45μm 有機相濾膜 | |||||
氣相色譜儀 | 帶微電子捕獲 檢測器 | |||||
微量移液器 | 20μL~200μL,100μL~1000μL | |||||
揮發性有機物(型式檢驗) | GB/T 20413-2017 過磷酸鈣 | 天平 | 百分之一 | 可允許企業委託檢驗 | ||
頂空進樣器 | / | |||||
氣相色譜-質譜儀 | / | |||||
砷、鎘、鉛、鉻、汞(型式檢驗) | GB/T 23349肥料中砷、鎘、鉛、鉻、汞生態指標 | 分析天平 | 萬分之一 | 可允許企業委託檢驗 | ||
定砷儀 | / | |||||
分光光度計 | 帶有光程為1cm吸收池 |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 / | |||||
2 | 鈣鎂磷肥 |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質量分數、水分的質量分數、細度 | GB/T 20412-2006鈣鎂磷肥 | 分析天平 | 萬分之一 | -- |
電熱恆溫乾燥箱 | 180±2℃ | |||||
恆溫水浴振蕩器 | 28℃~30℃ | |||||
恆溫乾燥箱 | 130±2℃ | |||||
真空抽濾裝置 | / | |||||
試驗篩 | 孔徑為0.25mm | |||||
玻璃乾燥器 | / | |||||
玻璃坩堝式濾器 | 4號 | |||||
電動振篩機 | / | |||||
通風櫥 | / | |||||
取樣器 | / | |||||
天平 | 感量0.5g | |||||
3 | 鈣鎂磷鉀肥 | 總養分(P2O5 +K2O)含量 、有效鉀(K2O)含量、水分、細度 | HG/T 2598-1994鈣鎂磷鉀肥 | 分析天平 | 萬分之一 | -- |
電熱恆溫乾燥箱 | 180±2℃ | |||||
恆溫水浴振蕩器 | 28℃~30℃ | |||||
恆溫乾燥箱 | 130±2℃ | |||||
真空抽濾裝置 | / | |||||
試驗篩 | / | |||||
玻璃乾燥器 | / | |||||
玻璃坩堝式濾器 | 4號 | |||||
電動振篩機 | / | |||||
通風櫥 | / | |||||
取樣器 | / | |||||
天平 | 感量0.5g | |||||
4 | 肥料級磷酸氫鈣 |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游離水分含量、pH值 | HG/T 3275-1999肥料級磷酸氫鈣 | 分析天平 | 萬分之一 | -- |
電熱恆溫乾燥箱 | 180±2℃ | |||||
恆溫振蕩器或恆溫水浴 | 65±1℃ | |||||
真空抽濾裝置 | / | |||||
電熱恆溫真空 乾燥箱或卡式 水分測定儀 (校準合格) | (50±2)℃ | |||||
玻璃乾燥器 | / | |||||
玻璃坩堝式濾器 | 4號 | |||||
酸度計 | 靈敏度0.01pH單位 | |||||
通風櫥 | / | |||||
取樣器 | / | |||||
託盤天平 | 分度值為0.1g |
註:1、本表為企業必備的檢驗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型式檢驗項目可進行委託檢驗,如企業和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籤訂了委託檢驗協議,型式檢驗項目所需儀器可不做要求。
第七條 委託檢驗報告
企業提交產品委託檢驗報告的,應按照申報的產品單元分別提交單元內任意產品的報告,報告中的檢驗項目應當覆蓋本細則附件1中規定的相應產品的檢驗項目。有多個生產地址時,每個地址按照產品單元提供單元內任意產品委託檢驗報告。
第八條 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企業提交型式試驗報告的,應按照申報的產品單元分別提交單元內任意產品的報告,報告中的檢驗項目應當覆蓋附件1中規定的相應產品的檢驗項目。每個地址按照產品單元提供單元內任意產品型式試驗報告。
第九條 政府監督檢驗報告
證書延續企業提交政府監督檢驗報告的,應當按照延續的產品單元分別提交單元內任意產品的報告。每個地址按照產品單元提供單元內任意產品政府監督檢驗報告。
第十條 企業提交的產品檢驗報告(委託檢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的籤發日期應為一年以內,判定結論應為合格或符合標準要求。
第五章 證書許可範圍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的發證產品通過材料核實、符合本細則規定要求的,由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確定產品生產許可範圍。
第十二條 產品生產許可範圍示例: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產品許可範圍示例(見表4):
表4 證書產品明細內容示例
序號 | 產品單元 | 企業申請內容 | 檢驗報告內容 | 確認證書產品 許可範圍 |
1 | 過磷酸鈣 | 過磷酸鈣 | 提供過磷酸鈣產品檢驗報告 | 過磷酸鈣 |
2 | 鈣鎂磷肥 | 鈣鎂磷肥 | 提供鈣鎂磷肥產品檢驗報告 | 鈣鎂磷肥 |
3 | 鈣鎂磷鉀肥 | 鈣鎂磷鉀肥 | 提供鈣鎂磷鉀肥產品檢驗報告 | 鈣鎂磷鉀肥 |
4 | 肥料級磷酸氫鈣 | 肥料級磷酸氫鈣 | 提供肥料級磷酸氫鈣產品檢驗報告 | 肥料級磷酸氫鈣 |
註:如果企業申請的產品名稱與細則中的產品單元名稱不一致時,按細則中的產品單元名稱發證。
第六章 獲證企業後置現場審查
第十三條 申請發證、證書延續、許可範圍變更(許可範圍變更的情形含:生產地址遷移,增加生產廠點、生產線、產品單元等)需要進行後置現場審查的,企業應在後置現場審查前做好準備。
第十四條 後置現場審查時,企業最近一次獲證的產品應正常生產,相關人員應在崗到位。
第十五條 審查組現場對企業申請材料及證照等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審查組現場按照《磷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後置現場審查辦法》(見附件2)進行後置現場審查,並做好記錄,完成《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後置現場審查報告》(見附件3)。
第十七條 審查判定原則
(一)審查組應對後置現場審查辦法的每一個條款進行審查,並根據其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別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對判為不符合項的須填寫詳細的不符合事實。
(三)審查結論的確定原則:
後置現場審查按產品單元審查,未發現不符合,審查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審查結論不合格則後置現場審查不合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化肥產品審查部聯繫方式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化肥產品審查部設在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地 址:上海市雲嶺東路345號
郵政編碼:200062
電 話:021-52500134
傳 真:021-51685371-05
電子信箱:szc@ghs.cn;fp@ghs.cn
聯 系 人:商照聰、房朋、季敏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原《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二)磷肥產品部分》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