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6〕20號
各有關單位:
為正確執行2016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定額》(以下簡稱概算定額),規範工程計價行為,加強設計概算管理,現就有關規定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整體更新改造及復建的房屋建築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築工程、通用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構築物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編制工程設計概算,應當執行本規定。
二、費用組成
(一)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由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規費、利潤和稅金組成。
(二)概算定額的計稅執行《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相關規定的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概算定額基價及各項費用均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
三、要素價格及管理
(一)概算定額子目中人工、材料、機械等要素價格均為定額編制期的市場價格。編制工程設計概算時,概算定額子目中人工、材料、機械等要素價格執行概算編制期的市場價格,編制期的市場價格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
(二)概算定額子目中以「元」為單位的其他材料費和其他機具費,應按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設計概算調整係數進行動態調整。
四、計算程序
按概算定額及有關規定編制設計概算時,執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計算程序表》(見附表),同時執行下列規定:
(一)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為概算定額各章節費用合計金額。
(二)調整費用是指其他材料費及其他機具費由於價格波動調整的費用。調整費用以概算定額中的其他材料費及其他機具費之和為基數,乘以調整係數計算。
(三)零星工程費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由於圖紙設計深度不足等原因發生的一些工程費用。零星工程費以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及調整費用之和為基數,視圖紙設計深度,按1%~3%計取。
(四)費率應當執行概算定額規定的費率標準。
五、措施項目費說明
概算定額中措施項目費未包括的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等費用,應結合工程情況合理確定。
六、項目補充
屬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需要補充的項目,由設計概算編制單位補充。其工程量計算規則應當與概算定額的口徑保持一致。
七、通用安裝工程相關規定
通用安裝工程中的機械設備安裝工程、熱力設備安裝工程、靜置設備與工藝金屬結構製作安裝工程、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工程、工業管道工程、通信設備及線路工程等內容,應當按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的相應項目組價,人工乘以1.05係數,機械乘以1.10係數。
八、執行時間
概算定額於2017年3月1日(含)起執行。2017年2月28日(含)前,已按2004年《北京市建設工程概算定額》及其配套文件編制並批覆的設計概算,如發生調整,仍按原規定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