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住建局,哈爾濱新區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行為,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長效機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工程建設實際,就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管理
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是優化行業發展環境的重要內容,是構建建築市場信用體系的客觀需要,也是保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更是推動建築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包括期中價款結算(即進度結算)和竣工結算。建設工程價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預付、進度款支付、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工程價款結算確定的工程結算價款(包括期中結算價款、竣工結算價款)一經發承包雙方籤字或蓋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的主要依據。對此,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管理,充分運用信用懲戒等手段規範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活動,維護本地區建築市場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價款過程結算
過程結算是指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實施一次及以上期中價款結算,並把期中結算價款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直接進入竣工結算價款的一種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應全面實行過程結算,非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鼓勵實行過程結算。
(一)期中價款結算。期中結算價款包括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一個結算周期(按月或分階段)完成的全部工程內容,含工程變更、現場籤證、索賠等。期中結算價款應經發承包雙方造價專業人員審核籤認,並由發承包人籤字或蓋章認可。結算周期和進度款支付周期應與合同約定的工程計量周期一致,鼓勵發承包雙方按月劃分結算周期,與建築工人工資撥付周期保持一致。
(二)竣工價款結算。應採用已生效的期中結算價款,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發承包雙方計量、計價、籤證認可的資料。竣工結算價款不應全部重新計量、計價。
(三)價款結算時限。發承包雙方原則應按《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規定執行,特殊情況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約定工程價款結算時限。承包人初次提交結算文件後,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的次數原則上最多不得超過2次。
三、嚴格工程價款支付
工程價款支付應遵循誠信、守時原則,依據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支付。
(一)工程預付款支付。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合同籤訂後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預付工程款,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價款(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價款(扣除暫列金額)的30%,重大工程項目可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
預付款應按合同約定,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進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達到預付款金額為止。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預付款期滿後的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滿後的第8天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並承擔違約責任。
(二)工程進度款支付。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根據工程計量結果,辦理期中價款結算,支付進度款。進度款支付不應低於期中結算價款的60%,且不宜高於期中結算價款的90%,具體支付比例按合同約定執行。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並有權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後的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滿後的第8天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工程完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理竣工結算,並按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竣工結算價款。
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並有權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籤發後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價款支付申請7天後的56天內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應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規範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行為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活動中,嚴禁以不當理由拖延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
(一)發承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及時對工程變更、現場籤證和索賠等事項如實記錄並履行書面手續,結算時如實辦理。凡由發、承包人授權現場代表籤字或蓋章確認的技術經濟資料,不得因發、承包人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二)因計量或計價發生爭議的,發、承包人不得以有爭議為由拖延、拒絕或停止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無爭議的部分應按合同約定按期辦理結算並支付,有爭議的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三)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發包人不得以審計部門未完成審計為理由,拖延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
(四)除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外,未經對方同意,發包人不得對已生效的工程結算價款再次重複審核,或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重複核對。
五、強化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保障措施
(一)保證建設資金到位。建設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設資金應不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合同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建設資金應不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擔保公司擔保等方式。凡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約擔保的,應同時、對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進一步提高合同約定質量。發承包雙方應採用國家統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籤訂施工合同,並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的時間、程序和方法等。
(四)加強竣工結算備案管理。竣工結算文件生效後,發包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竣工結算文件報送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信用管理
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督促發承包雙方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開展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和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要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利用省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記錄各方主體在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方面信用信息,防範和化解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風險。有下列行為的應予以採集並公開。
1.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的,由項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號)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處罰,並記為不良信用信息。拒不改正的,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到位,應撤銷相應工程施工許可。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由項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號)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處罰,並記為不良信用信息。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列入全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
3.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支付比例低於規定標準,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的,由項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責令發包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視為墊資建設,按《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並記為不良信用記錄。
4.發包人強制要求承包人單向擔保的,由項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記為發包人不良行為記錄。
5.未經對方同意,發包人對已生效的工程結算價款再次重複審核,或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重複核對的,由項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記為不良行為記錄。
6.發包人未按規定進行竣工結算備案的,由項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記為不良行為記錄。
7.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籤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由項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號)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列入全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對造價從業人員,按《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20年住建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列入全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發包人拒絕履行施工過程中正常變更、籤證等書面手續的,或發、承包人拒不執行雙方約定的,記為相應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
9.被列入全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按省住建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予以懲戒。
10.被記錄不良信用信息、不良行為信息的建築市場主體,按有關規定核減企業或人員的信用分。
11.住建領域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不良行為信息的公開期限一般為3—6個月。
附件:2020年度建築安裝等工程結算參照標準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2020年度建築安裝等工程結算參照標準
為貫徹落實《關於黑龍江省建築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招投標有關事項的通知》(黑建造價〔2016〕2號,以下簡稱〔2016〕2號文件)、《黑龍江省執行2013年清單計價計量規範相關規定》(黑建造價〔2014〕1號,以下簡稱〔2014〕1號文件)、《關於發布〈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建築與裝飾、通用安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及施工機械臺班、儀器儀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的公告》(第917號)、《關於發布〈黑龍江省市政維修養護工程定額〉的公告》(第1248號)以及國家和我省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現制定2020年度我省建築安裝等工程結算參照標準如下:
一、人工費價差
1.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2.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1)執行2010年省計價依據的工程,承發包雙方可參照人工單價103.00元/工日協商調整;
(2)執行2019年省計價依據及2020年《黑龍江省市政維修養護工程定額》的工程,承發包雙方可參照普工單價98.00元/工日、技工單價130.00元/工日協商調整。
3.按第917號公告執行的園林綠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承發包雙方可參照人工單價103.00元/工日協商調整。
二、材料費價差
1.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2.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承發包雙方可協商解決。
三、安全文明施工費
(一)執行2010年省計價依據的工程
1.執行〔2014〕1號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規定的標準計算。
2.執行〔2016〕2號文件的工程:
(1)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規定的標準計算;
(2)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照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中的腳手架費列入單價措施項目費(垂直防護架、垂直封閉防護、水平防護架按工程實際情況計算,仍計入安全文明施工費)。
3.2018年9月10日以後開工的工程,無論採用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均按《關於調整安全文明施工費的通知》(黑建規範〔2018〕15號)規定的標準計算。其中工程造價(合同價款)在200萬元以內(包括200萬元)的各類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相應標準的50%計算。
4.2018年10月11日以後開工的工程,按《關於調整總價措施項目費的通知》(黑建造價〔2018〕3號)的規定及標準,在總價措施項目費中增加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費用。
(二)執行2019年省計價依據的工程
按2019年《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費率計算。
(三)執行2020年《黑龍江省市政維修養護工程定額》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龍江省市政維修養護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費率計算。
四、規費
(一)執行2010年省計價依據的工程
1.執行〔2014〕1號文件的工程,按形象進度劃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表規定的標準計算,其中失業保險費率由2%調整為1.5%;
(2)2019年5月1日以後的,按文件附表規定的標準計算,其中失業保險費率由1.5%調整為0.5%,養老保險費率由20%調整為16%。
2.執行〔2016〕2號文件的工程,按形象進度劃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件1規定的標準計算;
(2)2019年5月1日以後的,按文件附件1規定的標準計算,其中失業保險費率由1.5%調整為0.5%,養老保險費率由20%調整為16%。
(二)執行2019年省計價依據的工程
按2019年《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費率計算。
(三)執行2020年《黑龍江省市政維修養護工程定額》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龍江省市政維修養護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費率計算。
五、稅金
1.自2019年4月1日起,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工程,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
2.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工程,稅前工程造價的各構成要素均包含進項稅額:
(1)執行2010年省計價依據的工程,稅金(包括增值稅簡易計稅應納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計算;
(2)執行2019年省計價依據的工程,稅金按3%計算。
3.營改增後,甲供材料(含工程設備)不計取稅金。
六、冰雪(燈)工程
1.冰雪(燈)工程結算,合同中對人工費價差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承發包雙方可參照人工單價103.00元/工日協商調整。
2.本文件發布之日後招標的冰雪(燈)工程,招標控制價如採用《哈爾濱市冰雪建設工程計價定額》(2018試用)編制,人工單價按103.00元/工日計算,施工機具臺班單價按2019年省計價依據中的《建設工程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和《建設工程施工儀器儀表臺班費用定額》計算。
3.冰雪(燈)工程的取費按市政工程標準執行。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程價款調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程價款的調整按《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支持工程項目建設有關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號)相應規定執行。
八、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門可在本參照標準的原則基礎上,按職責劃分,制定相應工程結算補充文件,經省住建主管部門審核後印發。
九、本參照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已經結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補。
十、本參照標準由省住建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