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名女子在成都九峰山登山時,被猴子圍攻。其中一名女子衣服被扒下一半,頭髮也被猴子狠狠撕扯。兩名女子尖叫連連,卻遲遲沒有人來解救。彭州文旅局工作人員回應,九峰山不屬於景區,責任自負。(來源:瀟湘新聞)
【事件普法】
1、老聽說峨眉山的猴子厲害,沒想到九峰山的猴子也毫不遜色。查了查,網上確實說九峰山現在還沒有收門票,不屬於景區。但據網友說看到在修山門,將來是要收費的。
2、景區和非景區有什麼區別?
這兩個最大的區別當然是景區有經營者,非景區沒有經營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於景區內的遊客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因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那麼經營者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如果這兩名女子是在峨眉山被猴子攻擊,那景區的經營者肯定屬於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責任。
現在九峰山還不屬於景區,不屬於聚集性的公眾場所,沒有人提供安全保障,因此遭受了損失只能自行承擔。
3、兩名女子被攻擊後,能否反擊猴子?
當然可以,只要是以防止被猴子攻擊為目的反擊,不管是兩名女子還是其他人。
不過這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損失的緊急措施。
這裡猴子本質上是一種財產,生命健康權是要高於財產權的,為了保護女子的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造成猴子這種財產的損失,當然屬於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主要區別在於,正當防衛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緊急避險的對象是動物、物品或者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
但無論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行為人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其實還是建議大家儘量少去或者不去未開發的風景區,因為這些風景區雖然景色可能很美,但是相應的輔助設施還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很少,出現風險的機率也更大一些。如果非要去,也要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出現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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