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形勢和需要
周四,全國人大公布了大會議程,其中第五項為「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發言人張業遂當晚明確指出,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維護國家安全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是完全必要的。」
據港媒報導,該草案主要針對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幹預;而《基本法》23條中所提及的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則不在此列。
亡羊補牢,為時不晚
《基本法》第23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然而,20多年來,《基本法》23條立法工作自1997年香港特區建立以來卻並不順利。
2003年,時任特首董建華首次在香港立法會推動23條立法,反對派人士上街遊行以示反對,而部分建制派議員表示「鑑於民情」而拒絕投票支持立法工作,港府不得已撤回立法,之後歷屆特首也多以「時勢不恰當」為由而未再重提立法。
2018年,特首林鄭月娥表示,23條立法並無「明確的時間表」;2019年末,在「修例風波」的社會動亂壓力之下,林鄭月娥再次表示,23條立法要「審時度勢」。
事實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為23條立法,所以,沒有立法就意味著特區政府沒有履行憲制責任,而香港也成為全世界絕無僅有的一個連顛覆、分裂國家等行為都無法入罪的「法外之地」。
而自2019年6月以來激化的「修例風波」充分顯現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一系列具體風險:
一是「港獨」組織和本土激進分離勢力日益猖獗;
二是特區政府政權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嚴重威脅;
三是外部勢力赤裸裸地加大幹預香港事務的力度;
四是「臺獨」「港獨」勢力勾結合流進一步加劇;
五是暴力恐怖活動不斷升級,嚴重威脅社會安全。
香港現行法律中不是沒有涉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的規定,但主要分布於《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公安條例》等港英時期的法律和普通法判例中,且目前大多處於「休眠」狀態,難以有效執行。
另一方面,由於香港社會高度政治化,反對派不斷將23條立法汙名化、妖魔化,因此有人擔心,香港特區不具備自行完成此項立法的社會基礎和政治條件。
某種程度上,自詡為「亞洲法治最為健全社會」的香港,實際上是全世界範圍內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最不健全、最薄弱的地區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8條列明,「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也寫明,「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基本法》23條雖表明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但卻沒有規定,「只」能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須知,23條是憲制責任,而非憲制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而全國人大作為中國最高權力機關,有關香港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既屬於中央事權,也是對《基本法》實施行使監督權的具體體現。
因此在當前情況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既是大勢所趨,也是權力和責任所在。其必要性、正當性與合法性,無可動搖。
萬眾矚目
「關於這項議程的具體內容,請你關註明天上午的全會。」21日晚,張業遂在回答香港媒體的提問時如是說。
這一份涉及香港的決定草案,到底有什麼樣的內容?萬眾矚目。
我們想說的是,港人須知,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任何人行使任何權利自由,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一國兩制」,既是港人治港的權利,也是自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