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創新監管方式,保持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高壓態勢,全年共查處商標監管案件28189件,案值3.5445億元;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侵權假冒涉嫌犯罪案件293件,涉案金額1.6億元。在這些案件中,有不少備受公眾關注、影響力大、典型性強,對基層商標行政執法具有指導和啟發意義的重大案件。
為更好地展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成就、執法水平和效率,普及商標法律法規,震懾違法分子,在全社會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良好氛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聯合本報開展了2016年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商標侵權典型案例推薦和評選活動。經過各地推薦、篩選核實、網絡投票、專家評議、最終審定等環節,選出以下典型案例,現予公布。
京冀兩地工商查處侵權潤滑油案
2016年11月7日,北京市房山工商分局商廣科接到投訴,稱在該區有兩個製售假冒潤滑油的窩點,其外包裝來自河北省任丘市一個生產潤滑油外包裝的黑工廠,數量較大。分局與任丘市工商局兩地工商一起行動,在房山分別發現一個製造假冒潤滑油窩點和一個存儲假冒潤滑油倉庫,在任丘市梁召鎮東江村發現一個製造印刷假冒潤滑油外包裝的黑工廠。
房山分局對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9694桶美孚系列潤滑油、6125桶殼牌系列潤滑油、1922桶長城牌系列防凍液、282桶長城機油、916桶藍星不凍液,進行暫扣。經權利人鑑定,上述18939桶潤滑油(含防凍液)為侵權商品,涉案金額256.135萬元。由於侵權商品涉案金額巨大,涉嫌構成犯罪,房山工商分局將此案移交房山公安部門,2016年11月22日,房山公安分局予以立案,目前調查取證完畢。
點評:
2016年,商標局加強了商標行政保護的區域協作,分別在天津、合肥、廣州召開了京津冀、長三角、泛珠三角區域的商標行政執法區域協作座談會。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工商部門籤訂了《京津冀商標保護區域合作備忘錄》。此案是備忘錄籤訂以來,京冀兩地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協調行動最快,查扣侵權產品最多的一起案件。從加工車間至存儲倉庫,從成品包裝至印製材料,包裝、灌裝、倉儲等生產線全部被查扣,徹底搗毀了一條商標侵權制假生產線,展現出區域協作執法的效率與威力。權利人特意贈送錦旗表示感謝。
上海市工商局查處上海有象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聯合國名稱和徽記案
當事人上海有象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文化交流和會議會展服務的公司。自2016年2月起,在未經聯合國組織授權同意的情況下,當事人在其官網、微信公眾號、微博及其他宣傳資料、報名協議等處使用聯合國、UNITED NATIONS名稱及徽記,並以所謂「聯合國世界青年峰會」的名義組織招募人員赴美參會,從中獲得參會費等違法經營額600餘萬元。
當事人未經聯合國授權同意,在經營活動中多處使用「聯合國青年峰會」「聯合國」「United Nations」字樣以及包含「United Nations」字樣的峰會徽記和聯合國徽記,極易讓公眾誤以為該峰會由聯合國授權舉辦,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三)項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的規定。上海市工商局檢查總隊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40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為新《商標法》施行以來,上海工商部門查處的首例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擅自使用聯合國名稱和徽記的典型大要案件。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是國際組織的象徵。執法機關立足商標監管職能,充分運用國際條約精神和商標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禁止他人擅自將國際組織標誌作為商標使用的行為。此案行政處罰有理、有力,及時消除了不良影響,規範了商標使用秩序,嚴格維護了國際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對國際組織的尊重,同時達到了對違法當事人進行宣傳教育的目的,樹立了法治權威。該案的成功查處得到了國家工商總局和上海市政府各級領導的肯定。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天津正通恆業商貿有限公司侵犯顏色組合商標案
2016年4月14日,當事人天津正通恆業商貿有限公司運營的加油站試運行,未經黃紅條指定顏色商標註冊人殼牌國際股份公司許可,將上述顏色組合使用於加油站的頂棚、加油機及辦公經營用房並開展經營活動。當事人還在其6臺加油機上使用類似貝殼的紅黃色圖形標誌,與殼牌國際股份公司註冊的G964925號貝殼圖形商標近似。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侵權行為,同時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的侵權行為。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作為一種重要的非傳統類型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自2001年《商標法》修訂後在中國可獲準註冊並得到保護。歷經十餘年行政審查及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顏色組合商標的授權確權標準也日趨清晰,實踐中有不少申請人通過註冊顏色組合商標,引導消費者識別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顏色組合商標專用權案件,執法機關依法準確認定並作出處罰,為查辦此類涉及非傳統類型商標的案件積累了經驗。
四川省瀘州市工商局查處李承璇生產侵犯國窖1573酒瓶立體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當事人李承璇於2016年1月中旬在向虎處購得375公斤原酒,在劉濤處購得玻璃瓶、瓶蓋、外箱等,在龍馬潭區柏香林農貿市場購買了塑料漏鬥、酒提、橡膠錘等工具,然後組織家人利用已採購好的工具、原酒和包材,手工生產、包裝成品酒120件,品名為「內部接待酒」。品名為「內部接待酒」的成品酒所採用的呈突破性截面切割瓶型與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註冊的國窖1573酒瓶立體註冊商標瓶型、顏色完全一致;酒瓶截面印製的角星圖案標誌,LAO JIAO NEI BU JIE DAI JIU、一號窖池釀製、內部接待、老窖等,與國窖1573酒瓶立體註冊商標酒瓶瓶身的標誌字樣相同近似,且瓶蓋、蓋身上印製圖案顏色也與國窖1573酒瓶立體註冊商標近似。當事人生產銷售該批「內部接待酒」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瀘州市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內部接待酒」115件並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自2001年我國《商標法》修改並正式允許立體商標註冊申請至今,立體商標在我國的保護已走過16個年頭,實踐中涉及立體商標的侵權案件逐漸增多。與普通平面商標相比,立體商標的侵權認定更為複雜。白酒是涉及消費者人身健康的日常消費品,侵權假冒白酒危害性較大。本案辦案機構從多個方面綜合比對,最終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不僅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還淨化了酒類市場環境,體現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保民生、重民生,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
江蘇省揚州工商局查處侵犯勞力士等商標專用權案
2016年2月,江蘇省揚州工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廣陵區陸安康百貨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所謂江詩丹頓、百達翡麗、勞力士等國際知名品牌手錶52塊,標註的售價與正品相差極為懸殊,店主陸某無法提供腕錶的合法進貨憑證和相關授權證明。
經查,自2014年12月當事人陸某通過微信結識了位於廣州的假冒品牌手錶供貨商「彬仔表行」,將其加為微信好友,隨即陸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轉發「彬仔表行」發布的侵權手錶圖片及相關說明介紹。陸某根據微信好友的需要,向「彬仔表行」購買假冒品牌的手錶,通過物流快遞向微信好友實施貨品配送,並以微信紅包的方式結算。至案發,陸某共實施銷售成交85筆。執法人員通過調取交易記錄,電話詢問買家,查明陸某手錶的成交價為400元至1000元之間。陸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手錶的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第214條規定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揚州工商局於2016年6月3日移送給揚州市公安局偵辦。
點評:
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微信每月活躍用戶數量平均達8億。由於註冊成本低、交易隱秘等特點,微信平臺成為售假重災區。一些人以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通過紅包交易不過是個人的「小買賣」,因此肆意銷售各種侵權假冒商品。此案的查處給微信用戶敲響了警鐘:微信平臺不是法外之地,通過微信銷售侵權假冒商品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海南省工商局查處王登山侵犯宗申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6年6月,海南省工商局商標局組織各市縣工商局在全省範圍內查處涉嫌侵犯宗申註冊商標電動三輪車的違法行為。根據樂東等6個市縣工商局辦案人員查封的實物及臺帳、發票、收據以及對經銷商的詢問調查得知,涉嫌侵權車輛全部由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王登山供貨。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商局執法人員採取蹲點守候,逐街、逐店、逐廠區的方式展開排查,找到集生產、加工、組裝、銷售於一體的制假售假窩點廠房。經清點統計,該案查扣的涉案車輛、零配件物品案值約78萬元。由於當事人王登山涉嫌制假售假且案值較大,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海南省工商局決定由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商局按照法定程序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點評:
此案涉及海南省內多個市縣,如何在第一時間控制局面,固定證據非常關鍵。相關市縣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海南省工商局統一指揮下,創新辦案機制,以微信工作群為平臺,開展跨地域執法協作,統籌協調安排各地執法力量,同步出擊,從銷售環節入手,層層深挖,查清了侵權商品生產、加工、組裝、銷售整個鏈條,最終一舉端掉制假黑窩點,實現了對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的「全鏈條打擊」,充分發揮出商標行政執法主動出擊,集群作戰,便捷高效的特色,值得各地借鑑。
湖南省株洲市工商局查處南洲新區石油銷售公司侵犯中國石化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6年3月9日,中國石化銷售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反映株洲縣南洲新區石油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加油站的罩棚和品牌立柱上使用侵犯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標誌。
2016年3月10日,株洲市工商局對該案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株洲縣南陽橋鄉南岸村開辦的加油站的罩棚上使用,在加油站員工制服上使用,在品牌形象立柱上使用等標識,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同類服務上的註冊商標近似。2016年3月18日,株洲市工商局對當事人下達行政指導意見書,責令其15日內撤換上述標識。5月26日,執法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僅將罩棚上兩個標識中的「省中」「一中」予以去除, 品牌形象立柱上「快捷」的「捷」字加以遮蓋,員工的制服因季節變換不再使用,但標識中的圖形、中的「一中石化」兩個標識並未改正。2016年6月29日,株洲市工商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於7月15日舉行聽證會。2016年7月21日,執法人員再次到當事人加油站核實,確認當事人已清除全部侵權標識。
當事人未經註冊人許可,在加油站的品牌形象立柱使用、在加油站罩棚上使用標誌,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所指的侵權行為。株洲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並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此案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辦案中,執法人員多次上門對當事人開展指導、約談並宣講商標法律法規,促使其積極整改並接受處罰。執法人員還積極指導當事人申請註冊商標,鼓勵、引導其走創立自主品牌發展之路。案件查處後,株洲市工商局發出了《關於開展打擊侵犯「中國石化」商標專用權專項行動的通知》,對當地多家非國有加油站使用與中國石化相關註冊商標近似標識,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進行查處,共查處侵權加油站23家。
廣州工商局天河分局查處山特公司銷售侵犯SANTAK商標專用權不間斷電源案
2013年12月,山特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向廣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舉報廣州山特公司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據了解,山特電子(深圳)公司在 不 間 斷 電 源 產 品 上 享 有SANTAK、山特註冊商標專用權。該公司發現廣州山特公司的企業字號,與自己公司的字號、商標相同,而且在銷售SANTAKUPS品牌的不間斷電源產品。山特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門進行了舉報。
接到舉報,天河工商分局對廣州山特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發現其銷售的不間斷電源產品上標有SANTAKUPS標識,其中「SANTAK」6個字母為紅色,後面的「UPS」3個字母為淡黃色。經 分 析 ,該 分 局 認 為「UPS」為「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的縮寫,是不間斷電源的通用名稱,廣州山特公司在使用SANTAKUPS時,故意突出使用「SANTAK」部分,侵犯了山特電子(深圳)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該分局對廣州山特公司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產品、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廣州山特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向天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天河區人民政府隨後將申請材料轉由廣州市工商局處理。在廣州市工商局複議維持原處罰決定後,該公司又向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在敗訴後上訴至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此案歷經3年,最終在2016年由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終審定音。
點評:
本案難點主要是對侵權商品所屬組別的判定,以及對「SANTAKUPS」標識與SANTAK註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認定。辦案單位從商品功能、用途和說明分析,對商品近似作出認定,從商標的構成和實際使用形態分析,對商標近似作出認定,有理有據。此案歷經3年,經過複議、訴訟等程序,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重慶市巫山縣工商局查處譚曉軍侵犯幸福商標專用權案
2016年1月15日,重慶市巫山縣工商機關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個體工商戶譚曉軍經營的門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其銷售的增幸福牌鋁材包裝、字體與湖北省鍾祥市宏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幸福鋁材商標極為相似,並突出使用「幸福」兩字。執法人員依法對查獲的涉嫌侵權商品予以扣押封存。
經查,幸福鋁材文字商標註冊號為4984004號,核准使用商品為第6類,註冊日期是2008年10月14日,2013年12月13日依法轉讓至湖北省鍾祥市宏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增幸福及圖商標註冊號為12860721號,核准使用商品為第6類,註冊日期2014年12月21日。但是, 2015年10月29日,商評委發出關於第12860721號增幸福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爭議商標在鋁、普通金屬合金商品上予以宣告無效,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當事人譚曉軍與增幸福及圖商標註冊人為夫妻關係,對該商標被部分宣告無效的情況應當清楚。當事人譚曉軍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侵權行為。巫山縣工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權商品並罰款6.65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調查初期,當事人提供了增幸福及圖的商標註冊證等材料,聲稱自己系合法使用商標。隨著調查深入,辦案人員取得了關於增幸福及圖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這一關鍵性證據,而且經過核實,確認增幸福及圖商標註冊人並未就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評裁定已生效。此案提示執法人員在查辦侵權案件時,要注意核實涉案商標的狀態,包括註冊時間、有效期、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等,以防控執法風險。
北京豐臺工商分局查處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侵犯brother商標專用權案
當事人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於2014年8月20日申請註冊BROTHERJET商標,因與兄弟工業株式會社在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第1981663號brother商標近似,被商標局駁回在第9類「與計算機連用的印表機,辦公室用印表機,印表機和複印機用未填充的鼓粉盒」上的註冊申請。當事人於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間,在未經brother商標權利人兄弟工業株式會社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印表機上擅自使用Brother+圖+Jet、BROTHERJET、brotherJet三種標識。
豐臺工商分局經認真分析,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印表機與brother商標核定使用的印表機商品為類似商品,當事人使用的三種標識與brother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其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指的侵權行為,豐臺工商分局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帶有用Brother+圖+Jet、BROTHERJET、brotherJet等標識的印表機11臺並罰款276.572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侵權行為的認定,一直是商標行政執法實務中的難點問題,也是近年來較為常見的侵權形態。本案執法人員及時執法,在查處行動中最大程度地搜集到侵權商品及其他相關證據,為後續的侵權認定打下紮實的證據基礎。在辦案中,執法機構依法履職,準確認定,嚴厲打擊了妄圖打法律擦邊球的違法行為,受到權利人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