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案例,為北京市原工商系統20年來最大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罰款高達5587萬餘元;案件規模大,涉及全市10個區縣、24個經營網點;涉案金額巨大,違法經營額達1115萬餘元。同時是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追根溯源辦理的典型商標串案。本案例選自《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評析》一書。
案情簡介
2018 年1 月9 日,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日本株式會社愛世克私的舉報,在全市範圍內調查涉嫌銷售侵犯虎牌商標的運動鞋的行為。
辦案單位執法人員在調查轄區企業——北京木樨園特別特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虎牌商標的運動鞋的行為時,發現侵權運動鞋供貨商為×× 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同時發現當事人供貨範圍較廣,可能存在重大案情,遂繼續展開追查。
經辦案單位查明,當事人與泉州艾詩克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州艾詩克詩公司)籤訂加盟合同,代理銷售「tiger spoor」(亞瑟斯虎)品牌運動鞋。2016 年9 月6日至2018 年1月9日,當事人將亞瑟斯虎牌鞋供貨給北京地區的15個經營主體對外銷售,並自設3個銷售點也對外銷售亞瑟斯虎鞋,當事人經營期間共收取貨款6144646.64元,違法經營額達11154 707.24 元。
當事人銷售的亞瑟斯虎牌鞋,鞋舌上都帶有「
」標識,與商標權利人株式會社愛世克私註冊的第6936142 號商標「
」( 中文名叫鬼冢虎牌)構成近似。同時大部分鞋的鞋身側面還帶有「
」「
」或「
」「
」等變形井字圖形標識,與株式會社愛世克私註冊的第5875805 號商標「
」、第5875799 號商標「
」構成近似。
據此,辦案單位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認定其行為屬於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同時作出罰款以及沒收侵權鞋的行政處罰。最終罰款共計55873536.2 元。
爭議焦點
一
關於定性
案件調查中,當事人提供了「
」和「
」兩個商標註冊證,認為其銷售的亞瑟斯虎鞋上的標識是對註冊商標的合理變形使用,不構成侵權。
針對當事人的這一異議,執法人員先與辦案單位商標科、法制科進行會商,形成一致意見,認定當事人銷售的亞瑟斯虎牌鞋上的「
」標識未按照其註冊的「
」標識使用,而是明顯模仿商標權利人的「
」註冊商標,構成近似;鞋上的「
」標識,未按照其註冊的「
」標識使用,而是突出使用「Tiger」,與商標權利人的「
」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同時,辦案單位及時請示上級,並參考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廳意見,最終確認當事人商標侵權行為成立。
二
取證難點及突破
此案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前期僅提供片面證據,如極少部分票據, 給執法人員造成經營額較小的假象,且不按實際情況陳述,幹擾執法人員的判斷。後期躲避調查、拒不配合,導致取證工作陷入困局。
對此,執法人員及時調整取證思路,從外圍著手,到與當事人有關聯的相對方取證,對當事人位於豐臺、海澱、朝陽、大興、房山、通州、昌平、順義、懷柔、平谷10 個區縣共24 個銷售網點逐一進行了調查核實, 調取了3000 餘頁的證據材料,最終克服了取證困難,還原了案件的真實情況。
三
關於違法經營額
違法經營額是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一個重要事實,因本案規模較大, 涉及全市10 個區縣的24 個銷售網點,所以在認定違法經營額的過程中, 執法人員需要調取的帳目票據數量非常龐大,同時每個經營網點的情況不同,有的是商場、有的是個體戶、還有的是個人,所以其提供的證據形式和效力也都不同,如有的商場能夠提供帳目、發票等證據,而個體戶和個人僅能提供部分收據及個人陳述等證據。面對海量龐雜的證據,如何計算違法經營額,執法人員與辦案單位商標科、法制科進行了及時溝通,確定了證據甄別的原則「以能夠查實的帳目票據為基礎計算違法經營額」,而對一些僅有口述或者無籤字蓋章的收據等數據證據進行了排除,保證了違法經營額計算的準確性。而後辦案單位首先根據這個原則確認了當事人銷售侵權鞋貨款614 萬餘元;其次,通過當事人取得的貨款及其供貨數量,計算出其銷售侵權鞋的平均價格,從而依法確認了各網點庫存侵權鞋價值501 萬餘元,最終認定當事人違法經營額1115 萬餘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證據的甄別排除原則,辦案單位最終依據其中5 個經營網點的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出所有經營網點的庫存商品價值,這也是在違法經營額計算方面不同於以往案件的一個突破。
評 析
一
證據效力認定及突破
在通常的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相對方、其他關聯方之間的證據應當是相互吻合,形成一個閉合的證據鏈條,才能確認案件事實。而本案中,因當事人不配合調查,案件的大部分證據都是從相對方及其他關聯方取得的,當事人僅提供了很少一部分證據,這樣就導致本案無法形成一個閉合的證據鏈條,那麼在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以相對方及其他關聯方的證據效力來定案處罰,就成為本案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
對此疑點,辦案單位請示上級,同時參考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行政案件證據效力認定方面的意見,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即「在當事人拒不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如果現有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可能性更大,達到了明顯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即可作為定案依據」。
舉例說明
在本案當事人供貨的15 個經營主體中,有6個經營主體是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他們在經營活動中並沒有記帳,也沒有進貨發票等證據,只能提供小部分從當事人處進貨的收據,以及與當事人籤署的代理銷售亞瑟斯虎鞋的授權書。在調查中這6 個經營主體口述其銷售的亞瑟斯虎鞋,全部都是從當事人處購進的,但當事人對於這些口述不予認可,提出這6 個經營主體雖然與其籤過代理授權書,但不能證明他們銷售的侵權鞋都是從當事人處購進的。對於當事人的這一異議,我們對調取的證據進行了分析,現有的證據包括:
相對方(6 個經營主體):授權書、少量進貨票據、口述其所有侵權鞋都是從當事人處購進。
當事人:認可其為亞瑟斯虎鞋的北京總代理,對其24 個銷售網點地址確認,不認可所有侵權鞋都是從當事人處購進。
根據現有證據,因相對方保留的票據不全,在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的確無法完全確認這6 個經營主體的全部侵權鞋都是從當事人處購進。對此,辦案單位多次書面要求當事人提供其向這6 個經營主體供貨的帳目及票據,以便確認供貨的數量及價格,但當事人拒不提供。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辦案單位確定的證據效力認定的標準,辦案單位認為從現有證據看,這6 個經營主體的侵權鞋全部從當事人處購進的這個事實的可能性更大,已經達到了明顯優勢證據的標準,據此認定,這6 個經營主體庫存的全部侵權鞋都是從當事人處購進,庫存價值全部計入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
關於本案採用的這一證據效力認定的標準:
理論參考——借鑑民事案件中的「優勢證據」制度,以及「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這一理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據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這一證據效力認定標準在行政案件中是一個新的嘗試,這是本案在證據認定方面,不同於以往案件的一個重大突破。
二
關於免責事由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了侵權商品銷售商的免責事由,即「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本案調查中,當事人提供了證明其商品合法來源的進貨憑證、授權材料、檢測報告等,主張其不知是侵權商品,應免除行政處罰。
對此,執法人員未因此停止調查。
第一,通過企業信息查詢和調查了解發現生產商泉州艾詩克詩公司為專門從事體育用品經營的企業,對於在體育用品領域知名的「鬼冢虎」運動鞋品牌應當知情;
第二,通過商標註冊信息查詢,發現生產商泉州艾詩克詩公司曾申請註冊與商標權利人「鬼冢虎」品牌相近似的商標,並被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駁回,進一步確認了生產商泉州艾詩克詩公司在明知商標近似的情況下,仍然生產與「鬼冢虎」品牌相近似商標的運動鞋,存在主觀故意性;
第三,通過企業登記信息比對,發現生產商泉州艾詩克詩公司與當事人存在重大關聯,股東及高管之間交叉任職,那麼當事人對於生產商泉州艾詩克詩公司的經營情況應當知曉。
據此,從以上三個方面可以認定,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明知應知的情形,不能免除行政責任。
思 考
一
充分會商,及時請示
在重大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一些難點、前沿、突發等問題, 及時會商請示、溝通協調非常重要。在本案的定性及定量上,執法人員與商標科及法制科多次會商、強化交流,並及時主動向上級處室請示匯報,同時積極向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諮詢溝通,充分聽取多方意見。另外,因為本案涉及全市10 個區縣,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中也與其他區縣的兄弟分局加強了協作,得到配合與支持,從而保證了案件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
科學預判,周密部署
對於重大、複雜案件,全面周密的工作部署是案件辦理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本案中,辦案單位在上級單位的指導下,首先在案前進行科學預判,做出合理的辦案計劃,然後嚴密部署辦案方案,保證案件辦理穩定有序。由於本案的案情之重大複雜也是執法人員首次遇到的,因缺乏經驗,在案件辦理中的一些調度統籌,以及階段性調查方向的確認上還存在不足之處,比如出現個別網點反覆跑現場的情況,在以後的辦案中,要汲取經驗教訓,爭取走最短、最有效率的辦案路徑。
三
拓展思路,實現辦案專業化
在本案計算違法經營額的過程中,涉及的帳目票據等確認數據的證據材料多且非常龐雜,執法人員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對於帳目票據逐頁逐條進行核查,揀選進銷憑證,對每個網點的進銷存數額明細進行表格化梳理等,為釐清案件情況打下了紮實基礎,同時也消耗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在核查帳目時,對於一些需要依據專業會計學知識才能判斷的事實難以認定。因此建議在辦理重大複雜案件時,可以考慮請從事專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來協助辦案,如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帳目票據等證據進行甄別核算,通過專業機構在專業領域的技能,幫助執法人員減少調查取證的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更能保證認定相關事實的準確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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