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5月27日電 5月27日下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市鹿城區原公安分局局長王天義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追繳被告人王天義的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被告人王天義,現年50歲,原系溫州鹿城區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局長。2000年9月30日王被依法逮捕後,溫州市檢察院因其涉嫌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王天義共收受15人賄賂的錢財,折合人民幣240.2090萬元,美元1.5萬元。還有折合人民幣計1千多萬元財產來源不明。2002年4月23至25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王天義辯稱,公訴機關的指控與事實不符。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王天義在任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權及其影響,收受15人的賄賂並大肆聚斂財產。其中,受賄數額最大的是,7次收受或索取溫州市龍灣宏泰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一處負責人林某的賄賂用於購買古董、字畫,計人民幣127.6萬元。王天義辯稱,拿林某的款有的是自己與林某、馬某共同投資字畫,有的是林某委託自己買畫,買來後先放在他那裡保管並供其欣賞。法院查實,林某的證言清楚地證明了系有事求過王天義幫忙,並從他那裡得到了利益,給王天義的錢款是為了感謝他而送給他的,自己不懂字畫、古董,也沒有進行過字畫的投資。另外,知情人馬某也證明自己沒有與王天義、林某共同投資收藏字畫。因此,王天義的辯解理由純系狡辯。
但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王天義以購畫為由,指使汪某到林國林辦公室取走(即受賄)人民幣43萬元一事,不予以認定。認為這一受賄情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王天義收受李建民在王天義之子出國時贈送的5千美元和2000年春節收受李建民人民幣3萬元之受賄情節不予以認定,認為王與李建民系多年的朋友,上述事實並非王天義為李建民謀取利益而收受賄賂,並且在李建民的女兒出國時,王也有美元相贈,因此缺乏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客觀構成要件。另外,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尤某補送王天義20萬元人民幣系受賄性質,證據也不足。法院剔除上述四筆主要受賄款後,最後認定王天義受賄額共計人民幣183.524萬元,美元1萬元。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王天義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其中人民幣993萬多元(主要包括字畫、古董、文物、西方藝術品等實物折價)、外幣(38.16萬美元、32.51萬元法國法郎、11.25萬元荷蘭盾、5.58萬元港元、5.27萬元德國馬克)折人民幣419.23萬多元、入股投資款、債權151.8萬元、購買或訂購的營業房及住宅14套(已支付現金507.63萬元)等,總計人民幣1412.25多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天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或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還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張和平 鍾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