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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烏魯木齊之窗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19-10-29 18:14:04 來源:烏魯木齊人民政府 閱讀: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對外加掛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行政執法局)牌子。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執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城市管理及行政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參與城市管理總體規劃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發展戰略研究,擬訂城市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管理標準和規範,提出城市管理改革措施和辦法,推進城市管理現代化進程。

(三)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公共空間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權限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核;負責權限內城市公共照明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對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設置及公共照明、景觀燈光等亮化、美化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全市拆除違法建設工作。

(四)負責全市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和權限內城市垃圾清運許可工作;負責對城市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垃圾、糞便的無害化和綜合利用工作。

(五)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審批工作;參與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和維護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全市停車設施、停車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城市燃氣、供熱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熱經營和權限內燃氣經營許可工作;制定城市燃氣、供熱行業的技術、運營、服務、供應等管理標準和規範;指導監督燃氣、供熱行業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和應急管理工作。

(七)根據授權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執法活動,查處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問題的調查研究;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行政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工作。

(八)組織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城市管理數位化平臺建設和功能整合,建設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

(九)負責編制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引導、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向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方向發展。

(十)負責編制市政、環衛基礎設施維護費及專項資金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垃圾處置、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佔用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市政基礎設施、環衛設施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

(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執法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承擔新聞和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及對外宣傳工作;承擔行業輿情信息管理工作。

(二)政治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職工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宣傳貫徹城市管理和行政綜合執法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綜合執法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督查執法範圍、程序的執行及執法文書的使用情況;負責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四)安全應急處(安全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有關城市管理安全生產及應急調度、快速處置的統一指揮、統籌協調工作;組織編制城市管理應急預案,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活動中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工作。

(五)環境綜合整治處。組織、協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擬訂城市管理、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相關標準、實施細則;調查研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發展戰略研究;負責擬訂城市管理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建立完善城市管理目標責任考評體系;指導、協調、監督相關部門和區(縣)的城市管理工作。

(六)環境衛生管理處。擬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及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市轄區衛生保潔和冰雪清運工作;負責對城市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開展垃圾分類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垃圾、糞便的無害化和綜合利用工作;指導監督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工作。

(七)市政設施管理處。負責編制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市政作業標準和相關規範,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和維護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編制公共停車場(庫)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停車設施、停車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政管線管理處。負責全市市政地下管線、城市地下設施檢查井及井蓋設施、架空杆線等的協調、管理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市政管線建設規劃和維護養護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政地下管線、地下設施檢查井及井蓋設施的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參與組織市政公共設施防汛工作。

(九)公共空間管理處(戶外廣告管理處)。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公共空間綜合整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擬訂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標準和相關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對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設置和城市人行道、建築物立面天面、公共設施、公共場所、交通運輸工具容貌及城市美化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城市照明管理處。負責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照明管理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城市照明管理標準和相關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照明節能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城市照明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對公共照明、景觀燈光等亮化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燃氣與供熱管理處。負責城市燃氣、供熱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燃氣、供熱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擬訂城市燃氣、供熱行業技術、運營、服務、供應等管理標準和相關規範,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燃氣、供熱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與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燃氣、供熱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十二)數位化城市管理處。組織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數位化平臺和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數位化信息數據的採集、分析和應用工作,協調與各部門數據資源的交換、共享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

(十三)綜合執法指揮監督處。負責編制行政綜合執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行政綜合執法工作;擬訂行政綜合執法專項行動方案,統一調動使用市、區(縣)兩級行政綜合執法人員力量,開展集中、重大執法行動;負責監督檢查全市行政綜合執法隊伍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情況,督查不依法處理、不及時查處案件的行為。

(十四)違法建設管理處。負責編制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計劃和方案,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全市拆除違法建設工作;承擔市拆除違法建築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財務審計處。負責編制市政、環衛基礎設施維護費及專項資金的年度計劃,並對維護費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擬訂行業收費標準;負責監督市政基礎設施、環衛設施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68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6名。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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