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 編著
人民出版社 出版
適應經濟新常態,需要在更高層次上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新常態。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明確指出:「轉變政府職能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實質上要解決的是政府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重點是政府、市場、社會的關係,即哪些事該 由市場、社會、政府各自分擔,哪些事應該由三者共同承擔。 」在經濟新常態下,政府職能轉變的核心仍然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新常態,這對於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深入推進簡政放權
第一,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專門會議上肯定了簡政放權一年來的成績,並特別強調,要繼續推進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尋租」空間,從體制機制上堵塞滋生不正之風的漏洞。 2013年以來,新一屆政府先後取消和下放了 7批共 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同時修訂了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改革商事制度,減少、整合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大力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並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和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這些措施對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和市場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今後要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突破利益藩籬,切實放權於市場和社會。
第二,不斷提高簡政放權的含金量。 2014年 7月 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要求,要增大簡政放權的含金量,加緊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儘快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加快服務業有序開放,放開製造業準入限制。經過 10年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可以說容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都改革完了,剩下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深入推進簡政放權,關鍵就是要堅持問題導向,將這些束縛經濟社會發展、含金量高、突破價值大的權力取消和下放出去,真正實現「政 府的自我革命」,激發市場內在動力和活力。
第三,建立完善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各級政府在全面摸清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政府權力清單制度,真正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做到「法無禁止皆可為」。
二、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管」和「放」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如何做好「放」「管」結合、「放」「管」並舉是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大挑戰。「管」,就是事中事後監管,是當前改革面臨的一大短板,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監管理念不到位。很多政府部門「會批不會管」「對審批很迷戀,對監管很迷茫」,對事中事後監管既不熟悉也不熱衷,導致以批代管、以費代管和以罰代管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存在。二是監管體制不健全。一方面,多頭監管、權責不對應問題嚴重,監管職責既交叉又缺位;另一方面,監管能力不足,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三是監管方式不科學。監管部門較多採用「靜態式」「運動式」的監管方式,平常監管不嚴,無心顧及問題隱患,問題暴露後才一擁而上。
政府職能轉變的新常態要求必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這需要在四個方面上下功夫。第一,提升政府監管意識,落實監管責任。重點是改變重審輕管、有權無責的現象,做到權責對應,切實將監管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從根本上破除「懶政」「怠政」思維,清除「監管認知盲區」。第二,完善制度建設,創新監管方式。
一方面是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預防性制度體系,例如市場主體信用體系等,通過相關制度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提高違法成本。另一方面是建立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開監管執法信息,完善市場監管的工作流程和方法,填補監管縫隙,堵住監管漏洞。第三,鼓勵社會監督,強化行業自律。一方面鼓勵社會公眾,尤其是利益相關方參與社會監督,提升公眾的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另一方面,加強行業自律,依靠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第四,加強監管研究,放管同步推進。國務院明確要求,在行政審批改革過程中,對取消下放的每一個項目都要同步研究、同步提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並同步落實。對予以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如果下一步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不明確、不具體、操作性不強,應當暫緩取消下放,否則又會回到「一放就亂」的老路上,影響改革成效。
三、健全宏觀調控體系
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適應經濟新常態的要求,需要按照內在經濟規律,創新宏觀調控思路和方式,保持區間調換彈性,切實發揮政府在管宏觀、抓大事、議長遠、謀全局方面的作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第一,完善宏觀調控思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平衡,促進重大經濟結構協調和生產力布局優化,減緩經濟周期波動影響,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穩定市場預期,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傳統宏觀調控思路更多強調的是速度和規模的指標,最關注 GDP、物價、貨幣供應、信貸投放、財政收支等數據。經濟新常態下,宏觀調控重點關注經濟發展質量、效益以及經濟之外的民生、生態等指標,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部分,統籌做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各項工作。
第二,創新宏觀調控方式。《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以國家發展戰略和規劃為導向、以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為主要手段的宏觀調控體系,推進宏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與產業、價格等政策手段協調配合,提高相機抉擇水平,增強宏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經濟新常態下,要探索區間調控和定向調控相結合的新的宏觀調控方式。定向調控是區間調控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間調控的深化。實施定向調控,就是抓住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精準發力、定向施策。綜合運用區間調控與定向調控,既調控經濟總量,又調控經濟結構,既強調結果的有效性,又注重調控過程的精準性,是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創新宏觀管理的實現形式。
四、創新行政管理方式
第一,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行政執法改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同時,要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在行政執法領域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必須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意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改變行政執法隨意性強、規範性弱等問題,提高行政執法公信力。
第二,依靠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市場監管。激發企業和市場活力,必須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競爭和運轉有序的市場環境。 2014年 6月,國務院出臺了《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有關部門也在抓緊制定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制度措施。通過建立企業信息公開制度、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等方式,創新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推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市場監管體系。
第三,積極開展政策措施第三方評估工作。為把政府職能轉變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新一屆政府針對重要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在監督的基礎上引入第三方評估,這是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創新。持續開展針對政策措施的制定前、實施過程和落實情況的第三方評估工作,對暢通政策渠道、完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作用。
五、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公共需求快速增長與公共服務供應不足之間的矛盾。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特別是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目標,應當從三個方面重點切入。
第一,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提高公共服務總體水平。政府應當完善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文化等方面的職能配置,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務體系,做到政府公共服務職責不「缺位」。同時,將政府公共服務職責法治化,明確政府公共服務的權責體系,消除政府怠於提供公共服務的隨意性。
第二,加大公共投資,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國際經驗表明,高速增長期結束並不意味著中速增長期會自然到來。在由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轉換的過程中,政府應當把握底線思維,穩定經濟增長,防止經濟出現斷崖式下滑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公共領域投資是穩增長的有效手段,重點增加公共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民生投資,提高公共產品的總量與質量,使公共服務與經濟增長協調發展。
第三,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構建多元化、社會化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核心是將政府職能轉到為市場、為社會主體創造平等競爭環境和提供服務上來。對市場和社會能夠生產和提供的公共產品,要放開公共服務市場,允許和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參與其中,利用市場和社會機制完善資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務數量和質量,形成市場和社會提供、政府購買的公共產品供給機制。
六、優化政府組織機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處理好大和小、收和放、政府和社會、管理和服務的關係。大部門制要穩步推進,但也不是所有職能部門都要大,有些部門是專項職能部門,有些部門是綜合部門。綜合部門需要的可以搞大部門制,但不是所有綜合部門都要搞大部門制,不是所有相關職能都要往一個筐裡裝,關鍵要看怎樣擺布符合實際、科學合理、更有效率。 」
優化行政權力結構與運行機制是政府職能轉變的保障。這就要求政府職能轉變必須同步推進政府組織機構優化,使其服務於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政府組織機構設置應當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原則,科學配置行政職責,完善行政權力結構,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機制,推動形成權責統一、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為形成科學、穩定、高效、廉潔的行政權力配置結構和運行機制奠定基礎。同時,從法治的高度規範政府組織機構設置,將優化進程規範化、制度化,避免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的隨意性,打破機構設置、人員配置「膨脹—精簡—膨脹」的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