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治理職能重心的轉變

2021-01-09 中國社會科學網

  作者簡介:夏楊燕,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博士生;程晉寬,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江蘇省「基礎教育人才培養模式協同創新」研究人員。南京 210097

  內容提要: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的變更,反映了不同時期英國國家教育治理職能重心的轉變。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構變革劃分為「加強國家對教育的控制」「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的放權」「服務型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的設置」「回歸教育治理根本職能」四個階段。不同時期英國國家教育治理職能重心的轉變,以及英國國家與地方在教育治理體系中關係的變化,表明英國中央教育行政的職能已經從管控型政府,到「夥伴關係」的政府,再到服務型政府職能部門的轉變。英國國家教育事業的發展重新放權於地方教育當局,加強與鞏固中央與地方在教育治理體系上的服務型政府職能建設,對我國深入推進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具有借鑑價值。

  關 鍵 詞: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構;國家教育治理體系;國家教育治理職能

  標題注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規劃項目「創新發展視野下美國高中多樣化發展路徑研究」(項目編號:17YJA880013),江蘇省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資助項目(PAPD)。

  [中圖分類號]G462/5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469(2019)08-0003-12

  2018年中共中央作出了《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把深化國家機構改革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提出要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英國國家教育治理職能重心的轉變對於我國國家教育行政機構如何改革以及如何優化中國教育行政管理職能具有啟示意義。英國從1944年設立「教育部」作為全國教育行政領導機構,到1964年更名為「教育與科學部」、1995年更名為「教育與就業部」、2001年更名為「教育與技能部」,2007年又將這一部門拆分為關注中小學教育的「兒童、學校和家庭部」與關心大學教育的「創新、大學和技能部」;2009年「創新、大學和技能部」又改組為「商業、創新和技能部」;2010年,卡梅倫政府上臺後將「兒童、學校與家庭部」再次改為新的「教育部」,體現了服務型政府職能的轉向。這對我國在教育領域實現「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中合理配置宏觀管理部門職能,科學設定宏觀管理部門職責和權限,強化制定國家發展戰略、統一規劃體系的職能、更好發揮國家戰略、規劃導向的作用」,[1]提供了很好的啟示和豐富的經驗。在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框架中,任何制度及其運作軌跡並非孤立存在的,往往嵌入在複雜的經濟、政治、社會關係中並相互聯繫;本文採用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視角和研究方法,縱向上對英國國家教育治理職能重心轉變的歷史背景、影響制度演變與發展的宏觀因素和制度演變的路徑、動力進行分析,以更加清晰地揭示英國國家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的發展演變與歷史邏輯,更加準確地認識英國服務型轉向的國家教育治理戰略,促進我國中央教育政府機構的設置和職能配置的優化。

  一、社會民主主義「夥伴關係」治理理念下國民教育治理體系的建立

  英國社會民主主義「夥伴關係」治理理念,對英國國民教育治理體系的建立起到了巨大的保障與推動作用。為緩解社會矛盾,滿足二戰後國家重建對知識型人才的需要,這一時期的教育改革,一方面通過延長義務教育年限,提高了國民受教育水平;另一方面通過綜合中學運動,擴大了普通民眾獲得中等教育的權力與機會。

  (一)「夥伴關係」教育治理模式的孕育,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權力與責任

  國民教育治理體系的基本問題涉及中央與地方的權力與責任關係,為了建設現代化的教育治理體系,英國對中央教育行政的教育治理權力進行了積極的探索。「1833年第一筆政府教育撥款雖然很小,只有2萬英鎊,但在英國教育史上卻被視為重要的事件,因為它標誌著英國政府真正幹預教育時代的到來。」[2]此後,雖然在1839年建立了樞密院教育委員會、1899年成立了中央教育局,但中央教育行政機構只負責監管教育事務,對教育事業的發展沒有實際的幹預和控制權。[3]

  奠定英國中央與地方在教育治理模式上「夥伴關係」基礎的是1902年頒布的《巴爾福教育法》(Balfour Education Act):廢除了獨立於地方的地方教育委員會和督促就學委員會,設立地方教育當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ies,簡稱LEA)管理本地區的初等教育事務,增強對地方教育的監督與控制。[4]進一步完善中央與地方在教育上「夥伴關係」治理模式的是1918年《費舍教育法》(Fisher Education Act):提出設立「國家教育委員會」,增強中央政府對教育調控作用的同時又對地方教育當局的權力進行了相應的限制。在法律上確立和完善了中央與地方在教育行政管理體制上合作「夥伴關係」的是《1944年教育法》(1944 Education Act):明確規定設立中央「教育部」(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作為全國教育行政領導機構,並詳細規定了地方教育當局的職責。[5]

  (二)突出中等教育結構改革與現代公共教育治理體系的完善

  英國「夥伴關係」教育治理模式的建立,對改革中等教育結構、完善現代公共教育體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從整體上看,1945年直至20世紀70年代,這一時期英國政府教育改革工作的重點是通過綜合中等教育戰略性結構變革以滿足戰後社會生產恢復對知識型人才的需求。由於英國社會長期秉持的精英主義教育傳統,在中等教育領域長期實施文法中學、技術中學和現代中學的「三軌制」。由於三種類型的中等教育既不互通,也不兼容,造成了不同階級的兒童在升學與就業機會上的不平等。

  為建立英國現代公共教育治理體系,政府將科技教育與培訓上升到關係國家未來發展的戰略高度,並在1964年將原來的中央教育管理機構——「教育部」更名為「教育與科學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這一時期英國政府在教育改革上,一方面強調政府對宏觀層面教育問題的積極幹預,另一方面折射出政府認為「教育將有效地促進工業社會生活機會的均等化」這一樂觀態度。[6]1965年,工黨政府要求所有地方教育當局按照綜合中學模式改組本地的中學結構。所謂「綜合中學」就是將文法中學、技術中學、現代中學綜合在一起的學校。此後,綜合中學這一公共教育機構開始迅速增加。其中,英格蘭和威爾斯在綜合學校中接受教育的學生比例從1971年的40%上升到1981年的90%。[7]

  二、新自由主義市場化治國理念下教育治理制度創新

  1979年柴契爾政府上臺後高舉新自由主義的旗幟,主張通過市場力量來減少政府對教育的幹預,通過提高教育的質量和實用性來恢復英國的全球競爭力。這一時期,教育治理改革的目的:一方面在於將英國學校教育治理體系從「公共服務」向「市場產品」的治理模式轉變,另一方面則要打破地方教育當局對公立學校的壟斷,[8]以增強中央政府對教育事業的調控權。

  (一)推動教育市場化理念下「集中控制與擇校」的教育治理制度創新

  《1988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中體現了「集中控制與自治」的教育治理理念,削弱了地方教育當局的教育影響力:(1)擴大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學校實行開放入學。在地方教育當局管轄的範圍內,家長有權為子女選擇就讀學校,要求所有學校在招生名額未滿的前提下不得拒絕任何學生的入學申請,以此保障家長的擇校權。(2)建立「直接撥款學校」,增強中央政府對教育的直接控制。「直接撥款學校」是一種自治機構,學校的辦學經費根據教育撥款條例直接由中央劃撥,不再由地方教育當局負責。規模較大的公立中小學校在獲得大多數家長的同意和教育大臣的批准後,可以脫離地方教育當局的管控,成為擁有一定自治權的「直接撥款學校」。[9](3)建立教育標準局,公開學校考核結果,提高學校間的競爭。1993年成立教育標準局(Office for Standard in Education)取代原來的皇家督學負責英國中小學的教育督導工作;制定全國性的考核標準,學生在7歲、11歲、14歲和16歲結束時進行知識、技能考核;並公開學校的考核結果作為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的依據。通過這種類似於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過程,促使學校間形成競爭,驅使表現不佳的學校能夠主動地進行自我改進。(4)推動教育私有化,國家鼓勵私人、團體辦學並加大對私立學校的撥款。通過「輔助學額計劃」,由地方教育當局向私立學校進行撥款,為學校中來自低收入家庭的優秀學生提供全額或部分的學費資助。每所參與該計劃的私立學校都必須與中央籤訂合同,學校每年將專門提供一定的學額,根據家庭收入對學費進行一定程度的減免,餘額部分將由政府對其提供補償。[10]

  (二)從「教育與科學部」到「教育與就業部」的政府治理職能轉變

  1964年成立的「教育與科學部」到1995年轉變為「教育與就業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強化了教育與就業的市場關係,以探索協調政府與市場結合的教育治理模式,並開始把中央教育行政機構定位於「為了教育與就業」(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的服務型部門,而不是「教育與科學的」(of Education and Science)管理部門,這表明英國中央教育治理機構開始向服務型政府職能轉變。

  20世紀末英國政府提出「教育是最好的經濟政策」戰略,教育被置於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1995年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構從「教育與科學部」更名為「教育與就業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國家教育治理重心也從注重「教育與科學」在寬泛意義上的鬆散結合及其對教育與科學進行管理,轉變為「關注教育與直接反映社會需求的就業之間」的緊密聯繫,突出教育在提高人們就業機會和就業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強調教育為企業和僱主的需求服務,以增強教育與社會需求的聯繫,促進青年人就業。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為向11~18歲青年提供偏重技術應用性的學科教育,政府著手建立城市技術學院(City Technology Colleges)。城市技術學院獨立於地方教育當局,辦學目標是「希望幫助擴大城市地區家庭的教育選擇範圍」,由中央政府與工業企業共同資助的獨立學校。學校在完成國家課程的基礎上,更加側重技術、科學、計算機、商業及其他應用性學科的教學。同時,政府鼓勵學校與工商界保持密切聯繫與合作,鼓勵企業參與到學校的創立與發展過程中,使之成為學校教育與勞動力市場之間的紐帶;通過企業的參與共建,與就業市場保持緊密的聯繫,使這類學校在辦學條件和辦學質量上有著明顯的優勢,因而受到學生與家長的青睞。[11]

  綜上所述,柴契爾主義執政時期英國政府教育治理重心有兩大傾向:第一,教育的國家化,即通過實施國家標準課程和國家考試制度,加強國家對教育內容的控制,促進全國教育水準的提高;第二,教育的自由化,即按照新自由主義的思想,把學生、家長和學校、教師分別作為教育服務的「消費者」和「生產者」,一改以往以「生產者」為中心的教育狀況,在賦予作為消費者的家長更多選擇權的同時,減少政府對學校的幹預,以促進作為生產者的學校間展開競爭,從而最終達到搞活教育、提高教育水準的目的。[12]

  三、探索「第三條道路」理念下中央教育行政治理機構的不斷重組

  與柴契爾主義主張「使教育遠離政府」不同,新工黨政府在某些方面試圖更直接地控制教育,增強政府對教育的直接幹預,在探索如何實現政府職能轉變上進行了大膽的制度創新,開闢了教育治理制度的「第三條道路」。英國在1997-2010年間由新工黨政府連續執政的時代裡,教育行政機構不斷改組,教育治理的重心也發生了三次調整。1997-2001年布萊爾政府明確提出教育改革的重心是教育質量而不是教育結構,關注學前教育和基礎教育的質量提高;2001-2006年間新工黨政府除了繼續關注教育質量的提高外,更加注重技能教育與中等教育改進;2007-2010年布朗政府將教育工作的重心放在中等階段後教育,在強調質量、技能外,更加關注創新與技能教育。

  (一)從「教育與就業部」到「教育與技能部」職能的轉變

  為解決柴契爾主義時期英國政府通過提高國家教育標準、擇優錄取等政策來培養少數社會精英產生的教育公平問題,1997年新工黨政府上臺後,頒布了以確保每個孩子都有公平的入學機會、獲得優質的學前和小學教育、為未來的發展建立良好教育基礎的教育法規,強化了從「就業導向」的教育治理職能向「技能提升」的教育治理職能的轉變。

  1.提供更多的教育機會,提高學前和小學階段教育質量

  1997年布萊爾政府頒布的《學校中的卓越》(Excellence in School)白皮書指出,新工黨政府的教育政策「應該使更多人受益,而不僅僅是少數人受益」。以這一原則為基礎,著眼於大多數學生,而不再是少數學生,倡導為所有人提供均等的教育機會。[13]為實現為每個兒童未來發展打好基礎的目標,1998年《學校標準與框架法案》(School Standards and Framework Act)中提出了提高教育標準的具體措施:限制學前班級的規模;明確教育發展目標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在提高教育標準方面的職責;實行教育行動區計劃,由地方教育當局直接介入學校管理來提高教育質量;規定由地方教育當局負責本地區公立學校的設立、變更以及撤銷事宜,豐富公立學校類型;對學校教職工進行指導,對學校的宗教教育及管理機構進行幹預。通過一系列具體擴大地方教育當局對地方教育發展規劃的權力來達到提高教育質量的政策目的。[14]

  政府不僅將兒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致力於培養身心健全的兒童,同時還關注弱勢兒童、弱勢群體與落後、貧困地區兒童的教育與發展。2003年頒布的主要是針對兒童與青少年群體的《每個孩子都重要》(Every Child Matters)綠皮書:目標是降低兒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失敗、健康不良、藥物濫用、犯罪以及反社會行為等發生率,確保每個兒童都能獲得充分發揮潛力的機會。希望為兒童和青年人提供安全的成長環境,促進身心健康成長;培養兒童興趣與技能為未來獲得成功、參與社區與社會共建、為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打下基礎;習得不受經濟環境影響,獲得良好經濟收入的能力,為未來的生活做好準備。[15]此外,還通過「教育行動區」計劃、「追求卓越的城市教育」計劃、「國家挑戰」計劃等一系列改造薄弱學校的教育改革舉措來切實提高區域和學校之間的教育均衡化發展。

  2.關注技能培養,提升青年人的終身就業力

  新工黨政府在其第一個任期內主要關注於學前和小學教育,並不意味著政府在教育戰略布局中忽視了小學階段後的教育。2001年「教育與就業部」更名為「教育與技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反映了英國新一屆政府教育治理重心的再一次調整。教育與技能部主要負責兒童服務、教育和終身學習事務。目標是通過為每個人創造發展學習的機會,讓每個人能夠充分釋放自己的潛能,在教育水平和技能水平上取得優異的成績,建立一個有競爭力與包容的社會。[16]

  為提高高新技術水平,振興英國經濟,1998年教育與就業部發布《學習時代:為了英國的崛起》(The learning Age:A Renaissance for New Britain),目標是為每個人在任何年齡階段提供可獲得的多種選擇的學習機會,保證青年人能夠更好地初次就業與再就業。1999年頒布的《學會成功:關於16歲後學習的新框架》(Learning to Succeed:A New Framework for Post-16 Learning)為保持教育的連續性,注重與16歲之前的教育部門合作開發16歲後(高等教育除外)青年人的學習與培訓計劃,倡導僱主、員工與社區共同承擔培訓的責任,以達到世界一流的標準;同時,擴大地方教育當局教育發展自主權,以滿足地方行業發展與社會發展對專業技術人員的需求。[17]隨後,在2000年頒布了《學習與技能法》(Learning and Skill Act)且成立了學習和技能委員會,負責規劃和資助英國16歲後(除高等教育以外)繼續教育領域的教育與培訓事宜。[18]

  2003年頒布的《21世紀的技能——實現我們的潛能》(21st Century Skills:Realising Our Potential)提出了「終身就業力的理念」,明確指出受過良好教育、有終身學習能力的勞動力更能適應社會經濟變化的需要。[19]2005年頒布的《14~19歲的教育和技能》(14 to 19 Year-olds:Education and Skills)教育白皮書,再次凸顯了技能培養在青少年發展中的重要性:在知識型社會中,人力資本是實現經濟繁榮、提高國家競爭力的關鍵因素,全民(16歲後的全體)都必須參與到(技能)學習中來。[20]其後頒布的《2006教育計劃》(A Strategy to 2006),指出英國政府在2002-2006年正在實施或將要實施的教育政策以及將要達成的教育目標,使英國變成這樣一個社會:廣泛的——創造機遇並排除障礙,確保每個人都能實現他們的潛能;繁榮的——為了不失業,為了商業能有國際競爭力,個人能夠發展他們的技能。[21]

  (二)由「教育與技能部」到「兒童、學校和家庭部」與「創新、大學與技能部」的分化改組

  2007年布朗政府上臺後,將「教育與技能部」一分為二,其中,「兒童、學校和家庭部」(Department for Children,Schools and Families)不僅繼承了原「教育與技能部」有關19歲以下兒童的教育工作,還接管了其他與兒童和家庭相關部門的所有工作,通過整合影響兒童發展各方面的力量,為充分激發每一個孩子的潛能奠定基礎。「創新、大學與技能部」(Innovation,University and Skills Department)負責所有19歲後成年人的教育與培訓,接管原來「教育和技能部」原有技能、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的職能,目標是開展世界級的研究和學術活動,運用知識和技能創新,釋放全體人民的才能,創造適合新思想蓬勃發展的環境,使英國成為創新國家。[22]

  1.構建21世紀的學校制度,促進未來機會均等

  英國政府一直致力於改造中小學薄弱學校、縮小不同區域學校間的差距,在整體上提升基礎教育的水準。2009年英國兒童、學校與家庭部發布《你的孩子,你的學校,我們的未來:建立21世紀的學校制度》(Your Child,Your Schools,Our Future:Building a 21st Century Schools System)教育白皮書,指出面對社會發展對更高技能的需要,特別是對技術、數學方面關鍵技能需求的持續增長,政府教育工作的目標是:讓每個兒童都能為迎接21世紀的挑戰在教育上做好準備;使每所學校都能提供優秀的教學,滿足每個孩子的額外需求;每所學校都能與相關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確保學校獲得成功;每所學校都能不斷地改善,建立強有力的問責制,實現及時、快速的幹預;每所學校和學校的領導者都能獲得支持,通過地方和中央政府形成正確的角色定位;每所學校都能有一支領導力良好、技術嫻熟的員工隊伍;[23]為英國中小學教育的未來走向勾勒了一幅宏偉藍圖。

  2009年伊始,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嚴重困擾下,著眼於英國的未來發展,布朗政府制訂了旨在提升教育卓越與教育公平、薄弱學校質量的《新機遇:未來機會均等》(New Opportunities:Fair Chances for the Future)白皮書。在2010-2011年間投入超過10億英鎊,主要致力於兒童的早期教育,創建超過3500個兒童中心,為3~4歲兒童提供免費的早期學習與託管服務;投資於兒童的學校教育,實行新的額外支持——一攬子計劃,為教師提供專門的10000英鎊的獎金以鼓勵有效教師服務於教育行業;加大投資幫助青年人從教育到工作的轉變,目標是使每一位青年人明確其未來之路——熟練的學徒、有前景的工作或在學院和大學接受培訓;幫助失業者重新就業。[24]

  2.注重青年人創新能力的培養,以創新驅動國家繁榮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的國家發展戰略,培養青年人的創新能力,英國於2007年成立的「創新、大學與技能部」(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Universities and Skills)在2009年被改組為「商業、創新和技能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Innovation & Skills)的一部分,把創新以及青年人創新能力培養作為教育行政關注的重點。但到2016年7月,「商業、創新和技能部」又被「商業、能源和工業戰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Energy & Industrial Strategy)所取代。

  2008年英國「創新、大學與技能部」頒布了《創新國家》(Innovation Nation)白皮書。《創新國家》白皮書指出,創新對英國未來經濟繁榮和生活質量至關重要。為了提高生產力,培養企業的競爭力,應對全球化挑戰,英國必須擅長各種創新。政府的目標是使英國在商業創新、公共服務和第三部門管理等方面處於世界領先水平。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培育一種系統的創新方法,確保所有19歲後成年人能夠在每個階段獲得合適的學習和技能培訓。英國政府的早期培育計劃以需求為導向,為商業創新制定框架;驅動高水平的研究,促進英國市場競爭力的國際化水平;提升技能培訓的更新,提供高質量的教育公共服務;擴大創新地點實現創新國家建設。[25]

  為實現創新國家建構的目標,政策執行中更加強調政府的作用,同時加大了滿足需求、支持商業創新、供給部門創新以及全民創新等內容,使英國的創新政策涵蓋從國際到國內、從政府到個人、從企業到學校的幾乎所有要素,為英國創新驅動國家繁榮政策的實施指明了方向。[26]

  四、英國新「教育部」建制的回歸及其教育治理根本職能的精準關切

  2010年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經過不斷改組後,重新組建了新「教育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簡稱DfE),這一組織機構與1944年組建的「教育部」(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簡稱MoE)有完全不同的組織建制和教育治理理念,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名稱恢復或語言遊戲問題,而是表明英國中央政府對教育治理根本問題的精準關切,更加突出只關心「教育問題」而不是「家庭、就業」等廣泛的事務,也更加表明英國中央教育行政的職能不是一個「教育的管理部門」(of),而是一個「為了教育的服務部門」(for)。

  (一)英國新「教育部」的職責與工作重心的精確定位

  英國2010年組建的新「教育部」對其核心職能進行了重新定位。英國「教育部」明確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兒童服務與教育,包括在英格蘭的高等和繼續教育政策的制定,學徒教育和更廣泛意義上的技術教育方面。教育部致力於為兒童提供服務與教育,確保所有人,無論他們的背景以及家庭環境如何,都能獲得平等的受教育機會。[27]

  英國新「教育部」主要是為英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信息與服務的部門,具體職責包括:(1)學前和基礎教育學校兒童的教育與學習;(2)為19歲以下青年人在中等學校和繼續教育階段提供教學與學習條件;(3)為在兒童和青年領域工作的專家提供支持;(4)幫助弱勢兒童和青年人獲得更高的成就;(5)確保地方當局對兒童的服務和支持。[28]

  英國新「教育部」工作的重心主要包括:(1)安全與健康——確保所有兒童和青年人都能獲得保護,使受到保護的脆弱兒童擁有與其他兒童一樣獲得成功的機會;(2)讓卓越教育無處不在——不論兒童所處的地點、背景以及學習成績如何,盡其所能確保每個兒童和年輕人都可以獲得高質量的教育服務;(3)為成年人的生活做好準備——所有19歲後的青年人能夠在學校或學院中完成有技能與特色的課程,為英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並能夠獲得高質量的工作和學習選擇。[29]

  英國新「教育部」為實現其教育目標與更集中於教育改革工作重心,目前與18個機構和公共組織合作來共同完成對英國國家教育事務各方面的服務、諮詢、評估、協調和指導工作,這些部門主要包括負責規範、改革與監督英國一般資格與職業資格工作相關事宜的「資格與考試管理辦公室」(Office of Qualifications and Examinations Regulation,簡稱Ofqual)[30]和負責公立學校或學院的檢查、新教師培訓等相關事宜的「教育標準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tion,Children's Services and Skills,簡稱Ofsted)。[31]其他還有,例如:負責對學校進行評估方面工作的「學校評審辦公室」(Office of the Schools Adjudicator,簡稱OSA);負責與兒童發展相關事宜的「學生辦公室」(Office for Students,簡稱OfS)、「兒童專員辦公室」(Office of the Children's Commissioner,簡稱OfCC)、「學生貸款公司」(Student Loans Company,簡稱SLC)等部門。[32]

  (二)更加關注教育起點的公平,促進教育的優質均衡發展

  卡梅倫政府於2010年7月上臺後,先後頒布的《教學的重要性》(The Importance of Teaching)和《2011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2011)都可以反映出政府已經開始回歸到對基礎教育的重視、對學生品格教育的關注等政府必須履行而被市場化所衝淡的基本教育職責上來。2014年頒布的《英國國家課程戰略》(The National Curriculum of England),注重課程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向學生提供平衡和擁有廣泛基礎的課程;在學校課程與國家課程的關係上,主張學校課程為主、國家課程為輔;重點評估學生的數學能力和語言能力。[33]

  2010年實施的旨在提高英國薄弱地區學校教育質量的新型中央直接撥款學校——自由學校(Free School)項目。通過鼓勵私人辦學、加強教育評價與監督、增加教育撥款來提升薄弱地區教育質量的提升和薄弱學校的改進工作。[34]隨後,在2011年發布了英國第一份「國家兒童貧困戰略」白皮書《削減兒童貧困的新方法:解決致貧成因和改變家庭生活》(A New Approach to Child Poverty:Tackling the Causes of Disadvantage and Transforming Families' Lives),並2014年頒發了第二份旨在削減兒童貧困的白皮書《2014-2017年兒童貧困戰略》(Child Poverty Strategy 2014-2017)都旨在提高貧困兒童的教育撥款和提高貧困兒童的教育質量。[35]

  2016年3月英國政府發布的《卓越教育無處不在》(Educational Excellence Everywhere)白皮書,為縮小地區差距,使每個孩子無論受教育地點、家庭背景和特殊教育需求如何,都可以獲得卓越的教育,通過招募世界一流水平的教師、增強新教師培訓、滿足緊需地區教師的配置等措施讓優質的教師無處不在;讓卓越的領導者運行學校;明確學生、家長、社區以及地方政府的角色與權責;實行以學校為主導的教育改進計劃;實行高期望與高標準的課程。[36]

  總之,歷史制度主義認為,對任何社會制度變革的分析,都不能只孤立地探討和分析事件和行為的起因,而應放在其制度變革的歷史脈絡中去理解,制度的變革往往遵循著這樣的脈絡。對一項制度進行分析需要回溯該制度的歷史變遷,這不僅符合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邏輯,也可以在制度改革的實踐中更好地以史為鑑。[37]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的建立、改組與整合,都與時代的變更和社會的發展狀況息息相關,特別是如何對社會經濟進行治理的觀念與治理模式,會直接影響並決定著其國家中央教育治理體系的定位,以及對學校教育的治理方式。基於歷史制度主義的視角分析,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經歷了「加強國家對教育的控制階段」「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的放權階段」「服務型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的設置階段」,以及「回歸教育治理根本職能階段」四次主要的轉變。這種轉變表明,英國在探索教育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過程中進行了政府機構設置的不斷改組和職能重心的轉變,對於我國如何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改組政府教育行政機構,以及如何深入推進教育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包括教育行政部門的有效設置、教育行政職能的服務型轉向以及教育治理體制機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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