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特約通訊員 湯崢鳴 記者 江躍中)深夜時分,一艘經非法改裝的貨船,裝載著數百噸從海船上駁運來的走私柴油,航行在長江水域。為逃避監管,船上人員還擅自關閉海事導航系統和船舶示廓燈,不僅使海事部門無法發現其行蹤,也讓往來船舶也難以察覺。這艘「幽靈船」就如同定時炸彈一般,嚴重威脅著長江水域的航行安全和生態環境。近日,黃浦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該船負責人馮某平和駕駛員王某、蔣某均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分別判處1年3個月到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圖說:涉案非法改裝的散貨船。黃浦區法院 供圖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某平、王某、蔣某先後受「蘇宿貨3006」船船主馮某丙的僱傭在船上工作,由馮某平擔任船上負責人,王某、蔣某擔任駕駛員。今年3月8日凌晨2時許,馮某平按照船主馮某丙等人的安排,讓王某、蔣某駕駛該船至上海浦東國際機場附近水域,在無相關運貨手續的情況下,三人明知來源非法,仍從他船過駁柴油512.444公噸。後3人駕船行至長江上海段外高橋水域時被公安人員查獲。經鑑定,船上所載柴油價值人民幣315萬餘元,這些柴油在進口環節應繳稅款為人民幣128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3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對3名被告人予以刑事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經查,馮某平受船主僱傭擔任「蘇宿貨3006」船負責人,主要負責向其他船員傳達船主等人的要求,與被告人王某、蔣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應對3名被告人均予減輕處罰。鑑於3名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並能當庭自願認罪,法庭遂從輕作出了處罰。但根據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不宜適用緩刑。
據此,目前「蘇宿貨3006」船的船主馮某丙也已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訴,上海黃浦法院對該案正在審理中。
本案主審法官李倩嵐指出,本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改裝後的散貨船深夜停泊江面,而且關閉導航系統,極易造成水上安全事故,同時船上裝載的又是極易燃燒的成品油,非法改裝後的船舶並無正規油艙,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汙染長江水域,導致水體動植物大量死亡,並且危害長江水域的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