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綜述:本文利用有關中英文原始檔案,對自香港開埠以來中國歷屆政府在查禁香港對華走私的種種努力,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論述,並著重描述了1946—1948年間中英關於香港《關務協定》交涉與談判的前後經過。文章表明,從1841年香港開埠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前,雖然歷屆政府在查禁香港的走私上作出了種種努力,但都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在於這一時期中國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歷史地位。只有當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徹底擺脫帝國主義的奴役,國家獲得獨立自主的地位時,這類問題才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決。
關鍵詞:海關、走私、緝私、交涉與談判、1948年中港《關務協定》
1842年8月,英帝國主義憑藉武力,迫使腐敗的清政府籤訂了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從中國強行割佔了香港島。英國殖民者在香港開埠伊始,即宣布香港為自由港,進出香港的各國船隻無需繳納任何稅費,自由貿易。由於香港毗鄰中國大陸,加上港英當局的鼓勵、包庇和縱容,香港隨即便成為走私者的樂園。從某種程度上講,香港的發展尤其是早期香港的發展是伴隨著走私活動的猖獗而繁榮起來的。香港走私活動的猖獗,令中國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從滿清政府,到北洋軍閥政府,一直到抗戰前的中華民國政府,歷屆中國政府均採取了各種努力,查堵香港的走私,並與港英政府展開交涉,企望在制止走私上得到港英政府的積極配合。但是,在配合查禁走私上,由於港英政府始終缺乏誠意,加上半殖民地中國的積貧積弱和帝國主義把持中國海關的事實,雖然中國方面作出了種種努力,但始終收效甚微。香港猖獗的對華走私活動成了一個難以解決的痼疾,它貫穿了整個近代中國的歷史。
抗戰結束後,國民黨政府利用抗戰期間中國國際地位的上升和「二戰」後英國急於擴大對華貿易的心理,於1946年再次就杜絕香港走私問題與港英及英國政府展開交涉,並於1948年1月籤訂了中港《關務協定》,《協定》就香港政府協助中國海關在港採取措施制止走私,作出了一些較為行之有效的規定,對中國海關杜絕香港的走私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此時國民黨政權的統治已是風雨飄搖,《關務協定》並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不久國民黨政權便被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政權所推翻。新中國成立以後,隨著中國獨立自主的新型海關管理制度的建立,香港對華走私這一歷史痼疾才在某種程度上得以解決。
下面本文擬依據有關原始檔案,對近代中國海關查禁香港走私的努力及1948年中英籤訂香港《關務協定》的前後經過,作一歷史考察。
一、九龍設關與中國政府查堵香港走私的努力
英國佔領香港島後,即宣布香港為自由港,利用香港便利的交通條件,興辦對華貿易。鴉片是香港早期對華貿易最主要的輸出物。起初鴉片貿易完全通過走私來完成,1858年列強強迫清政府籤訂《通商章程善後條約》,規定中國準許洋商在中國通商口岸銷售鴉片,中國徵收每擔30兩的鴉片稅,鴉片貿易自此取得了合法化地位。然而,鴉片貿易的合法化並沒有遏止鴉片走私,相反,鴉片走私以更大規模開展起來。這一方面是由於鴉片走私的暴利,使鴉片商們敢於挺而走險,另一方面還和港英政府包庇、縱容分不開。通過徵收鴉片消費稅,鴉片貿易為港英政府帶來了巨大的收益,因此出於一己的私利,港英政府對鴉片走私的支持不遺餘力。當時中國在靠近港澳的廣東外海尚未建立緝私徵稅機構,更促使鴉片走私商們變得愈加肆無忌憚。
據當時擔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赫德估計,單1869年一年中,「洋藥到香港者八萬八千箱之多,進口報稅者只有五萬箱,其三萬箱走私可知」。此3萬箱「可多徵四五十萬兩」稅銀。1走私形勢的日益嚴重,稅銀的大量流失,迫使清朝政府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
1868年7月,兩廣總督瑞麟為增加地方收入,杜絕鴉片走私,宣布在香港、澳門附近的「新安縣屬之急水門、鯉魚門、九龍附近,香山縣屬之銀坑、過路灣、前山等處地方,設立洋藥釐廠,派委文武員弁,抽收入口釐金。所有入口洋藥元茶,每箱抽收釐金銀一十六兩,如不及一箱者,每顆抽收銀四錢。2 粵海關經實地考察,確定在港、澳臨近處設總局兩個、水陸巡卡6處,其中在香港附近設卡位置為:在九龍設總局一所,在九龍之瀝源坳、深水步汛各設陸卡一所,在急水門之馬嘴角、鯉魚門之坑口各設水卡一所。3此為九龍設關之始。
不久,應總稅務司赫德的請求,清政府於1871年2月諭令兩廣總督瑞麟和粵海關監督崇禮,要求當時設在佛頭門、九龍、汲水門、長洲、榕樹腳五處的各釐卡,代海關徵收每箱30兩的鴉片正稅。4
粵海關監督在香港附近設廠徵稅,巡查緝私,取得了一定的實效。「計自開辦以來,比較從前收數加增數倍。是海口設廠,不特使滑商無可偷漏,且令商民易於報納,杜弊便民,已有明效」。5
清朝政府原本正當的收取關稅的行為,在已經習慣於走私的香港鴉片販子中間掀起了一場軒然大波。1868年7月,香港112家商行聯名向當時的港督麥當奴發出請願,抗議這一「對港島直接和專橫的攻擊行為」。他們聲稱,這一結果「好象是我們正與中國交戰,整個港口都被封鎖了」。6香港政府也推波助瀾,指責中國「封鎖香港」。由帝國主義把持下的洋海關只有在各通商口岸收稅的權力,粵海關監督下的常關釐卡設在非通商口岸,與洋海關原本無關。為了奪取常關鴉片稅釐的徵收權力,總稅務赫德看準時機,別有用心的鼓動清政府解決此事。
1875年發生馬嘉裡被殺一案,英國政府在談判解決此案時趁機勒索了許多特權。1876年9月,清政府全權代表李鴻章與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籤訂《煙臺條約》,對鴉片稅釐的徵收作出了如下規定:「英商于洋藥入口時,由新關派人稽查,封存棧房或躉船,俟售賣時洋商照則完稅;並令買客一併在新關輸納釐稅,以免偷漏。」7據此帝國主義把持的海關奪取了常關徵收鴉片釐金的權力。
《煙臺條約》還對所謂「封鎖香港」問題作出如下規定:「香港洋面,粵海關向設巡船,稽查收稅事宜,屢由香港官憲聲稱,此項巡船有擾累華民商船情事。現在議定,即由英國選派領事官一員,由中國選派平等官一員,由香港選派英官一員,會同查明核議、定章遵辦。總期於中國課餉有益,於香港地方事宜無損」。8
此後,由於在鴉片稅釐徵收的數目上,清政府與英國政府遲遲未達成一致,鴉片稅釐並徵一直拖延,未得實現,達八年之久。直到1885年7月,經清朝政府駐英公使曾紀澤與英國政府反覆交涉,雙方最終籤訂《煙臺條約續增專條》,才確定下來。根據《續增專條》,關於《煙臺條約》「所擬洋藥辦法,今議定改為,洋藥運入中國者,應由海關驗明,封存海關準設具有保結之棧房,或封存具有保結之躉船內,必俟按照每百斤箱向海關完納正稅三十兩並納釐金不過八十兩之後,方許搬出」。關於《煙臺條約》所載派員查禁香港至中國偷漏之事,《續增專條》提議,雙方「應即作速派員」。1
根據《續增專條》的規定,清政府立即委派蘇松太道邵友濂、總稅務司赫德趕赴香港,與港英政府的代表進行磋商。1886年6月—9月,中英雙方的代表在香港歷經多次談判,最終籤署了《香港鴉片貿易協定》。該協定除了有港英政府協助查禁鴉片規定外,其主要內
容是確定了由洋海關收取鴉片稅釐的權力。為此該協定第三款特別規定:「中國九龍方面之
適宜地方應在稅務司下設官一名,發賣中國鴉片稅單,不論何人並不論其所需鴉片數量若干,概行照發」。該協定第六款並規定:「稅務司官員負責管理九龍局,倘有往來香港之華船稟報被附近關卡或巡船騷擾等事,應查明定斷;香港督憲亦可隨時派員隨同審辦」。2
根據《香港鴉片貿易協定》,1887年4月,洋海關正式成立九龍海關,任命英國人摩根為中國海關九龍稅務司,取代原粵海關的職能,徵收鴉片正稅和釐金。為便於聯絡和香港商人就近諮詢,在港英政府的默許下,九龍海關在港島設立了一個非官方的辦事處,稅務司本人與他的幾個洋助手在此辦公。3
雖然九龍洋關的成立使清政府進一步喪失了關稅徵收的自主權,但是隨著《香港鴉片貿易協定》的各條款的實施,香港的走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遏制。據曾在中國海關服務多年的馬士提供的統計數字,在常關管理的1885年,各稅廠交納稅釐的鴉片只有2,761擔,到1887年海關接管後,便增至10,256擔。在其後的兩年中,都維持在16,500擔左右。4即便如此,由於港英當局在履行《協定》和與中國海關的配合上缺乏誠意,香港的對華走私問題依然很嚴重。5
十九世紀末,在華列強掀起一場瓜分中國的狂潮。6月,英國趁機逼迫清朝政府籤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行租借九龍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大片中國領土,這片領土後稱作「新界」。由於九龍海關所轄的汲水門、長洲、佛頭角和九龍城外等稅卡全部位於新界之內,如何保證海關稅收,為清政府所關注。在《專條》談判中,總理衙門特致照英國談判代表駐華公使竇訥樂,提出「關於新界內向設之關稅各分卡,仍應留存,本關巡船稽查走私向定之界限,仍應照辦」。6對此竇訥樂只是作出了一個含糊地書面保證,一俟新界移交,「香港政府將儘可能採取一切預防措施,防止該地被用來向中國走私,或以任何方式損害中國的利益」。7
然而,《專條》籤訂後,英國方面立即背信棄義,置所作出的承諾於不顧,強行要求中國海關稅卡遷出界外,清政府雖屢經派員與之交涉,但未取得任何結果。最後,在英國政府的武力威逼下,清政府被迫於1899年10月關閉設在新界的全部稅卡,另在新界漫長的水陸邊界的周圍的大鏟、伶仃、沙魚湧、三門、深圳和沙頭角另設稅關。8
移關給清朝政府徵收關稅和緝私造成了巨大困難。由於英國管轄的大鵬灣和深灣在毗鄰中國海岸處水位較高,極大的方便了走私,走私者在香港將貨物裝在象木帆船和舢板那樣的小船上,可輕易地躲過海關稅卡,將貨物偷運到遠離稅卡的地方上岸;此外,在新界與中國接壤的陸路邊界地區邊境線較前大大延長,無疑令走私更易。因此,強租新界後,香港的走私活動更為猖獗。
猖獗的走私令中國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在查堵走私上,港英當局的不合作態度是走私泛濫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此後的數十年間,在中國政府的授意下,中國海關就有關中港間締結海關協定,以制止走私,先後於1911年、1918、1929,1932年與港英政府進行了多輪次的談判,但均未取得任何結果。1協助中國,杜絕走私,維護雙方間合法的貿易,應為港英當局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港英政府卻視配合中國海關緝私為份外之事,是對中國的恩惠,於是趁機提出如擴大在中國內河航運權等多項無理要求,以為要挾,這樣的談判自然難有結果。而這時的中國國勢衰微,內憂外患頻仍,也難以組織起有效的緝私行動,因此,香港對華走私的泛濫綿延數十年,成為了一個難以愈治的頑症。
二、1948年中英香港《關務協定》的交涉與籤署
港英政府放任走私的不合作態度一直延續到抗戰結束以後,隨著國際形勢的巨變和中國國際地位的全面提升,才發生變化。
從鴉片戰爭開始,帝國主義列強以武力為後盾,強迫中國政府籤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華獲得了大量的特權,使中國一個淪為殖民地與半殖民地的國家。大量的不平等條約就象一道道枷鎖,束縛在貧弱的中國身上,令其難得翻身。從二十世紀二十年代開始,民族意識充分覺醒的中國仁人志士提出廢除不平等條約問題,並進行了艱苦的「廢約」交涉。抗日戰爭爆發後,特別是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人民抗擊日本侵略者的浴血奮戰開始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而美英等同盟國出於戰略上的考慮,對中國抗戰的重要性意義至為看重,中國的國際地位全面提升。在此形勢下,中國的「修約」談判取得重大突破。1943年,中國與美、英、法等國先後訂立平等「新約」,廢除了百年來束縛中國的各種不平等條約。其中,於1943年籤訂的《中英新約》規定:英國放棄關於中國通商口岸制度的一切現行條約權利,放棄要求任用英臣民為海關總稅務司的權利,放棄其船舶在中國領水內沿海貿易及內河航行的特權,等等。所有這一切,均為中英就香港走私問題重開談判打下了一個良好的政治基礎。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國民政府派員接受敵產,開始重建國家經濟。國民政府陸續接管了原敵戰區的各處海關,開關徵稅。由於戰後國內各種物品匱乏,物價高昂,走私變得更加有利可圖,各處走私之風日熾,尤以華南為盛。「一般奸商不顧政府法令,只知貪圖厚利,每多勾結軍人武裝私運」。2有鑑於此,國民政府決定就聯合制止走私一事與港英政府重開談判。
1946年8月末,國民政府行政院長宋子文召見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表示:他對經由香港地區走私入境的走私品的大量增加深感不安。走私活動對中國的經濟危害甚大,他打算命令駐九龍的中國海關稅務司與香港政府討論與香港政府合作的可能,以採取措施制止走私。3
第二世界大戰使英國經濟遭受重創,戰後英國經濟長期低迷,整個歐洲市場也一蹶不振,英國迫切希望通過擴大與遠東各國特別是中國的貿易來振作其國內經濟。因此,對中方的建議,英國已不敢怠慢。
英國政府外交部隨後通過其大使通知宋子文,英國政府對能有這樣一個機會討論制止走私的措施表示歡迎,英方正就儘快與中國海關在當地的稅務司進行的談判作出安排。
1948年9月中旬,談判在香港政府的代表與中國海關九龍稅務司間舉行,談判內容在以往幾次夭折的談判基礎上進一步展開,斷斷續續持續了三個月。12月中旬,雙方擬定了一份協議草案,即中港《關務協定》草案。
中港《關務協定》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香港政府將頒布法例,對擬運往中國的貨物裝運,加以限制。船隻註冊噸數在二百噸及以上者,其裝運將限於維多利亞港之內的任何地點;船隻註冊噸數在二百噸以下者,其裝運將限於西環民船碇泊所,或由香港港務長在油麻地避風塘所制定之地區,或大埔港口。
二、中國海關可在香港境內自由指定地點,對於行將輸往中國的貨物,預予徵收中國關稅或預予估定額稅。出口商可自行決定採取預繳稅或預估稅的方式。允許中國海關在西環民船碇泊所和油麻地避風塘內,自由設立檢查處所,自由檢查出口商擬在香港繳納中國關稅或已申請估定稅額之貨物。中國海關可以在上述避風塘及碇泊所自由派駐不超過四十人的檢查員,執行預收和估定關稅稅額事宜。
三、香港政府允許中國海關自由進入及巡弋附錄說明內所述的急水門、大鵬灣的劃定區域,並在該區域內,飭令任何船隻停泊,以查驗文書,如查處未辦理結關手續的船隻,海關應將該船隻交由最近便之香港當局看管。
四、封閉北部陸路邊界,香港經由北面邊界輸往中國之貨物,僅限於沙頭角,運塘對面之地點,廣九公路經過邊界之地點及羅湖鐵路橋以及其他經雙方商定之地點出口,防止或制止輸出物品在該邊界上其他地點出口。
五、本協定不適用於空運中國的貨物;啟德機場不得駐紮官員,現駐紮該處之官員應予撤退。
六、關於海關管理廣九鐵路貨運的辦法,仍照舊例,由海關駐員負責徵稅,香港政府應照有關法令,對海關予以合法協助。
七、在本協定有效期間,隨時派駐香港充任中國海關稅務司之人員(以及在香港擔任各部門事務之稅務司),應為英籍,並應為政府所能接受人士。1
從草案內容看,港英方面基本滿足了中方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但中方也作出了讓步,其中最主要的是海關撤出駐紮在啟德機場的官員和向香港派駐的稅務司官員兩項。
考慮到該草案對中方所作的巨大讓步,港督楊慕琦在向英國殖民地部提交該草案時建議,應將該協定置於儘可能低的政府級水平,他的意見是將其置於香港政府與中國海關一級的水平上。他進而提出,我們可以趁機提出恢復戰前國貨轉運的有關規定,但是不應該把它當成該協定的一部分或是前提條件。2
在倫敦,英國政府各相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研究。為此,2月21日,在殖民地部召開了由運輸部、貿易部、外交部、殖民地部代表參加的部門聯席會議,討論主要集中在是否要求中國給予英國相應的互惠。對此,以殖民地部、運輸部為代表的多數部門認為,英國已向中國作出有價值的讓步,因此有權向中國索取回報。他們提出的交換條件是,要求中國重新實施業已廢除的戰前轉口條例,當國貨從一個中國通商口岸經香港轉口至另一中國口岸時,應按國貨待遇,免交進口稅。外交部則認為,不應把中國政府接受有關國貨轉運的要求作為批准關務協定的先決條件。在這一點上,由於多數部門的堅持,外交部做了讓步。會議同時決定,鑑於協定涉及到主權等敏感問題,該協定應以政府協定的形式籤署。3
根據英國外交部的指示,1947年3月4日,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正式致函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士傑,表示英國政府準備原則上批准關務協定草案,英國認為協定應由兩國政府籤署並對協定作一些修改補充,英國希望國民政府同意恢復有關戰前的轉口條例,這將有助於關務協定的最終締結。4
國民政府外交部對此作出回應,隨即宣布,中方將委派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張福運作為談判代表商談草案的修訂。對於英國政府提出的附加條件,國民政府如若應允,將無異於承認恢復1943年《中英新約》所廢除的沿海貿易權,這一點國民政府絕對不會答應。
4月18日和5月21日,張福運先後來到位於上海的英國駐華使館商務處,與駐華商務參贊藍來訥、財務參贊託馬斯進行了非正式接觸,表明中方的立場。對於英方提出的附加條件,張福運表示,由於涉及到沿海貿易權的問題,中國政府不可能作出任何讓步。如果英國政府堅持以此作為締結關務協定的先決條件,海關與駐英使館間的談判將毫無意義,海關問題只能移交雙方的政府高層解決。他同時暗示,如果海關談判破裂,中方只得封鎖香港,以制止走私。1
6月5日,國民政府外交部正式口頭通知英國駐華使館,中國政府不能同意恢復英方提出的香港轉運條例。2
英國外交部原本就不主張向中國提出附加條件,以免激怒國民政府,從而使問題複雜化。如今見中國態度堅決,外交部趕緊與此前堅持主張提出附加條件的殖民地部協調立場。外交部中國司官員金特森在致殖民地官員梅利的信裡指出,他個人認為,由於中英籤訂的條約中已經廢除了英國的沿海貿易權,英國迫使中國接受恢復戰前轉運條例的機會渺茫。外交部一直主張不應把中國恢復轉運條例作為我們接受關務協定的前提條件,目前依然堅持這一觀點。金特森警告說,如果我們堅持中國先接受附加條件,那我們就要冒扼殺關務協定,激起中國的敵意和香港殖民地遭受打擊的危險。金特森在信中最後說,即便只是為了維護中英關係,殖民地部也應接受外交部的建議。3
在外交部的勸告下,英國殖民地部作出讓步。在寫給金特森的信中,殖民地部表示願意放棄原來的立場,並同意外交部提出的最後協定文本將以英國駐華大使與國民政府外交部換文的形式予以籤署。4
英國政府一直以為,籤署《關務協定》是對中國政府的恩惠,中國政府理應有所回報。當試圖藉機索取回報的努力碰壁後,英國政府出於維護在華整體利益的考慮,又不敢直接與國民政府發生正面衝突。於是,他們便玩弄起狡猾伎倆,儘量拖延協定的籤署。在這方面,港英當局的表現最為明顯。港英當局是5月16日接到殖民地部對協定草案的反饋意見的,但是一直到二個半月後的7月30日,港英政府才慢吞吞的回覆殖民地部說,他們正在重新起草該協定。當8月14日國民政府指示其駐英大使向英方詢問進展時,英國外交部則替港英政府打掩護,說香港政府與中國方面正同時商談《關務協定》和《財務協定》,人手忙不過來,顧而才耽誤了。5
英方一直拖到1947年12月23日,才將修訂後的協定草案送交國民政府外交部。中方接到修訂後的草案後,只提出了很小的修改意見,其中,為防止港英政府拖延,中方提出
在「本協定自香港總督決定並通知之日起發生效力」的後面加上「此一日期,不得過於1948年1月20日」的時間限定。另外,中方還提出刪除駐港稅務司應為英籍類似的字眼,指出協定中「應為政府所能接受之人員」已能滿足英方的要求。6
對前者,英方作出讓步,接受了中方的意見,對後一項,英國堅持不作更改。中方最後只好接受。
1948年1月12日,中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士傑與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互致照會,雙方以換文的方式正式籤署中國政府與香港政府間《關務協定》。1
按規定,《關務協定》「自香港總督決定並通知之日起發生效力」,時間不得超過1948年1月20日,然而,港英政府並未遵守協議,反而節外生枝。港英政府對已籤署的協議復又提出異議,指出協定中劃定的海關緝私船在急水門附近海面的巡弋路線妨礙了香港本地船隻在香港內部的航行,要求重新劃界。2
以後,中英雙方又進行了多次的交涉,最後,國民政府只得再作讓步,派關務署長張福運赴港與港英當局商洽重新劃定新界線。1948年10月18日,民國政府外交部與英國駐華大使館再次換文,確認了新勘界線。隨後,港英政府立法局三讀通過「1948年防止對華走私法案」。10月22日,中國海關稅務司與港英政府官員舉行會議,決定該協定與1948年11月1日起實施。3
港英政府之所以在履行《關務協定》上敢於橫生枝節、百般刁難,恐怕還是因為其已經看出國民黨政權的行將就木。從1947年開始,隨著人民解放軍的節節勝利,國民黨軍隊已經喪失了戰場的主動權。軍事上的失敗進一步導致經濟和政治上的危機。在外交的談判桌上,國民黨政府已經沒有了本錢。從這一點來講,也就不難理解港英政府的所為了。
按照《關務協定》,中國海關隨後派出工作人員到港開展工作,在香港設立了兩處關所,查驗船隻的貨物。由於此時國民黨政府已行將崩潰,海關在執行《協定》、查輯走私上已很難發揮作用。
綜上所述,從香港開埠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夕,歷屆中國政府為解決香港對華走私這一歷史痼疾均進行了不懈的努力,雖然國民黨政府在1948年利用戰後中國國際地位的上升,歷經談判,與港英政府籤訂了一個海關《關務協定》,在尋求港英政府的緝私合作上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由於國民黨政府並未擺脫中國遭受帝國主義奴役中國的命運,加上其政權的腐敗和反人民的性質,因此並不能從根本上捍衛國家的利益。
1 參見:陳詩啟著《中國近代海關史問題初探》,中國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172—173頁。
2 兩廣總督瑞麟關於設廠徵釐一事布告,英國駐廣州領事1868年7月8日致英國駐華公使函中文附件,英國外交部檔案F.O.228/926,第119頁。
3 兩廣總督瑞麟1868年7月8日致英國駐廣州領事羅伯遜函,英國外交部檔案F.O.228/926,第122頁。
4 兩廣總督瑞麟1871年7月11日致英國駐廣州領事羅伯遜函,英國外交部檔案F.O.228/943,第2頁。
5 兩廣總督瑞麟、粵海關監督崇禮同治十年四月二十八日(1871年6月15日)布告,英國外交部檔案F.O.228/943,第5頁。
6 港督金文泰備忘錄:中國海關駐港辦事處,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75869/53955。
7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北京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349頁。
8 《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第350頁。
1 《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第471—473頁。
2 《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第488頁。
3 港督金文泰備忘錄:中國海關駐港辦事處,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75869/53955。
4 馬士著:《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卷,中譯本,三聯書店1958年版,第427頁。
5 有關內容請參見劉存寬著:《香港史論叢》,香港麒麟書業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09頁。
6 總理衙門致英國駐華公使竇訥樂照會,1898年5月29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230/141,第58頁。
7 英國殖民地部檔案C.O.882/5,第14頁。
8 有關詳細論述請參閱劉存寬著:《香港史論叢》,第109—114頁。
1 參見港督楊慕琦致殖民地大臣函,1946年12月20日,英國殖民地部檔案C.O.852/686/1/53903。
2 財政部關務署1947年1—4月份關政稅則稅收工作報告,載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5輯,第3編,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590頁。
3 港督楊慕琦致殖民地大臣函,1946年12月20日,英國殖民地部檔案C.O.852/686/1/53903。
1 參見:「國民政府與英國關於中國海關與香港政府間關務協定之換文」,載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5輯,第3編,第599—603頁;港督楊慕琦致殖民地大臣函,1946年12月20日,英國殖民地部檔案C.O.852/686/1/53903。
2 港督楊慕琦致殖民地大臣函,1946年12月20日,英國殖民地部檔案C.O.852/686/1/53903。
3 英國外交部官員金特森的批示,1947年4月3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63349/53955。
4 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致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士傑函,1947年3月4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63349/53955。
1 英國駐華使館財務參贊託馬斯關於與張福運會談的備忘錄,1947年4月18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63350/53955;託馬斯致駐華大使施諦文電,1947年5月21日,F.O.371/63350/53955。
2 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致英國外交部電,1947年6月5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63350/53955。
3 英國外交部官員金特森致殖民地官員梅利,1947年6月13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63350/53955。
4 英國殖民地部官員加斯沃斯致外交部官員金特森函,1947年6月25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63350/53955。
5 英國外交部中國司關於香港關務協定的備忘錄,1947年8月14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63350/53955.
6 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致英國外交部密電,1948年1月2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69573/53955。
1 參見:「國民政府與英國關於中國海關與香港政府間關務協定之換文」,載《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5輯,第3編,第598—599頁。
2 參見:港督葛量洪致殖民地大臣函,1948年7月10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371/69575/53955。
3 參見:「財政部關於如何促進香港與中國對海關緝私及金融管制之合作譯文節略」,載《中國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5輯,第3編,第611頁。
(原文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編:《青年學術論壇》,2001年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