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關於行業標準 《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

2020-11-23 環保在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5〕274號),我部組織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455175917@qq.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外大街36號樓;郵編:10012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1月9日。
 

  附件:《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10月9日

 

  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標準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5]274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設計水質與水量;4總體設計;5單元設計;6輔助工程;7環境保護與勞動安全;8工程施工及驗收。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術語,取消了原「初期滲瀝液、中期滲瀝液、後期滲瀝液、封場後滲瀝液」基本術語,增加「滲瀝液主處理、滲瀝液深度處理、滲瀝液濃縮液」等本標準涉及的重要名字術語;2將原標準「滲瀝液處理工藝」章節細化為「總體設計」和「單元設計」兩章;3將原標準「4.3工藝設計」進行了詳盡參數和要求的規定;4新增「5.7高級氧化」、「5.8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技術」、「5.9浸沒燃燒蒸發」等近年來新工藝設計的規定;5將原標準有關臭氣處理、汙泥處理分別細化為「5.10臭氣處理、5.11汙泥處理」。6將原標準「9應急處理措施」併入「工藝調試和運行管理」,並更名為「9工藝調試和運行管理」。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主編單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外大街36號樓,郵政編碼:100120)。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環境衛生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江蘇維爾利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建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東方啟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水木湛清(北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國環萊茵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環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總則
 

  1.0.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規範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做到保護環境、技術可靠、經濟合理,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各類生活

垃圾處理

設施產生的滲瀝液處理新建、改建及擴建工程。 

  1.0.3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設計處理規模和使用年限應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模和使用年限等綜合確定。
 

  1.0.4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建設應在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試驗的基礎上,採用成熟可靠的先進技術。提高處理效率,優化運行管理,節約能源,降低工程造價和運行成本。
 

  1.0.5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建設、運營應與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區域土壤、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的汙染。
 

  1.0.6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設計、建設等,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1 滲瀝液處理系統 leachate treatment system
 

  滲瀝液從取水到處理出水排放的各個工藝處理單元的總稱,包括預處理、主處理、深度處理和輔助處理等。
 

  2.2 滲瀝液預處理leachate pre-treatment
 

  消減滲瀝液中的雜質、氨氮等汙染負荷,改善後續工藝單元進水水質的工藝單元,通常採用物理、化學或生物等方法。
 

  2.3滲瀝液主處理main treatment of leachate
 

  主要去除滲瀝液中的有機汙染物、氮、磷等的工藝單元,通常採用厭氧、缺氧和好氧等生物方法處理。
 

  2.4 滲瀝液深度處理leachate post-treatment; advanced treatment of leachate
 

  去除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物、溶解物等的工藝單元,通常採用膜法、高級氧化、蒸發、吸附法等方法處理。
 

  2.5 滲瀝液輔助處理Leachate auxiliary treatment
 

  滲瀝液預處理、主處理和深度處理各工藝段中產生的汙泥、濃縮液和臭氣等二次汙染物,處理這些二次汙染的工藝單元統稱滲瀝液輔助處理。
 

  2.6 滲瀝液濃縮液 concentrated leachate
 

  滲瀝液經納濾、反滲透等膜處理或經蒸發處理分離出的含較高濃度難降解有機質和高鹽度的濃縮廢水。
 

  2.7外置式膜生物反應器 side-stream membrane bioreactor(SSMBR)
 

  生物反應器與

膜組件

相對獨立,通過混合液

循環泵

施加外壓使處理水通過膜組件後排出的一種膜生物反應器(MBR)類型。 

  2.8內置式膜生物反應器 submerged membrane bioreactor(SMBR)
 

  膜組件浸沒在生物反應器內,處理水通過負壓抽吸經過膜單元後排出的一種膜生物反應器(MBR)類型。
 

  2.9 滲瀝液膜處理membrane treatment
 

  以膜為載體,運用膜分離手段處理滲瀝液的方法。包括納濾和反滲透等。
 

  2.10 淤塞指數(SDI15)
 

  由堵塞0.45um微孔濾膜的速率所計算得出的、表徵水中細微懸浮固體物含量的指數。
 

  2.11 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技術mechanical vapor recompression(compression)( MVR/MVC)
 

  利用蒸汽壓縮機壓縮蒸發產生的二次蒸汽,提高二次蒸汽的溫度和熱量,壓縮後的蒸汽進入蒸發器作為熱源再次使原液產生蒸發,從而達到不需要外供蒸汽,依靠蒸發器系統自循環來達到蒸發濃縮的一項蒸發技術。
 

  2.12 浸沒燃燒蒸發(submerged combustion evaporation, SCE)
 

  利用氣體燃料在液體亞表面增壓浸沒燃燒,並通過特殊的結構形成超微氣泡,超微氣泡與濃縮液直接接觸蒸發的一種蒸發技術。
 

  2.13 產水率(水回收率)water production rate
 

  採用膜系統或蒸發系統處理滲瀝液或濃縮液時,產水量與進水總量之百分比。
 

  3 設計水質與水量
 

  3.1設計水質
 

  3.1.1生活垃圾滲瀝液設計進水水質參數的確定應根據生活垃圾處理方式的不同,根據實測水質,並結合滲瀝液水質變化規律合理選取。
 

  3.1.2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新建項目設計進水水質應按照同地區同類型工程實際運行監測數據並結合初期滲瀝液、中後期滲瀝液及封場滲瀝液的性質,綜合評價選取。
 

  3.1.3生活垃圾焚燒廠滲瀝液設計進水水質參數的確定,新建項目可參考同類地區焚燒廠滲瀝液水質範圍合理選取設計值。
 

  3.1.4生活垃圾轉運站滲瀝液設計進水水質參數的確定,新建項目可參考同類地區轉運站滲瀝液水質範圍合理選取設計值,也可參考當地或同類地區焚燒廠滲瀝液水質參數。
 

  3.1.5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改擴建項目的設計進水水質參數應參照現狀設施的實測水質並根據運行年限推測水質變化範圍。
 

  3.1.6生活垃圾滲瀝液濃縮液設計進水水質參數的確定應根據處理方式的不同並結合滲瀝液水質變化規律合理選取。
 

  3.2設計水量
 

  3.2.1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產生量宜採用《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處理技術規範》GB50869規定的經驗公式法(浸出係數法)進行計算,也可採用逐年平均法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巖土工程技術規範》CJJ176中推薦的經驗公式法,有條件時宜採用水量平衡法校核。
 

  3.2.2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滲瀝液產生量確定應根據原生垃圾含水率、垃圾轉運方式、垃圾在焚燒廠儲坑內停留時間、當地氣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通常滲瀝液的產生量按照垃圾處理量的15~35%計算。
 

  3.2.3生活垃圾轉運站滲瀝液產生量應根據原生垃圾含水率,垃圾壓縮工藝特點綜合考慮。通常按照垃圾處理量的5~15%取值。
 

  3.3排放水質
 

  3.3.1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排放水質應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的要求;尚應符合項目環評批覆的排放標準。
 

  3.3.2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滲瀝液排放除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外,尚應符合項目環評批覆的排放標準。
 

  3.3.3生活垃圾轉運站及其他垃圾處理設施的滲瀝液排放,應符合項目環評批覆的排放標準。
 

  4  總體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固廢處理園區模式規劃和建設時,垃圾滲瀝液宜按照「集中處理」的原則進行綜合考慮。
 

  4.1.2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項目設計規模應在滲瀝液水量、水質計算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運行時間、其他汙水匯入和設計富裕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4.1.3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藝應根據滲瀝液進水水質、水量及排放要求綜合確定,宜採用組合工藝,組合工藝的主體宜為生物處理工藝。
 

  4.1.4垃圾滲瀝液處理系統宜按照兩個及兩個以上系列設計,規模較小時可採用單系列設計,主要工藝設備應考慮備用。
 

  4.2 工藝流程
 

  4.2.1滲瀝液處理工藝宜包括預處理、主處理和深度處理。滲瀝液的處理工藝應根據滲瀝液的進水水質、水量及排放要求綜合選取。其組合工藝見圖4.2.1。


 

  4.2.2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為初期滲瀝液和中期滲瀝液時,宜採用「預處理+主理+深度處理」組合工藝或「主處理+深度處理」;當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為後期滲瀝液或封場滲瀝液時,可採用「預處理+深度處理」組合工藝。
 

  4.2.3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生活垃圾轉運站等垃圾處理設施產生的滲瀝液,處理工藝宜選擇「預處理+主處理+深度處理」組合工藝。
 

  4.2.4垃圾滲瀝液預處理工藝可選擇物化處理或生物處理等。
 

  4.2.5主處理宜選擇膜生物反應器(MBR)處理工藝,也可選擇序批式生物反應器(SBR)等處理工藝。
 

  4.2.6深度處理可選擇膜處理工藝、高級氧化、曝氣生物濾池(BAF)、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MVR/MVC)或其他先進可靠的處理技術。
 

  4.2.7膜處理工藝宜選擇納濾、反滲透及二者組合的工藝。
 

  4.2.8濃縮液處理可選擇浸沒燃燒蒸發(SCE)、機械蒸發再壓縮(MVR/MVC)、高級氧化等工藝。
 

  4.2.9垃圾滲瀝液處理系統產生的剩餘汙泥、臭氣及沼氣等,需根據環評及排放要求選擇適宜的處理技術。
 

  4.3 總體布置
 

  4.3.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總體布置應符合下列原則:
 

  1應滿足國家現行的消防、衛生、安全等有關標準的規定,綜合考慮地形、地貌、周圍環境、工藝流程、建構築物及設施相互間的平面和空間關係,各項設施整體應協調統一。
 

  2 生產管理建築物和生活設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應力求合理,並應與處理構築物保持一定距離。
 

  4.3.2總平面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GB50187的有關要求。
 

  4.3.3總體布置應充分考慮滲瀝液收集與外排條件,符合排水通暢、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4.3.4滲瀝液處理廠(站)宜單獨設置在垃圾處理(廠)場管理區的下風向,並應滿足施工、設備安裝、各類管線連接簡潔、維修管理方便等要求。
 

  4.3.5 厭氧反應器、火炬及沼氣儲櫃的布置宜參照《大中型沼氣工程技術規範》GB/T51063的相關要求。
 

  4.3.6滲瀝液處理主體設施四周宜採取有效的綠化隔離措施。
 

  4.3.7滲瀝液處理區域內應有必要的通道,應有明顯的車輛行駛方向標誌,並應符合消防通道要求。
 

  4.3.8滲瀝液處理區道路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範》GBJ 2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範》JTGD40、《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範》JTGD50的有關規定。
 

  5  單元設計
 

  5.1 調節池
 

  5.1.1  調節池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調節池容積確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範》GB50869的有關規定;
 

  2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滲瀝液調節池有效容積不宜小於7d滲瀝液平均產生量;新建生活垃圾轉運站的滲瀝液調節池有效容積不宜小於4d滲瀝液平均產生量;
 

  3調節池宜設計為2個或分格設置,宜併兼事故調節池功能;
 

  4滲瀝液調節池應加蓋並配套甲烷監測設施、氣體收集及處理設施等;
 

  5滲瀝液調節池宜根據使用條件及形式設置清淤措施。
 

  5.1.2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生活垃圾轉運站等滲瀝液調節池前端應根據水質、水量等因素選擇適宜預處理措施。
 

  5.2 混凝沉澱
 

  5.2.1混凝反應形式的選擇,應根據滲瀝液進水水質、水量、後續處理單元對水質要求,並考慮滲瀝液水溫變化、水質水量均勻程度以及是否連續運轉等因素,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5.2.2混凝反應藥劑混合設備的選擇,應根據滲瀝液水量、水質、水溫等條件綜合分析後確定。混合設備宜採用管式混合器、機械混合器、水泵混合裝置等。
 

  5.2.3 沉澱池的個數或能夠單獨排空的分格數不宜少於2個。
 

  5.2.4 設計沉澱池時應考慮均勻配水和集水。
 

  5.2.5當滲瀝液懸浮物(SS)濃度較高或排泥量較大時,應在反應設備中設機械排泥裝置,並按照國家相應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汙泥處理處置。
 

  5.3厭氧生物處理
 

  5.3.1厭氧生物處理宜選擇上流式厭氧汙泥床法(UASB)、上流式厭氧過濾床法(UBF)、內循環厭氧反應器(IC)等反應器及其改良工藝等。
 

  5.3.2厭氧生物處理系統包括厭氧反應器、供熱系統(常溫厭氧的除外)、沼氣利用系統、汙泥處理系統等,宜參照工藝流程圖5.3.2設計。

 

  5.3.3厭氧反應器的設計應根據進出水水質、水量、汙染物的去除效果、容積負荷等因素確定,反應器形式宜採用圓形,減少水力死區,宜採用中溫厭氧。
 

  5.3.4厭氧生物處理系統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要求:
 

  1常溫厭氧溫度範圍宜為(20~30)℃,中溫厭氧溫度範圍宜為(33~38)℃;
 

  2容積負荷宜為(4~10)kgCOD/(m3•d);
 

  3 pH值宜為6.5~7.8;
 

  4停留時間宜為(4~10)天;
 

  5 COD去除率宜大於60%。
 

  6沼氣產率宜取(0.35~0.60)m3/kgCOD,沼氣中甲烷含量宜為55%~65%;
 

  7上升流速:(0.5~3.0)m/h;
 

  5.3.5厭氧反應器的計算容積宜採用容積負荷法,並採用表面負荷法進行校核。


 

  5.3.6厭氧處理產生的沼氣應利用或安全處置,沼氣產量可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5.3.7厭氧系統的工藝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厭氧反應器分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鋼製結構兩種。鋼筋混凝土結構內壁應做防腐處理;鋼製結構內、外壁應做防腐處理,外壁應做保溫。
 

  2垃圾滲瀝液中鈣鎂離子及SS含量很高時,厭氧工藝的前端應設置相應的處理工藝單元,降低對厭氧布水設施的影響,同時布水設施應有防堵塞和結垢的措施。
 

  3沼氣應根據具體的利用處置方案,配套相應的淨化措施。
 

  5.3.8厭氧系統安全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厭氧防爆區域內配備的工藝和電氣設備、儀表應具備防爆性能。
 

  2厭氧產氣管路上應設置阻火器和水封,同時設置自動點燃火炬作為尾氣安全排放措施。
 

  3厭氧反應器及沼氣儲存等區域應設甲烷監測及報警裝置。
 

  5.4膜生物反應器(MBR)
 

  5.4.1 MBR系統通常由預過濾器、生物反應器、膜組件、曝氣系統等單元組成,配套設施及設備包括膜組件清洗裝置、水泵、風機、儀表及電氣控制等。
 

  5.4.2 MBR系統分為外置式和內置式兩種,外置式膜宜選用管式超濾膜,內置式膜宜選用中空纖維微濾或超濾膜。
 

  1當採用外置式MBR時,宜參照工藝流程圖5.4.2-1設計。

 

  2當採用內置式MBR時,宜參照工藝流程圖5.4.2-2設計。

 

  3當需要強化生物處理時,宜參照工藝流程圖5.4.2-3設計。

 

  5.4.3 MBR系統的設計進水主要汙染物指標宜符合下列要求:
 

  1進水COD不宜大於20000mg/L;
 

  2生化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比值(BOD5/COD):不宜小於0.3;
 

  3進水氨氮(NH3-N)不宜大於3500 mg/L;
 

  4生化需氧量與氨氮(BOD5/NH3-N)比值不宜小於5。
 

  5.4.4 MBR系統的工藝主要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要求:
 

  1汙泥濃度(MLSS):宜為 8000mg/L~15000mg/L;
 

  2汙泥負荷:宜為(0.05~0.3)kgCOD/(kgMLSS•d);
 

  3脫氮速率:宜為(0.04~0.13)kgNO3-N/(kgMLSS•d);
 

  4硝化速率:宜為(0.02~0.06)kgNH4+-N/(kgMLSS•d);
 

  5汙泥總產率係數:宜為0.15 ~0.3kgMLSS/kgCOD;
 

  6水溫度:宜為20℃~35℃。
 

  5.4.5 MBR系統出水水質指標宜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需氧量(COD):不宜大於1200 mg/L;
 

  2生化需氧量(BOD5):不宜大於200 mg/L;
 

  3氨氮(NH3-N):不宜大於50mg/L;
 

  4總氮(TN):不宜大於200mg/L。

5.4.6 MBR系統生化部分反硝化池容積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5.4.7 MBR系統生化部分硝化池容積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5.4.8 MBR系統生化部分混合液回流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5.4.9 MBR系統生化部分硝化池中的汙水需氧量,根據去除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的硝化和除氮等要求,按下列公式計算:

 

  5.4.10 MBR系統生化部分鼓風曝氣時,可按下式將標準狀態下汙水需氧量,換算為標準狀態下的供氣量。

 

  5.4.11 MBR系統超濾或微濾膜參數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5.4.12 外置式膜通量宜為60 L/(m2•h)~70 L/(m2•h)。內置式按材質區分,PVDF材質的膜通量宜為8 L/(m2•h)~12 L/(m2•h),PTEF材質的膜通量宜為8 L/(m2•h)~20 L/(m2•h)。
 

  5.5 納濾
 

  5.5.1納濾工藝宜為經過生物處理後的出水,宜參照工藝流程圖5.5.1設計。

 

  5.5.2納濾系統的設計進水主要汙染物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需氧量(COD)不宜大於1200 mg/L;
 

  2生化需氧量(BOD5)不宜大於30 mg/L;
 

  3氧化還原電位(ORP)宜小於200 mv;
 

  4進水pH值宜小於7.0。
 

  5.5.3納濾系統的主要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溫度: 8~30℃;
 

  2 pH值: 5.0~7.0;
 

  3操作壓力:0.5-2.5 MPa。
 

  4 COD去除率應大於80%;
 

  5產水率不低於75%;
 

  6納濾膜通量宜為(10~20)L/(m2•h)。
 

  5.5.4納濾膜作為終端深度處理工藝時,出水應符合項目環評批覆的排放標準。
 

  5.5.5納濾膜組件的設計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5.5.6納濾系統的選型及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納濾膜宜採用抗汙染膜元件,使用壽命應大於2年。
 

  2納濾設備所有接觸液體部分應具有較強的抗腐蝕能力。
 

  3納濾進水保安過濾器過濾精度應不大於5μm。
 

  4膜系統的設計宜採用多段內循環的方式,以保證每支膜表面具有足夠的流速。
 

  5納濾裝置宜為集成式設備,無故障時間應大於8000小時/年。
 

  5.6 反滲透
 

  5.6.1當深度處理系統包含反滲透工藝時,反滲透進水宜為經生化處理後的超濾出水或者納濾出水。宜參照工藝流程圖5.6.1設計。


 

  5.6.2反滲透系統的設計進水主要汙染物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需氧量(COD):卷式RO不宜大於1000 mg/L;碟管式反滲透(DTRO)不宜大於10000 mg/L;
 

  2氧化還原電位(ORP)宜小於200 mV;
 

  3最大進水SDI15:卷式RO宜小於5,碟管式反滲透(DTRO)宜小於6.5;
 

  4氨氮(NH3-N):卷式RO宜小於50 mg/L,碟管式反滲透(DTRO)宜小於800 mg/L;
 

  5進水pH值宜小於7.0。
 

  5.6.3反滲透系統的主要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溫度宜為(8~30)℃;
 

  2 pH值宜為5.0~7.0;
 

  3操作壓力:卷式RO為1.5-4.0 MPa,DTRO為5.0-7.0 MPa;
 

  4 產水率不低於70%;
 

  5出水應滿足項目環評批覆的排放標準。
 

  5.6.4反滲透作為終端深度處理工藝時,應符合項目環評批覆的排放標準。
 

  5.6.5反滲透膜組件的設計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5.6.6反滲透系統的選型及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反滲透膜宜採用抗汙染膜元件,使用壽命應大於2年。
 

  2 反滲透進水保安過濾器過濾精度應不大於5μm。
 

  3 反滲透設備所有接觸液體部分應具有較強的抗腐蝕能力。
 

  4 膜系統的設計宜採用多段內循環的方式,以保證每支膜表面具有足夠的流速。
 

  5反滲透裝置宜為集成式設備,無故障時間應大於8000小時/年。
 

  5.7高級氧化
 

  5.7.1高級氧化工藝作為滲瀝液深度處理工藝段時,宜與生物處理組合。
 

  5.7.2高級氧化工藝處理生物處理系統產水時設計進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進水化學需氧量(COD)不宜大於1200mg/L;
 

  2進水氨氮(NH3-N)不宜大於50mg/L;
 

  3進水總氮(TN)不宜大於100mg/L;
 

  4懸浮物(SS):不宜大於100mg/L;
 

  5.7.3 高級氧化工藝處理納濾濃縮液時,宜採用兩級「臭氧氧化/Fenton氧化+生化/吸附」工藝。
 

  5.7.4 高級氧化工藝處理納濾濃縮液時設計進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進水化學需氧量(COD)不宜大於6000mg/L;
 

  2進水氨氮(NH3-N)不宜大於100mg/L;
 

  3進水總氮(TN)不宜大於200mg/L;
 

  4氯離子不宜大於8000mg/L。
 

  5.8 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技術(MVR/MVC)
 

  5.8.1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技術可處理滲瀝液、濃縮液或二者混合液。
 

  5.8.2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技術,宜參照工藝流程圖5.8.2設計。

 

  5.8.3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裝置設計進水主要汙染物指標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鈣、鎂離子濃度不宜大於100mg/L;
 

  2二氧化矽濃度不宜大於50mg/L;
 

  3懸浮物(SS)不宜大於1000mg/L;
 

  4 TDS不宜大於40000 mg/L;
 

  5.8.4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技術主要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蒸發主體工藝工作壓力宜小於0.1MPa;
 

  2系統進料和排出物溫度差宜控制在3-5℃;
 

  3蒸氣壓縮機噪音應控制在85dB以下;
 

  4運行噸水電耗不宜大於65kW.h;
 

  5濃縮液量宜小於進水量的20%;
 

  6濃縮殘液TDS宜大於200000mg/L。
 

  5.8.5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系統產水應滿足如下要求:
 

  1蒸餾水產生量宜大於濃縮液進水量的80%;
 

  2蒸餾水TDS宜小於1000mg/L,氯化物含量宜小於250mg/L;
 

  3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冷凝水或氣體若回用或排放,應符合項目環評批覆的排放標準。
 

  5.8.6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技術用於反滲透濃縮液處理時,蒸發後的固體殘渣應處理至含水率不高於60%,並密封封裝後分區單獨填埋處置或進焚燒廠焚燒處置;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技術用於反滲透濃縮液並資源化時,可將濃縮液中的KCl和NaCl分段結晶,結晶鹽應滿足工業鹽標準後資源化利用。
 

  5.8.7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技術用於反滲透濃縮液資源化處理時,設計進水主要汙染物指標宜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需氧量(COD)不宜大於500mg/L;
 

  2氨氮(NH3-N)不宜大於20mg/L;
 

  3 pH值宜控制在8-10;
 

  4懸浮物(SS)不宜大於10mg/L;
 

  5色度不宜大於50;
 

  6硬度不宜大於100mg/L。
 

  5.8.8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技術用於反滲透濃縮液資源化處理時,系統產水應滿足如下要求:
 

  1 pH約7.0-8.5;
 

  2化學需氧量(COD)不宜大於20mg/L;
 

  3濁度不宜大於10;
 

  4 TDS不宜大於20mg/L;
 

  5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冷凝水或氣體若回用或排放,應符合項目環評批覆的排放標準。
 

  5.9 浸沒燃燒蒸發技術(SCE)
 

  5.9.1浸沒燃燒蒸發技術可處理納濾濃縮液、反滲透濃縮液或二者混合液。
 

  5.9.2浸沒燃燒蒸發器採用沼氣或填埋氣作為熱源時,其甲烷含量不應低於20%,氧氣含量不應高於8%。
 

  5.9.3浸沒燃燒蒸發技術處理濃縮液時,宜參照工藝流程圖5.9.3設計。


 

  5.9.4浸沒燃燒蒸發技術設計進水主要汙染物指標宜符合下列要求:
 

  1進水生化需氧量(BOD5)不宜大於2000mg/L,COD不宜大於5000mg/L;
 

  2進水氨氮(NH4+-N)不宜大於40mg/L;
 

  3進水pH值宜小於7.5;
 

  4進水固體懸浮物(SS)宜小於10000 mg/L;
 

  5 進水鹼度不宜大於10000mg/L;
 

  6 總硬度不宜大於3000mg/L。
 

  5.9.5浸沒燃燒蒸發技術主要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蒸發器內運行壓力不超過3kPa;
 

  2蒸發器內蒸發溫度不超過90℃;
 

  3換熱空間容積負荷宜為8~12 t/m3.d。
 

  4在高倍濃縮模式下,蒸殘液量宜小於進料量的10%,噸水電耗不宜大於30kW.h;
 

  5在結晶模式下,除產生蒸發殘渣外,其餘全部為冷凝水或蒸汽,噸水電耗不宜大於40kW.h;
 

  6沼氣消耗量宜按照110-150Nm3/m3(以沼氣中甲烷濃度50%計)設計。
 

  5.9.6浸沒燃燒蒸發系統產水應滿足如下要求:
 

  1冷凝水TDS宜小於500mg/L,氯化物含量宜小於150mg/L;
 

  2浸沒燃燒蒸發器蒸發冷凝水或氣體若回用或排放,應符合項目環評批覆的排放標準。
 

  5.10臭氣處理
 

  5.10.1滲瀝液處理設施中產生臭氣的處理構築物(調節池、均化池、生化池、汙泥濃縮池、汙泥脫水清液池、濃縮液儲存池等)應採取密閉、局部隔離及負壓抽吸等措施防止臭氣外溢;處理工藝設備(如汙泥脫水設備)也應採取密閉措施;建築物內宜採用負壓抽吸、通風為主。
 

  5.10.2滲瀝液處理設施產生的臭氣宜集中收集處理,處理後氣體排放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尚應符合項目環評批覆的氣體排放標準;焚燒廠滲瀝液處理設施產生的高濃度臭氣可進焚燒爐焚燒處置。
 

  5.10.3 汙水、汙泥處理構築物的臭氣風量宜根據構築物的種類、散發臭氣的水面積、臭氣空間體積等因素確定。設備臭氣風量宜根據設備的種類、封閉程度、封閉空間體積等因素確定。構築物、設備臭氣風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調節池、均化池、反硝化池、汙泥濃縮池、汙泥脫水清液池和濃縮液池等構築物臭氣風量可按單位水面面積臭氣風量指標3m3/(m2•h)計算,並可增加1次/h~3次/h的空間換氣量。
 

  2 半封口設備臭氣量可按機蓋內換氣次數8次/h和機蓋開口處抽氣流速0.6m/s兩種計算結果的較小值取值。
 

  3 脫水機房、汙泥堆棚、汙泥處理處置車間等構築物宜將設備分隔除臭。難以分隔時,人員需要進入的處理建(構)築物,抽氣量宜按換氣次數不少於8次/h計,貯泥料倉等一般人員不進入的空間按2次/h計算。
 

  5.10.4臭氣收集管道應選擇抗腐蝕的材料,管道底部不宜設拼接縫,拼接縫應採取密封措施。
 

  5.10.5抽風機風量考慮不小於10%~15%的餘量,風壓應在最不利管路總壓力損失的基礎上考慮不小於10%~15%的餘量。
 

  5.10.6臭氣處理可採用化學吸收(洗滌)式除臭系統、生物除臭及吸附等除臭工藝的一種或幾種組合,也可使用紫外線除臭、等離子除臭和植物液噴淋除臭等方式。
 

  5.11汙泥處理
 

  5.11.1垃圾滲瀝液處理過程中的汙泥主要產生於混凝沉澱及生物處理工藝單元,汙泥宜與城市汙水處理廠汙泥一併處理;垃圾焚燒廠的滲瀝液汙泥脫水後可與垃圾混燒處理;垃圾填埋場的滲瀝液汙泥脫水後,滿足填埋場入場標準後,可進入垃圾填埋場混合填埋。
 

  5.11.2蒸發後的固體殘渣需進填埋場或焚燒廠焚燒處置的,應處理至含水率不高於60%並密封封裝,填埋場內分區單獨填埋處置,焚燒廠進料坑與垃圾混燒。
 

  6輔助工程
 

  6.1建築工程
 

  6.1.1建築設計應滿足功能要求,並與周圍建築物和環境相協調。
 

  6.1.2滲瀝液處理建築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面設計規範》GB5003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T 50033、《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等的有關規定。
 

  6.2結構工程
 

  6.2.1滲瀝液處理結構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給排水構築物結構設計規範》GB50069、《構築物抗震設計規範》GB50191等的有關規定。
 

  6.2.2滲瀝液處理構築物的防腐設計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築防腐設計規範》GB50046有關規定執行。
 

  6.3電氣工程
 

  6.3.1滲瀝液處理工程的供電方式應與垃圾處理主體工程相協調,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6.3.2滲瀝液處理工程用電負荷等級宜為二級。電氣工程設計內容應包括用電設備的配電及控制、電纜敷設、設備及構築物的防雷與接地以及處理車間與廠區道路的照明等。
 

  6.3.3滲瀝液處理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20kV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50053、《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等的有關規定。
 

  6.3.4調節池、厭氧區等防爆場所的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電器,防爆電器的選擇及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範圍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的規定。
 

  6.4檢測與控制工程
 

  6.4.1滲瀝液處理廠(站)應配置廢水、廢氣、噪聲等環境檢測設施。
 

  6.4.2調節池、厭氧反應器等存在厭氧環境的區域應設置硫化氫、甲烷濃度監測和報警裝置。
 

  6.4.3沼氣儲存及淨化區域內相關檢測和控制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中型沼氣工程技術規範》GB/T51063的有關規定。
 

  6.4.4滲瀝液各處理單元應設置生產控制、運行管理所需的檢測和監測裝置。
 

  6.4.5滲瀝液處理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可選用自動控制或現場手動控制,或幾種方式相結合的控制方式。
 

  6.4.6滲瀝液系統的檢測和控制應包括數據採集、模擬量控制、開關量控制、順序控制,宜採用可編程序控制器 (PLC)或分散控制系統(DCS)。
 

  6.4.7滲瀝液處理集中控制室內設置上位機進行監控。
 

  6.4.8滲瀝液處理廠信息系統應根據企業需要設置,當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合建時,可根據企業總體規劃,統一考慮。
 

  6.4.9採用成套設備時,設備本身控制應納入系統控制。
 

  6.4.10滲瀝液處理自控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控制室設計規定》HG20508、《信號報警、聯鎖系統設計規定》HG20511、《分散型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定》HG/T20573、《工業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93、《儀表供電設計規定》HG20509、《火力發電廠廠級監控信息系統技術條件》DL/T 924等的有關規定。
 

  6.5給水排水和消防工程
 

  6.5.1滲瀝液處理工程的給水和排水工程,應與垃圾處理主體工程相協調,做到分質供水,分質排水,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6.5.2給水排水及消防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範》GB50013、《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50014、《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等的有關規定。
 

  6.6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工程
 

  6.6.1滲瀝液處理工程的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工程應與垃圾處理主體工程相協調,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6.6.2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50019、《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等的有關規定。
 

  7環境保護與勞動安全
 

  7.1一般規定
 

  7.1.1滲瀝液處理過程中產生的臭氣、廢水、殘渣、噪聲及其他汙染物的防治與控制,應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和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7.1.2滲瀝液處理應具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7.2 環境監測
 

  7.2.1滲瀝液處理工程進水和出水應設置相關項目的監測設備。
 

  7.2.2應建立垃圾滲瀝液產生量、排出量計量系統,以及水量日報表和年報表制度。
 

  7.2.3處理後尾水外排的,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規定設置規範化排水口。
 

  7.3 環境保護
 

  7.3.1滲瀝液處理設施產生的臭氣宜集中收集處理,處理後氣體排放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
 

  7.3.2曝氣池等好氧生物反應設施宜加蓋並配備氣體導排設施。
 

  7.3.3對於各個環節產生的噪聲,應按其產生的狀況,分別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宜採用低噪音裝備;對鼓風機等高噪聲設備採取安裝隔聲罩、設置隔聲牆等降噪措施;對機電設備設置減振器減少噪聲的產生和傳播。廠界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的規定,作業車間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的要求。
 

  7.3.4滲瀝液處理曝氣過程中產生的泡沫,宜採用化學藥劑、物理噴淋或溢流導出等方式處理,化學藥劑應選用不抑制微生物的活性及對後續膜系統無影響的藥劑。
 

  7.3.5處理區內應優化構造綠化空間格局,提高綠化抗禦自然環境和環境汙染能力,並應增加通風能力,發揮綠化系統生態調控作用。
 

  7.4 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
 

  7.4.1垃圾滲瀝液處理的職業安全衛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的有關規定。
 

  7.4.2滲瀝液處理工程的建設和運營應採取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措施,職業病防護設備、防護用品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7.4.3工作人員應強化安全防護意識,工作人員應進行職業衛生、勞動安全培訓。
 

  7.4.4對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7.4.5在指定的、有標誌的明顯位置應配備必要的防護救生用品及藥品,防護救生用品及藥品應有專人管理,並應及時檢查和更換。
 

  7.4.6廠內應設道路行車指示,標識設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768的有關規定執行。
 

  7.4.7應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誌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誌,其標誌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2893、《安全標誌》GB2894的相關規定。
 

  7.4.8甲烷和硫化氫等危險氣體應採取控制與防護措施。
 

  7.4.9厭氧處理設施,沼氣貯存、利用設施以及輸送管道等應採取防火措施。
 

  7.4.10敞開的構築物應加設安全護欄。
 

  8工程施工及驗收
 

  8.1工程施工
 

  8.1.1滲瀝液處理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相應資質。
 

  8.1.2滲瀝液處理工程應按工程設計文件、設備技術文件等組織施工,對工程的變更應在取得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後實施。
 

  8.1.3施工前應做好技術準備和臨建設施準備。施工準備過程中應進行質量控制。
 

  8.1.4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
 

  8.1.5構(建)築物中使用的材料應有技術質量鑑定文件或合格證書。
 

  8.1.6鋼製設備加工、製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立式圓筒形鋼製焊接儲罐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28的有關規定。鋼製設備防腐做法應考慮環境條件和垃圾滲瀝液的特點,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工業設備、管道防腐蝕施工與驗收規範》HGJ229的相關規定。
 

  8.2工程驗收
 

  8.2.1滲瀝液處理工程竣工完成後,應及時對整體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工作應按本規範,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汙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334的相關規定。
 

  8.2.2施工驗收時應有齊全的工藝概述及工藝設計說明、設計圖紙、竣工圖紙、調試報告等工程驗收技術資料。
 

  8.2.3鋼製設備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立式圓筒形鋼製焊接儲罐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28的有關規定。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
 

  2、《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
 

  3、《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 50010
 

  4、《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
 

  5、《室外給水設計規範》GB 50013
 

  6、《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
 

  7、《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5
 

  8、《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
 

  9、《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 50019
 

  10、《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T 50033
 

  11、《建築照明設計規範》GB 50034
 

  12、《建築地面設計規範》GB 50037
 

  13、《工業建築設計防腐設計規範》GB50046
 

  14、《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 50052
 

  15、《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 50053
 

  16、《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
 

  1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
 

  18、《給水排水工程構築物結構設計規範》GB 50069
 

  19、《立式圓筒形鋼製焊接儲罐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128
 

  2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
 

  21、《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GB 50187
 

  22、《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
 

  23、《構築物抗震設計規範》GB 50191
 

  24、《城市汙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334
 

  25、《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
 

  26、《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範》GB50869
 

  27、《大中型沼氣工程技術規範》GB/T 51063
 

  28、《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範》GB51220
 

  29、《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30、《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
 

  31、《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
 

  32、《城鎮環境衛生設施除臭技術標準》CJJ274
 

  33、《控制室設計規定》HG 20508
 

  34、《儀表供電設計規定》HG 20509
 

  35、《信號報警、安全連鎖系統設計規定》HG 20511
 

  36、《分散型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定》HG/T 20573
 

  37、《工業設備、管道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HGJ229
 

  38、《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 67
 

  39、《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範》JTG D40
 

  40、《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範》JTG D50
 

  41、《廠礦道路設計規範》GBJ 22
 

  42、《工業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 93
 

  4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
 

  44、《生活垃圾滲瀝液卷式反滲透設備》CJ/T485
 

  原標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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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公開徵求《四川省泡菜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本標準適用於四川省現有泡菜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泡菜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 江蘇省:《電鍍行業地塊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
    北極星環境修復網訊:近日,江蘇省發布了關於徵求《電鍍行業地塊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詳情如下: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徵求《電鍍行業地塊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各有關單位: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規範重點行業地塊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過程
  • 地方標準丨《黑龍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公開徵求意見
    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雞西市環衛中心,各有關單位、專家:   按照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年度標準制修訂計劃,地方標準《黑龍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已形成徵求意見稿,現廣泛徵求意見。請從黑龍江省建設信息網(http://zfcxjst.hlj.gov.cn)下載標準的徵求意見稿,組織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見,於5月10日前將意見反饋至省住建廳建設標準和科技處或省寒地建築科學研究院。
  •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製糖工業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近日,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製糖工業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發布,詳情如下:關於徵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製糖工業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各有關單位: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為全面打好碧水保衛戰,完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任務,進一步規範河南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農村水環境汙染,改善農村水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提升農村人居環境,為河南省農村生活汙水治理和環境管理提供標準依據,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 關於徵求《包裝材料 蜂窩紙芯》行業標準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工信廳科[2013]163號)要求,由中國包裝聯合會提出,全國包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的《包裝材料 蜂窩紙芯》(計劃編號:2013-1537T-BB)行業標準通過起草組專家的認真研討、仔細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現在中國包裝聯合會網站上
  • 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
    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住建部印發《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標準對於有色冶煉煙氣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全文如下: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國家標準《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技術標準》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5]274號),我部組織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國家標準《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見附件)。
  • 環保總局就"七項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等七項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意見的函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清潔生產,我局決定製定《清潔生產標準 制訂技術導則》等七項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紡織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紡織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近日徵求意見。本標準規定了紡織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監督管理要求,適用於現有紡織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紡織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 浙江: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浙江: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北極星水處理網訊:日前,浙江印發《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新建電鍍企業及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電鍍企業及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的自20××年×月×日起,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在執行《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中的水汙染物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