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籤訂後15日內,將被抵押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方授權委託文件。
申請登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的土地使用出讓金額證明。
二、以房屋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三、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四、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六、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其抵押借款行為信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同一標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
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