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物業與業主的矛盾頻發,2020年先有李榮浩髮長文痛斥物業,接著爆出物業對於被困電梯的業主態度蠻橫的消息,後有業主敲鑼打鼓給物業送諷刺性錦旗,還有前幾天廣東萬科物業兩名工作人員,對孕婦業主「咆哮式」野蠻催收物業費,這一系列操作下來,更是激發了業主對物業的怒火,但是如果全面取消物業,既會誤傷一部分良心物業公司,也會導致全體業主的居住體驗降低,因此全面取消物業很難實現,但是從2021年1月1號開始,國家通過立法的手段來保障業主的權益,這也意味著業主朋友們將迎來5大利好。
第一,將獲得一筆長期收益
過去電梯廣告、小區停車的收費,幾乎都被物業私吞了,從今年開始這一陋習將成為歷史,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目前已經有昆明的某一個小區,物業將2020年公共收益的38萬餘元全部分配給業主,分配的方式公平透明,按照每平方米分配3.35元的標準,業主憑物業費交費憑證核對面積後就能領取。這才是聰明物業的做法,既讓業主開開心心交了物業費,也獲得了廣大業主的認可,如果所有物業公司都效仿這一做法,相信業主和物業的糾紛會少很多。
第二,地上車位屬業主共有
現在小區普遍都是,業主把車臨時停在自己小區也要收錢,這樣做頂多是多花了冤枉錢,更可恨的是,還有一些小區把綠地改造成地上車位出售,但是這樣做對於買車位業主來說風險很大,根據《民法典》第275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既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那麼就沒有獨立產權,買了之後也不屬於你,萬一出現糾紛,不但車位沒了,錢也很難要回。
第三,業主可以解聘物業實現自治
現在大多數小區的物業都是不請自來,給全體業主的感覺就有點「捆綁消費」的意思,逼迫業主接受本不願意享受的高價收費服務項目,對於這一問題,《民法典》第284條也規定了,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這一條例就說明業主既可以自治,也可以更換物業公司,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對物業形成威懾作用,倒逼他們提升物業服務質量。
第四,物業不能斷水斷電
過去業主不及時繳納物業費,物業經常斷水、斷電、斷燃氣逼迫業主就範,雖然這一強制徵收物業費的方式很有效,但同時也進一步惡化了物業和業主的關係,為了緩解這一矛盾,《民法典》第944條規定了,物業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但是業主也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從客觀中立的角度維護了物業和業主雙方的權益。
第五,維修基金使用情況定期公布
除了公攤面積之外,房屋維修基金也是一筆糊塗帳,這筆錢雖然說是全體業主共有,同時歸業主大會支配,但是多數小區沒有業主大會,這筆錢最終還是歸物業操控,由於支出不透明,這筆錢縮水了不少,導致業主的血汗錢流進了物業的口袋,不過今年《民法典》第281條規定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這筆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這樣也能減少貪汙腐敗的現象,避免房屋維修基金提前被透支,導致業主還得額外花錢去修補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