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納晶科技控股股東因與股東因合同糾紛涉訴 相關主體正在協商解決
納晶科技(830933.OC)發布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及訴訟公告。
公告顯示,2015年至2016年間,原告與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中信信託公司」或「受託人」)籤訂了3份《資金信託合同》,作為委託人指令受託人中信信託公司分別向被告寧波新薈菁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被告一」)提供了1筆貸款、北京鼎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提供了2筆貸款。
後受託人與被告一、被告二總計籤訂了3份《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被告一、被告二未按照上述《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的約定清償貸款本息。原告與被告一、被告二、彭笑剛(「被告三」)及高磊生(「被告四」)於2018年9月15日籤訂了案涉《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框架協議》(「《框架協議》」),《框架協議》對被告一、被告二的貸款償還義務進行了確認,並對原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轉股的權利及被告一、被告二的股份轉讓義務進行了約定。
現被告一、被告二對於其在《框架協議》項下的合同義務仍未能按約履行。
資本邦獲悉,訴訟的請求及依據:
1、判令被告一將其持有的4,155,701股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過戶給原告,或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償還貸款本息30,200,712.33元,罰息和複利3,044,893.74元,共計33,245,606.07元;
2、被告二將其持有的11,294,260股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過戶給原告,或判令被告二向原告償還貸款本息83,344,147.07元,罰息和複利8,402,916.76元,共計91,747,063.83元;
3、判令被告三對被告一應向原告承擔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判令被告四對被告一、被告二應向原告承擔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判令王錦(「被告五」)對被告二在編號為P2014M11SJDTZ0001-TR01的《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項下應向原告承擔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判令劉晨蕊(「被告六」)、張玉仿(「被告七」)對被告二應向原告承擔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以及原告為本案支出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保費、律師費。
納晶科技表示,本次訴訟未對公司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目前,涉訴的相關主體正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控股股東正在積極籌措資金還款以期儘快妥善解決本次糾紛。
本次訴訟是控股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合同糾紛,本次訴訟未對公司財務產生重大影響。
(責任編輯:DF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