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年。根據《戒毒條例》第27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這樣的規定延長了戒毒的周期,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個階段緊密銜接,為戒毒人員提供了一個全程的法律保障,有利於他們一步緊接著一步戒毒,避免半途而廢,戒斷毒癮回歸社會。
2年。根據《戒毒條例》第27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這樣的規定延長了戒毒的周期,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個階段緊密銜接,為戒毒人員提供了一個全程的法律保障,有利於他們一步緊接著一步戒毒,避免半途而廢,戒斷毒癮回歸社會。
擴展資料
第二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三條 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准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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