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離異女子對被強制戒毒兩年不服,將昆明市盤龍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欲證明自己並非是個「癮君子」。昨日,盤龍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
離異女吸食冰毒被抓獲
今年37歲的李女士,離異後從保山施甸來到昆明。去年11月11日,盤龍公安分局青龍派出所民警發現有人聚眾吸食毒品,並當場將李女士抓獲。警方對李女士的尿樣進行毒品檢測,結果顯示呈陽性。李女士說她從2009年開始吸食新型毒品,5天吃一次,一次吃5顆,不吃就會很難受。
被拘留後,李女士很配合警方,還寫書面申請要求去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可後來卻發生了戲劇性變化。
李女士是一名吸毒人員不假,但怎麼處理呢?過去遇到這樣的人,派出所可以直接送進強制戒毒所。可2008年6月1日實施的《禁毒法》,對於吸毒人員的管理有了新規定: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才可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青龍派出所認為,李女士吸毒成癮,且自願申請去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經過盤龍公安分局同意,才將她送去強制隔離戒毒所,期限為兩年。
要強制戒毒兩年她不幹了
去年12月中旬,李女士拿到《強制戒毒決定書》,一看是兩年就接受不了。李女士原以為強制戒毒只需要半年,知道是兩年後,她產生了牴觸情緒,說自己並非是「癮君子」。
家人知道這件事後,前往強制戒毒所與李女士商量,並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複議,但未如願。
「我沒有達到吸毒成癮的標準,不該被送去強制戒毒。而且,強制戒毒兩年的時間太長了。」李女士不服強制戒毒決定,聘請律師將盤龍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裁定。
昨日庭審時,她的律師說《禁毒法》規定「吸毒人員首先要經過社區戒毒,戒毒不成功,才能強制戒毒。」被告未經過這個程序,就認定李女士吸毒成癮,存在瑕疵,違反程序。
吸毒成癮如何認定
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是:李女士是否吸食毒品成癮?該不該送去強制戒毒兩年?
原告認為,被告僅僅參照一紙尿樣毒品檢測和陳述,就認定李女士屬於吸毒成癮,存在瑕疵。所以,不能認定李女士毒癮嚴重。
「當時她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可誰也沒想到,她竟把我們告上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民警說,「我們辦了那麼多吸毒案子,還是第一次收到法院的傳票。」
被告答辯稱:收到傳票後,盤龍公安分局法制大隊查閱了李女士的卷宗和相關法律條文,認為這一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是有法律依據的,程序上沒有瑕疵。《禁毒法》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但如何判定吸毒成癮是否嚴重?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也是目前公安機關執法實踐中的一個困惑。
法外柔情
親情感化遠勝於官司本身
此案的審判長是盤龍法院行政庭庭長範文敏。
範文敏說,從審理查明的事實看,李女士對毒品的依賴是很強的,應該屬於吸食毒品嚴重的情形。公安機關對李女士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應該是件好事。因為在那裡,有專業的醫生和戒毒藥物,還可以讓李女士脫離那些一起吸毒的朋友,從而遠離毒品。
「我們不應該糾結於官司本身,而是要通過親情的力量,來感化她、幫助她,讓她重拾信心,成功戒毒,重歸社會。」範文敏的一席「庭外話」,讓當事雙方感受到了法外柔情。
春城晚報 記者 夏體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