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然而,近年來農村出現了一種反常的現象,那就是棄耕拋荒的農戶越來越多。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集體的土地可以這樣隨便棄耕拋荒嗎?
真實案例
村民錢某頭腦靈活,善於經商做生意,便攜同全家到城裡開了一家小百貨商店,這些年一直把屬於基本農田的4畝承包地託付給梁某耕種。但從前年開始,梁某因家中辦起了養殖場,無力繼續耕種錢某的承包地,便將土地退還給了錢某。於是,錢某的4畝承包地因無人耕種而撂荒。
村委會曾找到過錢某,不允許他將承包地放棄耕種。而錢某卻是振振有詞,聲稱土地是自己承包的,種不種是自己的事,與他人無關,誰也管不著。
問:難道承包地可以隨便棄耕嗎?
答:承包地是絕對不可以隨便棄耕拋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土地使用權人負有對標的物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使用權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破壞土地,不得棄管、棄用。尤其是對於基本農田,更需要嚴格保護。我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條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第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
問:對於這種棄耕承包地的現象應該如何處理呢?
答:我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問:那前一段時間,國家還鼓勵輪作休耕,而且還給休耕補貼。這不是和上面說的法律法規相矛盾嗎?
答:「棄耕拋荒」和「休耕」完全是兩碼事。
棄耕拋荒是指土地具備耕種條件,但是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故意不進行耕種,致使土地荒蕪。
休耕是指先讓耕地休養生息,等到地力恢復之後繼續耕種。
問:那土地荒蕪多長時間算是「棄耕拋荒」呢?
答:根據上面提到的「棄耕拋荒」的定義,以及我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凡是有耕地卻故意不耕種的,不論時間長短,都算是棄耕拋荒。但是「2年」是一個時間節點,連續2年棄耕,就會被發包單位強制終止合同,並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問:那土地休養生息多長時間算是「休耕」呢?全國所有地方都可以「休耕」嗎?
答:關於休耕的相關規定比較複雜,我們來詳細梳理一下:
6月29日,農業部發布《探索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其中,對「休耕」做出了詳細、清晰的規定:
休耕的前提
要想休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 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
2. 穩定農民收益,確保試點不影響農民收入;
3. 防治結合、以防為主,因地制宜、突出重點;
4. 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5.禁止棄耕、嚴禁廢耕;
6.不能減少或破壞耕地、不能改變耕地性質;
7.確保急用之時能夠復耕,糧食能產得出、供得上。
休耕的範圍
1. 在河北省黑龍港地下水漏鬥區季節性休耕100萬畝;
2. 在湖南省長株潭重金屬汙染區連年休耕10萬畝;
3. 在西南石漠化區連年休耕4萬畝(其中,貴州省2萬畝、雲南省2萬畝);
4. 在西北生態嚴重退化地區(甘肅省)連年休耕2萬畝。此次休耕試點,只限以上地區,其他地區目前並不在試點範圍內。
休耕的時長
至於耕地休息多長時間才算休耕,這就要根據以上這些地區的實際情況來定了。比如,河北省屬於季節性休耕,也就是「種一季,休一季」,而湖南重金屬汙染區、西南石漠化區、西北生態嚴重退化地區就需要連年休耕。
那休耕期間,耕地承包人豈不是很舒服,既不用下地幹活,還能領國家的補貼!問答
想得美,天下怎麼可能有這麼好的事情!休耕期間,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儘快使地力恢復。「試點方案」明確提出:
河北省黑龍港地下水漏鬥區(滄州、衡水、邢臺等地),實行「一季休耕、一季雨養」,休耕期間,要將需抽水灌溉的冬小麥休耕,只種植雨熱同季的春玉米、馬鈴薯和耐旱耐瘠薄的雜糧雜豆,減少地下水用量。
湖南省長株潭重金屬超標的重度汙染區,要建立防護隔離帶、阻控汙染源的同時,採取施用石灰、翻耕、種植綠肥等農藝措施,以及生物移除、土壤重金屬鈍化等措施,修復治理汙染耕地。連續多年實施休耕,休耕期間,優先種植生物量高、吸收積累作用強的植物,不改變耕地性質。經檢驗達標前,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
生態嚴重退化地區,主要在西南石漠化區(貴州省、雲南省)、西北生態嚴重退化地區(甘肅省),調整種植結構,改種防風固沙、涵養水分、保護耕作層的植物,同時減少農事活動,促進生態環境改善。在西南石漠化區,選擇25度以下坡耕地和瘠薄地的兩季作物區,連續休耕3年。在西北生態嚴重退化地區,選擇乾旱缺水、土壤沙化、鹽漬化嚴重的一季作物區,連續休耕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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